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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广安自然规划局和住建局:富盈加州阳光小区车库、人工湖到底是谁的?[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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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开发商称地下车库、人工湖、游泳池是开发商的,按税务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应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否则,开发商就面临补税,看税务局能否再收税?不动产登记中心给富盈加州阳光小区车库办理开发商的不动产登记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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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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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6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您在麻辣社区论坛反映“富盈加州阳光地下车库、人工湖、游泳池权属”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富盈加州阳光地下车库权属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广安府办发〔201933号)第四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故富盈加州阳光地下车位(人防工程除外)应属该项目建设单位所有。
二、关于富盈加州阳光人工湖、游泳池权属问题
因人工湖、游泳池不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故富盈加州阳光建筑区划内的人工湖、游泳池属全体业主共有。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6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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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3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看就是内行,其他的人都不懂。支持全广安都这样公开,让开发商把车位让出来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6-3 15:49
二审广州中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原告开发商第一城,如欲取得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和收益权,须承担如下证明责任:能够证明自己属于人防车位投资建造者,且人防车位的建造成本是独立于小区商品房销售价格之外,未分摊到小区业主购房款里,并且验收后履行了日常必要的管理维护义务。”
发表于 2024-6-4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工湖怎么可能是开发商的??不可能吧。应该是小区业主共有的。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6-4 09:26

网友:
您好,您们反映的情况现答复如下:
经了解,你所反映的人工湖土地权属属富盈酒店,不在加州阳光小区范围内,涉及到后续的人工湖维护问题应由富盈酒店负责处理,针对你所反映的人工湖安全隐患,我局已督促物业加强管理。

发表于 2024-6-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准奏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6-4 10:34
广安区住建局撒谎欺骗人民习以为常了…………?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6-4 13:54
人家自然规划局会用“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的规定”来敷衍业主,以此来说明地下车库是建设单位(开发商)的。可是这句话的前段是说如何判定权属,就是看投资,后段说的是如果建设单位投资的,允许建设单位租售,即建设单位投资地下车库后租售不违法,是允许的。可是自规局作为主管部门,不用事实依据来定争止纷,而是用大家公认的法律法规来回复,这还需要他们来回复,我们都能搜索到,建议学学税务局,用事实依据来回复,别尸位素餐。全国各地都在咨询税务局关于地下车库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由谁承担来判定是谁投资。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6-5 13:42
持续关注结果
发表于 2024-6-5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4-6-6 09: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24-6-6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请问人防工程和地下车位怎么区分的?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6-7 18:03
套用广安市自规局的逻辑,以下两种说法是否合法合规?1.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故某某小区车库归业主共有。2.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故自规局回复该问题人员犯受贿罪。当然,大家都知道,这样写是不对的,没有事实依据(证据),单纯通过“法律法规+结论”的方式是错误的,必须是“法律法规+事实依据(证据)+结论”的方式,所以,通过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判定自规局回复人员犯有受贿罪的说法是错误的和不对的。但是在税务局回复小区建设成本纳入了房地产开发成本,这一关键判定投资主体的情况下,居然还回复地下车库的投资主体是建设单位(开发商),同时又回复游泳池、人工湖属于业主,真怀疑回复该问题的公务员语文水平和履职能力。
一、关于富盈加州阳光地下车库权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广安府办发〔2019〕33号)第四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故富盈加州阳光地下车位(人防工程除外)应属该项目建设单位所有。二、关于富盈加州阳光人工湖、游泳池权属问题因人工湖、游泳池不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故富盈加州阳光建筑区划内的人工湖、游泳池属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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