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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 大娘务农被蜜蜂蜇伤,养蜂场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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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3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娘务农被蜜蜂蜇伤,养蜂场是否担责?


据陈颖 胡宇豪 内江日报全媒体记者 高波报道:

村民外出打“兔儿草”,遭遇养蜂场蜂群袭击险些丧命。

事后,伤者与养蜂人就赔偿问题闹上法庭。伤者称养蜂人未尽安全管理责任,而养蜂人则称村民擅自“闯入”蜂场惊扰蜂群,应后果自负。

养蜂人是否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市中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该案的审理情况。

■村民:途经养蜂场被蜂群蜇伤

“脖子上,脑袋上,手臂上到处都叮到了。”法庭上,原告张大娘回忆称,2023年11月3日,她背着背篼外出寻找饲养兔子的草料。在途经村里养蜂场附近的小路时,几只蜜蜂向她飞了过来。

于是她“顺手抓了两片叶子,扇了两下!”可让她没想到的是,紧跟着呼响一声,一巢蜜蜂向她飞来。因情况紧急,当时她没法脱衣蒙头,便一直用手拍打。等她离开现场后,才发现自己身上到处都是蜇伤。

随后,她踉踉跄跄地往回走,刚到家门口,便昏迷了。这一幕正好被邻居饶大娘看到,村民随即拨打了120。待张大娘醒来时,已在医院的重症监护室里了。

在医院住院治疗3天,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数千元。张大娘出院后找到养蜂人林某协商赔偿,但对方认为这不属于他们的责任,只愿意补偿300元。为此,张大娘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9000余元。

法庭上,张大娘提出,被告林某将大量蜜蜂箱放置在居民楼附近10米开外,距自己居住处不足两百米,致使自己在路过养蜂场时被蜇伤。且在此之前,已有多名村民被蜜蜂蜇伤。

据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蜂场距离居民楼太近,违反了相关的养蜂管理办法,且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也未在饲养有毒动物附近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提醒路人,且被告明知其饲养的蜜蜂有毒,此前已有多名居民被蜇伤,但仍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放任损害结果发生。此次损害被告有故意或者是重大过错,而原告经过外出的最佳路线必须经过被告放置蜂箱附近的行为没有故意,原告无法预见此次严重后果,没有重大过错,故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养蜂人:村民在蜂箱附近割草存在重大过错

面对原告诉求,养蜂人林某不予认可。法庭辩论阶段,养蜂人答辩称,其所养的蜜蜂轻易不会追人,是原告未给其打招呼在蜂箱附近割草,从而引发蜜蜂自卫伤人。原告的行为本身存在重大过错。

被告代理律师则指出,被告在本案案涉地点设置蜂场已有20多年,而原告在本村也已居住长达7年以上,不可能不知道蜂场所在位置。同时,原告也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被告所涉蜂场是原告生活和耕种的必经之路。原告是由于自身存有特异性体质,且明知案涉地点设有蜂场,仍闯入蜂场在蜂箱处割草,显然存在重大过错,因此而造成的损伤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法官现场勘查,联动多方力量巧化纠纷

本案主要的法律关系是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但本案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特别的侵权责任法律关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侵权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有过错,都不影响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除非侵权行为人能够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那么,养蜂人是否存在侵权?村民的损害后果与养蜂人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村民是否存在重大过错或故意的事由,如果存在,责任比例应当如何承担?为了更好地查明事实真相,法官来到案发地进行了走访调查。

法官走访得知,养蜂人林某确实在该地养蜂多年,但因为追赶花季的原因,林某也时常赶蜂到外地采蜜,大约在冬季回家修整。在回来的这些日子里,确实发生过多起蜜蜂伤人的情况。

一边是妇女儿童,一边是养蜂人。在法官眼里,双方当事人不仅都是特殊的群体,且还是邻居。为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实现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审判员在分清当事人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决定联合双方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和养蜂协会等社会力量,对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

在调解中,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和责任进行了一个明析。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养蜂人一次性赔偿张大娘损失3500元;张大娘撤回对养蜂人的起诉。

■法官点评:

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中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情况,很大程度上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这对动物饲养人便有了更高的要求。动物饲养人应该加强社会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依法依规文明饲养动物,尤其是养蜂人,蜜蜂本身具有飞行的属性,难以控制,为此应尽量远离居民聚集区,避免造成他人损害。另外,公民也应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如遭受人身损害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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