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广元法院法官集体违法违纪
川08行终35号案件当事人在2024年3月23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审判长李家祥,审判员任佰安、李华回避,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给与答复,肆无忌惮的集体违法违纪,《法官法》第三条法官必须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法官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一切个人和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五条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第六条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承客观公正的立场。第七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024)川08行终35号,审判长李家祥,审判员任佰安、李华没有回避,也未按规定组织审判、未按规定宣告开庭、未按规定召集当事人出庭、未按规定提取证据、未按规定审理证据及事实等等的情况下2024年5月20日做出违法违纪的判决,违犯了《法官法》第十条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触犯《法官法》第四十六条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川08行终35号案件审判长李家祥,审判员任佰安、李华做出的判决就是违法违纪、程序违法、枉法判决,判决无效。做为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民事审判第一副庭长胆肥,肯定有资本、背后还有更高的靠山。电话联系法院领导也没有听到回复。
在(2023)川0802行初60号一审期间,当事人有提交证据,证据一《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第三人向被告缴纳1980.19元,证据三《应补一次性经济补偿、终止合同人员1997-2003年住房公积金》内扣款社保费1919.08元和证据四《八公司合同到期同意终止人员补偿金统计表》内各项应扣款养老金903.30元,第三人向职工个人共计代扣2822.38元,少缴纳842.19元,这个842.19元的差额不就是少缴纳的社保费吗?这个是在小学里学习的课程。
根据证据一《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与证据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被告也有提交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证据7、证据8》对比,2000年单位缴费比例是22%,被告应收缴854.7元,而第三人是按20%缴纳777元,少缴纳77.7元。个人缴费比例5%,计入个账比例11%,被告少收第三人少缴计入个账的比例、金额就少,损害个人的利益。
二审法院认为没有相关证据,一审法院是否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坏证据、案件材料?是否在枉法裁判?根据《法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给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10月当事人在深圳委托深圳市社保局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深圳市,广元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提交的证据3、证据4、证据5中的史焕才个人签名都是虚假伪造的,时间也都是虚假伪造的日期,被告也在默认这个虚假伪造签字、虚假伪造时间的事实,既然是虚假伪造的证据,当时当事人怎么可能知道虚假伪造的证据的内容呢?怎么知道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这可是不符合逻辑和常理的,因此法院法官的判定就是在枉法判决。
社会保险缴纳的基数实际是按四川省社平工资计算缴纳比例60%--300%(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六),被告提交的证据2二三建设公司1990年至2003年月缴费基数申报表(证据册第1-2页)也同样证明是按四川省社平工资计算缴纳比例60%--300%。二三公司是按四川省社平工资计算的补偿金,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0802民初1883号、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8民终962号)判决书中补偿金就是按四川省社平工资计算的补偿金。如果是要按当事人的工资计算,应该是有单位提供考勤、工资表、凭证等证据来证明,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确证法官就是在枉法判决。
重要提示:
在(2024)川08行终35号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内第7页,倒数第6行:需要指出的是,本院生效的(2023)川08行终7号行政判决已认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认定该案一审法院裁判理由(2022年3月提起诉讼超过起诉期限)不当予以纠正。本案一审法院再次以上诉人提起超过诉讼超过起诉期限作为裁判理由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但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理由不当,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理由都没有了,还有结果?还要维持?这是什么逻辑的呀?这就是违法违纪的呀!这就是在枉法判决的呀!
一个行政审判庭的庭长判决民事案件,一个民事审判庭的副庭长担任审判员审判行政案件,高规格的审理,这就是在有目的性的合伙针对当事人的这几个案件,这样勾兑的成本可能优惠吧?也可能是受上级领导指派接受的任务来顶包的。
举报人:史焕才,日期:2024年6月14日
证据一:《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个人缴纳共计金额1980.19元。单位代扣2822.38元,少缴纳842.19元,
证据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
《被告也有提交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证据7》
《被告也有提交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证据8》
证据三:《应补一次性经济补偿、终止合同人员1997-2003年住房公积金》内扣款社保费1919.08元,与证据四共计代扣2822.38元。代缴1980.19元,少缴842.19元。
证据四:《八公司合同到期同意终止人员补偿金统计表》内各项应扣款养老金903.30元,与证据三共计代扣2822.38元。代缴1980.19元,少缴842.19元。
证据六:四川省历年社平工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统计表
广元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提交的证据3中的史焕才个人签名是虚假伪造的,时间也都是虚假伪造的日期。
广元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提交的证据4中的史焕才个人签名是虚假伪造的,时间也是虚假伪造的的日期。
广元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提交的证据5中的史焕才个人签名是虚假伪造的,时间也是虚假伪造的日期。
被告提交的证据2二三建设公司1990年至2003年月缴费基数申报表(证据册第1-2页)也同样证明是按四川省社平工资计算缴纳比例60%--300%。
2003年月缴费基数申报表中序号366、367、370、371、381、391年龄相差30多岁,参加工作的时间不同,有男有女,他们的缴费基数都是一样的6161元,他们的工资是一样的吗?工作地址、工作性质、工作时间都是一样的吗?经过计算,2002年四川省社平工资缴费基数是10268元,按照下线60%的缴费比例正好是6161元,做为政府的事业单位说谎、出具虚假伪造的证据,连法院行政庭的庭长、民事庭的副庭长也懵圈了?“记录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是社保服务的承诺,但还是有人忘记初心使命,勾兑贿赂违法违纪枉法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