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自2023年1月31日起,四川省内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已全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字化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数字化电子发票开具后发票数据文件会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受票方四川大润发易购超市有限公司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或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验发票。如需数字化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下载及打印,数字化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还可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 依据巴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1902民初41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巴中鹏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四川大润发易购超市有限公司履行债权。2024年3月1日,主管税务机关巴州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巴区税二税通〔2024〕2号),责令巴中鹏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2024年3月15日前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并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巴中鹏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巴区税二税通〔2024〕2号)后,向巴州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提交了四川大润发易购超市已提起上诉、目前判决还未生效的情况说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之规定,以及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4年5月8日出具的生效证明“(2023)川1902民初41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4月1日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内容,巴州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2024年5月15日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巴区税二税通〔2024〕3号)责令巴中鹏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限期内完成责令限改事项。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支持,如有其它疑问,请联系0827-5223285,感谢您的留言。
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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