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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没有受害人的“诈骗案” 四川广安人为炮制一起离奇错案[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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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7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没有受害人的“诈骗案” 四川广安人为炮制一起离奇错案
在没有犯罪事实,也没有被害人的前提下,四川广安警方却对外来投资人张某某以涉嫌诈骗罪为由进行抓捕,导致张某某被错误羁押三年多。1209天的错误羁押,张某某除了蒙受精神和名誉的严重损害,其公司的项目也被搁浅而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目前,恢复自由之身的张某某正在申请国家赔偿和追究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投资广安建设 却无端遭遇牢狱之灾
2013年4月,广安市人民政府通过招商引资的形式,邀请中国低碳产业投资中心(以下简称中国低碳中心)到广安投资发展,同年5月16日,该公司与广安市人民政府达成战略合作协议。
据了解,2013年7月24日,中国低碳中心、四川鸿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兴公司)、四川绿手帕低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手帕公司)三家组成联合体,在交纳1.7亿元竞拍保证金后,以8.5亿元竞拍获得广安市1700亩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随后,鸿兴公司和绿手帕公司按照广安市政府要求,在当地组建成立了项目开发公司即“广安绿源低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由于项目体量大,开发周期长,中国低碳中心指定下设公司与绿源公司签订项目咨询服务协议,并陆续收取了1.805亿元咨询服务费用。
2020年8月7日,中国低碳中心主任张某某、中心副主任林某某、绿源公司股东许某某,因涉嫌诈骗被广安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该分局起诉意见书(广(经)诉字【2020】436号)指控三人虚构具备投资实力和低碳项目技术支持与服务等,致使政府部门陷入错误认识,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获取非法利益1.805亿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涉嫌诈骗罪,随后移送至广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1年5月24日,广安区检察院受理起诉审查程序。随后,广安区检察院以(广区检一部刑诉【2021】Z56号)对张某某等人提起了公诉。值得一提的是,广安区检察院是在没有受害人,更没有犯罪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提起公诉的。
人为制造的冤案,没有受害人却成了诈骗犯
张某某涉嫌诈骗案称得上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桩奇案。因为这是一起荒唐到没有原告、没有受害人的所谓诈骗案。
“没有受害人,怎么就成了诈骗犯呢?”张某某怎么也想不明白,他说,从广安区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可以看出,如果构成了诈骗,为什么没有被诈骗的受害人?同时,也没有受害人的报案记录及诈骗的证据。
张某某记得该案最后一次开庭时间是2023年8月。张某某彼时已经被羁押了3年。在法庭上,张某某当庭提出:“我被无端羁押了三年多,到现在都不知道被我诈骗的对象是谁?”广安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田某艳语出惊人地称:受害人是“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张某某的辩护律师当庭反问:“如果说广安市国土资源局是受害人,为什么在整个刑事卷宗中都没有广安市国土资源局的报案记录,更没有给国土资源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呢?”
据张某某回忆,2019年9月,绿源公司实际控制人蒲某某给张某某打来电话,称广安区公安局负责人责令他去公安机关报案,指控张某某诈骗,并转述了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公安分局原局长何某林(对办案人员)的指示:你们尽管抓人,即便抓错了,到时候有国家赔偿。对于此次的通话,张某某进行了电话录音,成为了日后申请国家赔偿的重要依据。
三年后离奇“诈骗案”最终以不起诉收场
2023年11月29日,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作出“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3)z1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张某某之前的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24条第2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同日,广安市公安对张某某作出“广公广看释字(2023)/170号”释放证明书,在看守所被羁押了1209天的张某某才重获自由。
1209天的错误羁押,导致张某某公司在甘肃省张掖市投资建设的中华民族文化城暨56个特色民族村寨项目被搁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00多万元,间接损失近3亿元。
被错误羁押的三年多时间,张某某每天只做一件事,就是认真翻阅《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书籍。他说,广安区公安分局和广安区检察院在没有受害人的基础上,滥用职权,根本没有严格认真地履行受理案件的相关法律要求,以追究刑责为目的,违法立案、违法逮捕、违法起诉,办案人员和公诉人均已涉嫌徇私枉法和玩忽职守。在申请国家赔偿的同时,张某某正在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准备向有关部门递交追究办案人和公诉人法律责任的控告材料,虽然这个过程也许很漫长,但张某某称他会一直坚持下去。
纵观张某某一案,有关法律专家指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本任务之一就是“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具有审查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两种权力,而之所以赋予其这两种“审查”的权力,就是让其能够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去伪存真、从中发现真相,把侦查机关的侦查错误排除在外,为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提供多一层的保障。而本案中,若检察机关能够深刻认识刑法谦抑性理念的重要性,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没有做出“错捕”“错诉”的决定,就能够防止该起冤假错案的发生。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司法工作人员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在法律轨道行驶,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笔者认为,如果执法者知法犯法故意践踏法律,有可能张某某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广安事件我们将试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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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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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8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朋友您好,您的信访材料已收到,我们正在按规定办理。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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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7 13: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初低价拿地承诺的西溪浃公园,白塔公园,体育中心(体育场和体育馆)一个都没有修,把土地开发完了卷款跑路,这种情况属于是诈骗还是……?
手机网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18 09:23
套取和投机违法搞国家和人民的钱,该抓吧?

发表于 2024-6-19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天,骗子居然还有脸来论坛诉“冤”。
这个事件简单说,就是上诉公司和公司控制人有预谋的通过附条件(如开发广安鸟巢、西溪峡公园等城市公共设施)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取得大量开发性土地,但是取得土地开发权后只开发谋利性质的楼盘(广安著名的一度烂尾楼盘锦绣山河),从中谋取暴利。但对其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却置之不理、造成广安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且引数量庞大的锦绣山河购房户权益受损。  在此过程中,广安相关部门把关不严,这其中是否有利益输送我们不得而知。但是罪魁祸首所谓的投资公司、开发公司、公司相关控制人理应受到法律严惩!
如果广安在这次捍卫广安权益的斗争中失败了,才真是丢人丢到家了,被人欺骗,还被倒打一耙。
安琪拉(匿名发布)
安琪拉(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6-19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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