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申明 购买方于2024年5月19日于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1949号成都东创国城实业有限公司处订购一辆长城坦克铁骑02越野车。当日签订购车协议。后于2024年5月28日进行验车,发现车辆存在明显瑕疵及生产日期为行业常说“库存车”。从而产生争议。
主要争议点有以下点。下面予以说明。
一、车辆质量问题
售卖方认为只要未经销售的车辆均为“新车”。购买方认为应“新车”应当符合汽车行业习惯,验车日期与车辆生产日期差不超过三个月,且无使用痕迹。
当前验收车辆铭牌显示实际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距验车日期已有8月。此类车辆在汽车行业中被定义为“库存车”。购买方认为车辆长期停放,尤其是户外停放对车辆本身会造成损伤,无法被定义为“新车”。
更进一步,该车辆存在明显使用痕迹。具体表现为轮胎及挡泥板严重泥污、行驶踏板严重泥污、车门踢踏痕迹、车门踩踏磨损、车辆屏幕等无保护膜、方向盘存在划痕等。
根据车厂建议,该车已在验车过程中被拒绝接收。
二、政府补贴问题
售卖方在销售汽车时,承诺当前时间购车可领取4000元的政府补贴。在第一点争议产生时,售卖方表示可以重新订车。但订车流程长,超出政府补贴活动时间,从而无法获得政府补贴。购买方认为,政府补贴是签订订车协议的重要依据,且在签订协议时已经明确确认。本条目不能任意变更或解释。如果无法提供政府补贴,不应当在销售汽车时予以诱导并签署,否则产生第四点争议。
三、购买方损失
购买方主张损失有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购买方请假验车时产生的工作时间损失。购买方在5月28日验车时全家(4人)均请假,而且两人由德阳市赶来。售卖方提供明显瑕疵车辆导致验车不通过进而产生工作时间损失。
第二部分损失由提车周期变长带来的用车损失。售卖方提供不符合行业准则的瑕疵车辆导致第一次用车时间推迟。在产生第一二点争议后拒绝按照正常订车流程订车,耽搁订单执行,进一步产生第二次用车时间推迟。
购买方主张第一部分损失应当依据参与验车4人一天工资折算。具体数目可由购买方提供工资流水核算。第二部分损失应当根据汽车行业通用准则进行用车损失换算。
四、售卖方主观意图
购买方认为交涉中,售卖方在销售过程存在主观欺骗行为。具体为以下几点。
第一点隐瞒是销售人员隐瞒车辆状态却以新车描述。在最后交流中,销售人员明确表示“提前知道车辆状态”,然后表示“卖的就是这样的车,所以这么便宜”。进一步企图让购买方加钱再预定新车,证明其提前知悉车辆状态。但是在协议签订过程中售卖方并未提供车辆的具体状况,并以车厂价格计算报价。故意诱导消费者认为这是新车并签署协议然后时候企图用瑕疵车辆蒙混。
第二点隐瞒是验车后销售人员以车厂名义推诿。表示车厂提供车辆均为去年车辆。售卖方坚持认为车厂无法保证3个月内新车。同时购买方与车厂确认后,车厂明确否认并表示车厂按照正常流程提供车辆,不存在提供“库存车”情况。后销售人员表示车厂今年不生产新车,与上一点一样,购买方与车厂确认后,车厂再次予以否认。以上均有录音记录。
第三点隐瞒是售卖方隐藏车辆停放状态。首先表示车辆在本门店仓库内停放,邀请购买方参观仓库。试图证明该仓库保存情况。销售人员又随后表示车辆由集团其余地方调配,存在前后不一致描述。购买方认为售卖方至今不能明确证明车辆具体转运方式及途径。
第四点隐瞒是售卖方对于政府补贴存在明显诱导性描述。在签订协议前,售卖方表示该车辆存在政府补贴且只要订车即可获得,并由购买方在网上领取即可。直到产生第一点争议后,售卖方才明确表示政府补贴存在时间限制。购买方认为此类限制信息应当在协议签订前予以明确确认。售卖方不加以说明,存在主观欺骗。
综合以上,售卖方一开始就明确车辆状态,并准备以存在明显瑕疵的“库存车”进行销售。后企图在销售过程中欺骗蒙混。从而产生售卖方前后描述矛盾。
五、三方协调
消费者申请第三方介入。售卖方对于第三方进行明显推诿。其中第三方包括:消费者协会调节中心、长城车厂、集团公司。
消费者协会:售卖方答复为正在跟消费者沟通,但其间实际无任何沟通。导致时间调节持续往后拖。消费者协会应有记录。
长城车厂:因为合同存在车厂内容,请求车厂协助。售卖方答复车厂“可以重订新车”,但是2周过去后依旧未执行。且车厂明确告知售卖方转达车厂方案,但是售卖方并未与消费者沟通。
集团公司:因为售卖方受集团公司管理,请求集团公司协助。售卖方答复集团公司正在与消费者沟通,但是并未沟通。与集团再次沟通后,集团表示已通知售卖方与消费者协商,但是与售卖方实际情况不符合。
售卖方对三方与消费者均进行双向欺瞒,主观拖延处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