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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民营企业资不抵债时,别忘了追究认缴出资但未出足资金的股东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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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6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些民营企业老板拖欠员工工资,债务到期不偿还,到了资不抵债的地步,债权人催要依据没钱就万事大吉,法院执行也因为资不抵债毫无办法,其实往往就忽略了一点,那就是没有查这家企业出资的股东是不是如数缴纳了认缴的出资,比如某企业由两个股东分别认缴500万,2000万创立,经营几年后,资不抵债,结果这两股东实际出资才分别为50万,200万,企业经营全靠东钱西借,这样的企业倒闭了,难道不该追究股东如数缴纳了认缴的出资吗?
     股东出资制度
《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该条确立了公司法上的加速到期制度,只要证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不再限定于执行阶段,并将加速到期的权利主体扩展为公司和公司债权人。同时,公司法还对股东的出资责任进行强化。
   公司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
《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99条规定,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对股东之间就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进行规定,确保公司股东之间能够相互制约,促使各股东切实履行出资义务,进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董事会催缴出资义务《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司法解释(三)对增资时董事对股东的催缴作出过规定,但并未涉及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事宜,现公司法借鉴域外经验新增该条款,赋予董事会核查股东出资的义务,督促公司董事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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