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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南充惊现环保大案,无证排污企业被举报后4天拿到最低23天才能拿到的证[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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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9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位于南充市嘉陵区(行政区域)的南充经开区的园区内有一个名为:南充绿茵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公司,这个公司是从事固废品(炉渣提炼之类)回收为主的,这类肯定是要排污、排废气的,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但这家企业没有取得这个排污许可证,就擅自长年无证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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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23年11月10日,一篇搜狐网“百花市井生活”网友的文章《一企业无证排污 难道只为省掉排污税》出现,该文章中曝光了该企业南充绿茵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长期进行无排污证生产,把生活垃圾焚烧残渣(一般工业固废),经过物理分拣、破碎产生的细渣、粗渣、工业污泥仍属于工业固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4330—2017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范畴,现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并擅自倾倒工业固废于厂区东400米路南土壤上。

然而,诡异的事情接着出现了,被举报 4天(含周末2天)后,2023年11月14日,该公司就神速高效地拿到了正常流程最低要23天的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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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南充市经开区内的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是南充市环保局。

再根据国家《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企业申办《排污许可证》从申请办理到环保主管部门受理是3日,然后到环保部门到核发许可证,最低都是要20天。也就是起码都是2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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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法规是很严格严肃的事情,我们作为正常人,肯定是不相信“南充绿茵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看到这篇曝光的2023年11月10日——14日的4天(还包括其中11、12日是周末双休,实际办理时间只有2个工作日)能把需要最低要23天的流程走完。

事件质疑:根据国家《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均有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的权利。接到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所以,我们作为社会公众,有理由想知道:南充市环境保护局,在这里事情上当时是用的什么简化高效的流程,把30天(含周末)的工作,缩短在2个工作日办理完成的?我们不需要您保密,污染环境是关系每个人健康的,也是关系子孙后代的,所以请公开给南充全体市民。

请问贵局在此事有无如下情况:国家《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排污许可证审批或者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审批;

  (二)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三)违反审批权限审批排污许可证;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另外,我们还想知道,一个长达6年以上无证排污的企业,南充市环境保护局是否给予了国家《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无证排污七年以上算不算重大的违法违规案件?处罚内容是否可以公开给社会公众?如果能见光是不是就可以公开,做到你们说的执法:“公开透明,公正无私”?如果不能公开,见不得人,那也请问理由是什么?

请不要把群众百姓当无知,该厂距离嘉陵江只有几百米,长达6年以上的污染,造成了多少生态破坏,损失算不算巨大?谁来担责,担了什么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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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牢记:“绿水青山就金山银山”的理念,生态环境需要我们大家维护,请南充市环保局给人民群众做出答复。不然下一步发酵到更高层,真相,总有水落石出的时候。(本文来自网友)信息来源:南部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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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31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明真相过路”网友:

  你好!关于你在“麻辣社区”反映的《南充惊现环保大案无证排污企业被举报后4天拿到最低23天才能拿到的证》帖文,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擅自长年无证排污”的问题

  南充绿茵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茵公司”)系南充经开区管委会2013年9月招引入园,从事中航工业垃圾焚烧炉渣综合利用处置的企业。2015年11月取得环评批复(南市环审〔2015〕100号),2016年12月10日取得原南充市环境保护局同意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南市环验〔2016〕42号)并正式投产。该企业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不涉及废气排放。

  2017年7月28日原环保部发布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该行业未纳入排污许可分类管理要求。按照2019年12月20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要求,2020年底前须将本行政区域应核发排污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所有排污单位全部纳入排查范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20年3月,该企业自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了排污登记表,登记回执编号为915113000739904714001W。

  综上,该企业生产不涉及外排废气、废水,且该企业在不同时段均符合国家对该行业排污管理规定要求,故不存在“擅自长年无证排污”的问题。

  二、关于“该公司就神速高效地拿到了正常流程最低要23天的排污许可证”的问题

  2023年11月9日,绿茵公司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将登记管理变更为简化管理。11月10日我局依法受理,随即对其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并反馈修改意见,当日该企业修改完成并提交平台。11月13日经再次审查,该企业符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证条件,我局于11月14日作出同意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办理时限符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之规定。

  综上,该企业作为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按规定,在网上提交申请、网上审核、网上通过办理。该企业于11月9日提交申请,11月14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总计时长6天(含2天双休日),符合“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之规定,故“该公司就神速高效地拿到了正常流程最低要23天的排污许可证”的问题不实。

  三、关于“擅自倾倒工业固废于厂区东400米路南土壤上”的问题

  根据环评及验收等相关文件,绿茵公司的尾渣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外售作为建筑、道路材料综合利用。经现场核实,厂区东400米路南处的工业固废系当地村民购买绿茵公司的尾渣约110吨(有购买合同),用于此处道路铺填,企业并无擅自倾倒行为,故反映的该问题不实。

  感谢你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监督。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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