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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用工单位招用超龄农民工工伤伤残,司法以达到退休年龄,否定亨有工伤保险待遇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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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退休金二未享受五保供养的超龄单身农民工受工伤是否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诉民:何夕志2023年9月30日,原告受工头李远平安排到四川探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四川高县来复镇太平村(太平蔬菜产业融合示范园)项目,龙咀水库段用独轮车推砂石。中午十一时叁拾分左右,不慎连人带车推翻到坎下,致右脚膝关节受伤。当时工头李远平即安排人送到来复镇天凤村卫生站(诊所)敷药治疗,次日,原告自费到来复卫生院检查门诊治疗(门诊期间医疗费工头李远平已支付伍佰元),原告在门诊治疗月余不见好转经门诊医师开具检查单,于2023年11月5日前往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作相应检查。次日,检查报告确诊:“半月板损伤、疑似韧带断裂”建议住院手术治疗。11月7日原告拿着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找到该工程发包单位(来复镇乡村振兴办)才联系上被告单位。同日下午被告单位王某将原告带到高县人民医院找医师查看,医师初步报价手术费需要1.3万。王某以要与公司商量为由,改日答复。同月9日,被告拟了一份工伤私了协议单方迫原告签字认可,原告不得己自费到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单笔手术费就花了三万多,工伤伤残九级。出院后找到镇政府协调处理,在协调会上被告方只承认支付两万元。镇政府再次通知被告方进行协调处理,被告拒绝。2024年3月向高县社会保障局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院以诉民超龄裁定“不予受理”。同月21日诉讼到高县人民法院,2024年6月6日高县法院送达一份“驳回起诉”的裁决,其驳回原因即如下两点:1用人单位招用己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2无证据证明被告为原告购买了工伤保险。3诉讼主体不适。在此,诉民公开提出如下诉由:一、本人缴过公粮、纳过农税,为国建设出过义务工,也为城市基础建设付出过汗与血,现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未享受“退休金”同等国民待遇,单身一人也未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相应解释“以是否已经亨受退休待遇”为分界。川籍法院以达到退休年龄,即判定不属劳动争议一刀切地将受伤农民工推向社会边缘的司法行为,于法不公。二、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用人单位没有给工人缴工伤保险费用不等于用人单位没有赔付义务。诉民在工作中为工作所受伤造成的一切损失,理应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为此,特公开再诉,请求保护弱势农民工基本权利,别让缴过公粮,纳过农税,老来无依的超龄农民工流汗流血还流泪。望将相关国策落到实处。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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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7 11: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4-6-7 12: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问:建筑领域中包工头自行招用的农民工与具有用工资质的承包企业之间是否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答:不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从本质上看,劳动合同仍然是合同,应当遵循合同的一般规律和价值取向。劳动合同的实质内核仍然表现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在建筑领域中,无论包工头与发包方之间的发包关系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发包方与包工头自行招用的农民工之间不存在自愿协商的过程,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致意思表示,发包方不知道包工头自行招用的农民工属于何种工种、年龄等基本情况,因此双方根本不可能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虽然不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受伤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由具有用工资质的承包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发表于 2024-6-8 07: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农民工受退休年龄限制,农民享受同等国民待遇了吗?

 楼主| 发表于 2024-6-14 09: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凭此。本案是有法可依的。

 楼主| 发表于 2024-8-26 03: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诉讼主体指的什么,都不清楚的法官配当法官吗?
是指参与诉讼活动,能够引起诉讼程序诉讼主体发生、变更和终结的各方当事人。这些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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