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巴中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何齐(已经死亡了),作为本案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在四川省高级法院认定裁定确有错误、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第二次再审、经合议庭审理查明指控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何副院长为了推卸第一次再审裁定错误的责任,利用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机会,隐瞒法医尸检报告结论被重新鉴定否认的事实,修改合议庭作出的判决书,改判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改判的医疗事故罪未经熊医生及辩护人就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辩护过,未让检察院及熊医生就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辩护过,未让合议庭就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审理过)具有(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无罪判有罪;(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三)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五)何齐副院长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涉嫌徇私舞弊;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重新审理。并且这改判医疗事故罪的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对医疗事故罪一审巴中市中级法院无权管辖,违反两审终审制原则等明显错误,但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却至今不承认判决确有错误,不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不依法对申诉复查处理,也不对审判程序错误依法补救,或依照法律规定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对法院改判医疗事故罪充分行使辩护权;或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进行辩论后再重新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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