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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雅安水发燃气有限公司的燃气表计量及欺诈消费问题的后续[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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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8 0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雅安水发燃气有限公司的燃气表计量及欺诈消费问题的后续
在本人5月17日投诉后,雅安市市场监督局管理局会同燃气公司的行政主管单位雨城区住建局的工作人员于5月24日在水发燃气的凤鸣收费点,共同处理我的投诉。10时许,四方在水发燃气凤鸣收费点见面,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雨城区住建局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向我解释了燃气表的确无需通过安全强制检测,由此住建局工作人员认为我投诉的重点就集中在了检测燃气表的好坏上。此时我提出检测燃气计量表对消费者来说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既然燃气硬件和服务是由水发燃气公司提供,而我们消费者也为此支付了费相应的费用,那么由硬件故障产生的一切后果都应和用户无关。众所周知,燃气的消费方式是储值消费,也就是卡上有余额,消费者才能使用;若卡上没有了余额,消费者必须购买后才能消费。我的表内还有106.04立方米余额被水发公司认为无效的情况下,还说我欠它们246立方米天然气这件事委实匪夷所思。水发公司凤鸣收费点拿出它们收费系统的截图来做为它们认为我表内余额无效和倒欠它们两百多方天然气的证据。以下是它们收费系统的截图:
003.jpg
222.png
001.jpg
为了便于各位领导观察,更好地分析问题,我将这三张截图做成了更易识别的excel表格如下:
excel.png

由上表可看出本人从2018年初装天然气至今都是很有规律的购气,唯独到了2021年突然大半年没有购气,我当场就告知了住建局工作人员这是不可能的,肯定是他们的计费系统漏记了我至少两次以上的购气记录才导致我欠它们气的说法!并且耐心的解释了以上表格属于大数据统计,可以根据历年、月、天用气量加以证明!可笑至极的是该截图上反映的明显常识性问题被住建局工作人员无视,说常识不能做为证据,大数据无用!需要我提供2021年购气的凭证。我对该住建局工作人员于常识和科技方面表现出的无知感到震惊!居然说出常识不能做为证据,大数据无用这样的话来;特别是要一般人提供三年前的某次购物发票这种奇葩要求感到无语!我反驳该工作人员说如果大数据无用,为何国家要大力推广?常识不能作为证据只能说有特例,就我当前的问题可能产生例外的只可能是2021年上半年我家没人,根本就不需要用气,或者我家烧罐装气、烧电、烧煤甚至烧柴来代替天然气。但这些很容易求证的,也是他需要求证的方向。我清楚的记得2022年以前天然气购买地点是在飞梁村购气点,2022年10月水发燃气才支持微信支付,之前全部是现金交易,从来没有给过购气人正规发票,连收据都是时给时不给。我对住建的工作人员要采信水发凤鸣购气点提供的与其公司内部做结算的购气记录,无视常识、不信大数据,坚持要本人提供证据证明2021年本人不止购气两次。我提出了要求水发公司必须出具该份购气记录上的所有正式发票来证明其证据的合法性!为此我拨打了0835-2612366咨询雅安市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得到了确切的回答——水发燃气公司有义务为我提供2018年至今的全部购气正式发票,这是作为消费者的正当要求,合理合法!如果拒绝提供,可向税务局反映,由他们责成其提供,并且市场监管局也同样有权责成其向消费者提供所有的正式发票。不像住建的工作人员要求我提供三年前的证据如此无理且刁难。连水发燃气公司都声称不能提供“时间久了”的发票,请问要消费者提供算是什么?

然后水发凤鸣购气点的负责人明确告知我,它们不能提供正式发票。在企业存续期间不能提供过往的发票这件事有点违反常识了!我相信税务和工商都应该很感兴趣……
此处有电话录音证据。请点击链接播放:https://pan.quark.cn/s/39b1210b894b

据此我想质问燃气公司的行政主管单位——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既然燃气公司提供的所谓证据都给不出相应的正式发票还具备合法性吗?你们为什么要采信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像这种漏记或删除了部份用户消费记录的公司内部结算依据还谈得上真实性和关联性吗?

在整个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市场监管局的两位工作人员与住建工作人员表现出的工作态度和专业性可以说具有天壤之别。市场监管局的两位工作人员翻着相关法规认真负责的为我解释燃气表不属于3C产品,只属于强制检定产品,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天然气表以机表(即燃气表上部的机械计费)显示的数值为准。并全程见证了对从我家拆走的故障表在雅安市质量检验检测院的检表过程。


此处附上检定证书,检表结论是该“故障表”合格!由此我想请问水发燃气公司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住建局,既然我的表经检定合格,那么为什么你们的维修人员要拆走换新?既然合格为什么会产生200多方的差额?既然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天然气表以机表显示的数值为准,为什么要设计下面那个让用户看到余额的电子显示屏?如果余额可以认定无效,那用户怎么知悉储值时需要交纳多少费用?众所周知雅安市城区所用的燃气表也是储值式消费,如果充气,机表会反转,用气则正转,绝不会产生用超的情形。同样是储值式消费,水发燃气公司的表为什么就能用超?而且是在检定合格的表上用超。其购气点负责人居然能理直气壮地告知用户“他不认余额”!视频记录链接:https://pan.quark.cn/s/4796490e8a9c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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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说说水发燃气公司的行政主管单位——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检表后,我多次打电话0835-3666055想得到该次投诉的处理结果。没想到的是不接电话,我在正常工作时间多次打电话不接或提起电话立马挂掉(电话显示通话已结束,而非未接通,可查移动服务端获知)。最后一次居然是拨打0835-3666000投诉到办公室要住建局纪检督导组的电话,工作人员才客气的等他说了解情况,要了我的电话号码让该工作人员回我电话。

这里附上两次该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和我的电话录音。
此处有电话录音。请点击链接播放

我说他屁股坐歪了,其实想了想他的态度和他把我往市场监督局、税务局、发改委推也不是坐没坐歪的问题,他应该只是单纯的觉得处理这事烦,不想在这上面用心而已。说实话,像他这样在行政机关混日子、虚耗公帑,对份内事都漠不关心的人不在少数。我犯不着为此生气,我说找住建局纪检督导组的电话投诉他也只是想取得此次投诉的一个结果而已。最后还有个不幸的消息要告诉这位工作人员,谢谢你的刁难,我还真的找到了19年、21年、22年的一些购气收据,其中就有一张21年5月份的购气收据。想到他罔顾常识,说出大数据没用,不知道天然气消费是储值消费模式,再到他说他们住建局只管燃气安全生产,不管收费,收费找税务,找发改委……这些可笑至极的言论,我突然想明白了一个问题,这位该不会是传说中的“临时工”吧?

加上这次共两次投诉。鉴于有过一次经历,现在我正式向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雅安市市场监督局、雅安市税务局、雅安市发改委或我未知的主管部门发起投诉。希望得到以下几点解释和处理。

1、 退还我水发燃气公司多收的费用,并道歉!

2、 责令水发燃气公司提供过往购气的正式发票,并承诺以后凡是用户购气都必须提供正式发票!其他天然气公司都能做到,为什么它做不到?

3、 我想请问水发燃气公司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住建局,既然我的表经检定合格,那么为什么你们的维修人员要拆走换新?既然合格为什么会产生200多方的差额?既然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天然气表以机表显示的数值为准,为什么要设计下面那个让用户看到余额的电子显示屏?如果余额可以认定无效,那用户怎么知悉储值时需要交纳多少费用?众所周知雅安市城区所用的燃气表也是储值式消费,如果充气,机表会反转,用气则正转,绝不会产生用超的情形。同样是储值式消费,水发燃气公司的表为什么就能用超?而且是在检定合格的表上用超,如果你们公司技术人员来我家重复该过程,我可以付你100倍的用超费用!你们的负责人员居然能理直气壮地告知用户“他不认余额”!请解释储值式消费用超的原理和不认余额的依据

4、 退一万步讲,即便出现奇迹,储值消费用超了这是谁的责任?这点必须分清!因为用户使用天然气是缴纳了一笔不少的初装费,所有的供气设备和计量用具都是由燃气公司提供。因为设备或计费系统出现问题导致的损失算在用户头上,无论于法于理都是极其荒谬的!这不是关系我一个单一用户的事,这事关系到千千万万使用该公司天然气用户,事关民生大计!就本例而言,水发燃气公司的内部管理混乱,存在现金交易后不记录的情况,导致国家税收蒙受损失;其收费系统上存在看不到累次充值后的剩余气量的硬伤,出了问题找不到原因,存在安全隐患;不向消费者开据正式发票,存在隐瞒企业收入的嫌疑……建议相关部门处罚并责令该公司进行必要整改且向社会公布。

投诉人:刘芳显
地址:雅安市雨城区*镇*村*

电话:136*     此处姓名、地址、电话请版主帮忙设置阅读权限。多谢!

题外话,从我的论坛ID大家应该看出我的确是个“讨厌得很”的人,说实话我就喜欢较真。雅安市无法处理我就投诉到四川省,省里无法处理我就投诉到国家。就只想得到一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结果!实在不行,我就发到流量更大的论坛,发起讨论。反正我提供的这些都是依据事实及音视频证据来的。岁数也大了,身体不好,保险全报,也不怕哪个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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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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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麻辣社区“关于雅安水发燃气有限公司的燃气表计量及欺诈消费问题”后续调查核实情况的回复

“讨厌得很”朋友:
        2024年5月17日,您在麻辣社区发布了“关于雅安水发燃气有限公司的燃气表计量及欺诈消费问题”的帖子,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迅速安排开展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燃气服务导则》(GB/T28895-2012)之有关规定,“燃气用户的用气量以基表显示的数据为基准数据”“基表:具有基础计量功能、直接显示用气量原始数据且与其它附加功能分离的计量器具”。因此,“问题燃气表”(表号:3324999)的读数应以其上方机械表盘数据为准。
        二、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规定:对燃气表的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 强制检定”,强检方式为“生活用: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膜式燃气表》(JJG577-2012)规定:以天然气为介质的燃气表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故您家使用的燃气表不需要每年检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23年第36号)规定,燃气表未被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不需要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故不能标注3C认证标志。
        三、按照我局指派,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3日联合区住建部门将您和雅安水发燃气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约请到到雅安水发燃气有限公司凤鸣收费点,进行初步调查和调解,你们双方现场提出了仲裁检定申请,并向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仲裁检定申请书》,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对“问题燃气表”(表号:3324999)予以封存。5月28日,雅安市质量检验检测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膜式燃气表》(JJG577-2012)要求对“问题燃气表”(表号:3324999)外观、密封性、求值误差指标进行仲裁检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雨城区住建局、雅安水发燃气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和您本人均到场对检定过程进行了监督。同日,雅安市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检定证书(编号:20240501989),检定结论为“所检查项目合格”。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5月31日将检定结果送达您和雅安水发燃气有限公司,目前您尚未明确提出异议。
       2024年6月18日,经雨城区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和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雅安水发燃气有限公司与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雅安水发燃气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200元燃气费用。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对此回复内容有疑问或其他线索提供,请反映致电0835-2633961。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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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8 10: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錯了就錯了,纠正就对了,既然是智能表,又再次检测是好的,奇怪,消费者无气自然不能使用, 出钱购了气才使用得起,这是常识。智能表出不出问题与消费者何干。越是拖,找些不科学的理由搪塞消费者,只能连连笑柄,自己抹黑自己,

发表于 2024-7-24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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