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成华区人民法院,张瑾法官。
管辖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
(被告):卓志成,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石前村石厝176号,身份证号350321197312026032。
联系电话:13881662666。
请求事项:将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4)川0108民初9398号的毛立飞诉卓志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移送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原告卓志成向毛立飞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毛立飞向卓志成借款10万元,卓志成应于2022年5月15日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在2022年3月,毛立飞通过转账形式支付给我10万元人民币。原本我计划在一个月内偿还这笔债务,但没想到后来我的生意变得愈发萧条,收入大幅减少,同时还背负了大量债务。尽管我一直在竭尽全力寻求机会筹款以偿还借款,但始终没有找到合适的途径。直至诉讼当日,我因为经济困境,无法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我对此深感愧疚。同时希望他能给予我一些宽限期或分期偿还,但他却持续催促我立即清偿所有债务,甚至将利息提高,还要求我承担他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保险费等各种费用。我认为此举太过分,他完全没有考虑到我的实际处境和困难,也未遵守我们之间的约定。早在2023年8月22日,我收到了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寄来的一份举证通知书。通知书上写着,原告毛立飞已经向该院提起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要求我向他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以及按照年利息20%计算的利息、律师费、诉讼费、保全保险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21841.12元。
前几天本人又接到贵院的通知书还要求我在开庭前向该院提交能够证明我方事实主张的证据材料,并告知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我对这份通知书感到非常惊讶和不解,因为我与原告毛立飞之间的借款关系并不是他所说的那样,而且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也没有管辖权来审理这起案件。我坚决且强烈地对此表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严谨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绝对的管辖权;然而,如果有协议约定的情况下,该管辖权可以不受此条规定的约束。”在这个具体的案件中,我与原告毛立飞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没有在管辖权问题上做出特别的约定,也就是说,并未对法院的选择做出预先的规定。因此,我坚决认为,根据这条规定,本案理应由我所在的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对于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我们必须明确地说,他们对本案没有任何的管辖权。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管辖,交由福建省泉州市秀屿区审理。请予准许。此致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或者盖章):卓志成
2024年6月4日
备注:
张瑾法官你好:本人在2023年8月份就当面给毛立飞说:叫他到南江县法院执法局去办理领钱10万元人民币,但他就是不断的在起诉我,浪费司法资源,心怀不轨,想要高利息,还叫我担起诉费和律师费,法院的工作时间应该用在人民最需要的地方,不是为土豪地主要高利息、逼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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