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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住高县来复镇村民何夕志超龄劳动争议问题求助,让超龄农民工不再流汗流血还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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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别让“缴过公粮,纳过农税出,出过义务工为建设付出过”让超龄农民工不再流汗流血还流泪!
诉民:何夕志,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26日,四川高县人,住高县来复镇(原)天凤村5组44号,联系电话:17398805628
被告(单位):四川探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9月30日,原告受工头李远平安排到四川探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四川高县来复镇太平村(太平蔬菜产业融合示范园)项目,龙咀水库段用独轮车推砂石。中午十一时叁拾分左右,不慎连人带车推翻到坎下,致右脚膝关节受伤。当时工头李远平即安排人送到来复镇天凤村卫生站(诊所)敷药治疗,次日,原告自费到来复卫生院检查门诊治疗(门诊期间医疗费工头李远平已支付伍佰元),原告在门诊治疗月余不见好转经门诊医师开具检查单,于2023年11月5日前往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作相应检查。次日,检查报告确诊:“半月板损伤、疑似韧带断裂”建议住院手术治疗。11月7日原告拿着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找到该工程发包单位(来复镇乡村振兴办)才联系上被告单位。同日下午被告单位王某将原告带到高县人民医院找医师查看,医师初步报价手术费需要1.3万。王某以要与公司商量为由,改日答复。
       同月9日,被告拟了一份工伤私了协议单方迫原告签字认可,原告不得己自费到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单笔手术费就花了三万多,工伤伤残九级。出院后找到镇政府协调处理,在协调会上被告方只承认支付两万元。镇政府再次通知被告方进行协调处理,被告拒绝。

       2024年3月向高县社会保障局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院以诉民超龄裁定“不予受理”。
       同月21日诉讼到高县人民法院,2024年6月6日高县法院送达一份“驳回起诉”的裁决,其驳回原因即如下两点:1用人单位招用己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2无证据证明被告为原告购买了工伤保险。3诉讼主体不适。
       在此,诉民公开提出如下诉由:一、本人缴过公粮、纳过农税,为国建设出过义务工,也为城市基础建设付出过汗与血,现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未享受“退休金”同等国民待遇,单身一人也未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相关部门针对超龄劳动争议问题也作出相应解释“以是否已经亨受退休待遇”为分界。川籍法院以达到退休年龄,即判定不属劳动争议一刀切地将受伤农民工推向社会边缘的司法行为,典型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司法救济原则。二、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用人单位没有给工人缴工伤保险费用不等于用人单位没有赔付义务。本案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保险法)造成的损失强加给农民工,于情于理于法都应说不过去;三、根据四川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十条:将具有用工资质的单位作为诉讼主体,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四项基本原则。诉民在工作中为工作所受伤造成的一切损失,理应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为此,特公开再诉,请求保护弱势农民工基本权利,别让缴过公粮,纳过农税,老来无依的超龄农民工流汗流血还流泪。望将相关国策落到实处。为谢!
     此     致
  敬礼
             诉民:何夕志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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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7 10: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人单位接收了超龄农民工,即应该判定为其买单。
发表于 2024-6-7 11: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50、60后肩挑背磨缴公粮、纳农税,为建设义务出工投劳,年老却承担不平等待遇。法院判定:达到退休年龄,即不受劳动法律保护。岂不是农民不需要劳动了吗?农民不劳动靠什么来生存?

 楼主| 发表于 2024-6-7 11: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繁荣与农民历代的无条件付出,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近代中国五次危机,哪次不是靠农民软着陆。别太忘本了!

 楼主| 发表于 2024-6-7 12: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问:建筑领域中包工头自行招用的农民工与具有用工资质的承包企业之间是否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答:不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从本质上看,劳动合同仍然是合同,应当遵循合同的一般规律和价值取向。劳动合同的实质内核仍然表现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在建筑领域中,无论包工头与发包方之间的发包关系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发包方与包工头自行招用的农民工之间不存在自愿协商的过程,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致意思表示,发包方不知道包工头自行招用的农民工属于何种工种、年龄等基本情况,因此双方根本不可能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虽然不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受伤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由具有用工资质的承包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发表于 2024-6-8 07: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农民工如此受退休年龄限制。农民享受了同等国民待遇了吗?

 楼主| 发表于 2024-6-9 06: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6-9 13: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4-6-9 13: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6年即贯彻执行。高县法院非川籍属地吗?

 楼主| 发表于 2024-6-9 14: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13.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该实际施工人所招用的人员请求确认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对劳动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4-6-9 14: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将具有用工资质的单位列为被告何错之有?

 楼主| 发表于 2024-6-14 09: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这么多年为何还贯彻执行不到基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6-20 07: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8-26 03: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诉讼主体指的是什么,都不清楚法官配当法官吗?诉讼主体是指参与诉讼活动,能够引起诉讼程序发生、变更和终结的各方当事人。这些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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