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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问巴中市中级法院,这是不是一份无效判决?你们打算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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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5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由:
2011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现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造成合议庭再审”。经合议庭审理查明起诉指控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被告人犯医疗事故罪,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1、撤销原刑事裁判,2,原审被告人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问题:
1、改判医疗事故罪的判决属于一审判决,绝对不是终审判决
  由于检察院没有指控医疗事故罪;被告人没有承认指控的事实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而构成医疗事故罪;法庭没有审理过指控的事实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而构成医疗事故罪;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发现指控的事实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而构成医疗事故罪(原二审判决及再审裁定均认定无证据罪名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自诉自申判决的医疗事故罪,而且没有让检察院及被告人就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辩论过,更没有让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就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辩护过,那么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所判医疗事故罪就只能是一审判决,绝对不是终审判决。
2、判决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适用法律错误:
显然(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所判医疗事故罪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九、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并不是判决书说的依照二百五十七条   (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第三百一十二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既然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定事实没有错误,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适用法律有错误,那么原判认定无证据罪名被告人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能认定是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又哪来的医疗事故罪之说呢?)所以 (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改判的医疗事故罪,就是一审判决,不是终审判决;判决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适用法律错误,只能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九、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并不是判决书说的依照二百五十七条   (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第三百一十二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巴中市中级法院对医疗事故罪一审无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医疗事故罪一审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相当于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就算审判委员会发现指控的事实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也只能就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作出判决,建议检察院重新向通江县人民法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犯医疗事故罪,又通江县人民法院一审。由于巴中市中级法院缺乏对医疗事故罪一审的管辖权,即超出了其法定权限范围,其作出的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的判决是无效的。这是因为缺乏管辖权的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承认。
4、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无罪判有罪
通江县公安局在侦查期间依法聘请巴中市医鉴委对王达菊死亡原因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一直就在卷内,但在所有审判程序中控方都未出示过;依照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属于新证据,该新证据足以证明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对王达菊尸检程序违法(超过法定时间,尸体已经腐败,不合检材标准,无医鉴委指派的专家参与,未通知熊仁荣及王述波到场)尸检操作违规(1、应该对怀疑的胎盘组织进行病检而未病检,使得无法确认是不是胎盘组织;2、既然分析结论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却不对子宫动脉解剖,查看有无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的事实,也没有对肝脏,心脏,肾脏进行病检,查看有无休克的病理变化)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涉嫌弄虚作假。3、由于资料不全(卫生院未出示死者的病历资料,特别是卫生院医生陪护死者转院途中,死者的病情变化及伤亡时的情况),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且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既然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就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就不能认定是被告人的行为造成死者死亡,没有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要件,就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5、原审被告人没有医疗事故罪的严重不服责任行为
原判所认定被告人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全都不是法律规定的医疗事故罪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被告人没有1、擅离职守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连医疗事故都不是又怎么能够构成医疗事故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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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7-5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子历时十多年了,巴中市中级法院一直含含糊糊,模棱两可。要认清这个案子的对错,首先必须确认下列问题:
1、巴中市中级法院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医疗事故罪到底是一审判决还是终审判决?
2、巴中市中级法院对医疗事故罪一审有没有管辖权?
3、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到底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4、在推行庭审实质化的时代,能不能有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代替法庭审理?
5、被告人作无罪辩护,能不能由审判委员会适用建议程序书面审了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么日前还不让被告人知道,更不谈辩护。
6、被侦查机关---通江县公安局依法聘请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否认了的死者家人单方聘请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作出的尸检报告分析结论,还能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关键证据使用?7、既然被依法重新鉴定否认了的原鉴定结论还是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使用,那么,法律规定的重新鉴定还有什么意义?这是不是立法机关饭吃多了,不消化?
 楼主| 发表于 2024-7-6 0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还要忽悠多久才能依法纠正错案?

不经医疗鉴定判处医疗事故罪是否合理,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实际以及医患双方对于医疗事故认定是否存在争议纠纷等方面进行确定,如果医疗机构或者个人明显存在重大医疗过失或者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对此个人无异议的可以不经过医疗事故鉴定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罪,否则产生争议需要专业鉴定作为法律依据。



对于医疗事故,医学会的鉴定报告起着直接证据作用,所以,不管是直接委托鉴定,还是先行向人民法院起诉,都应当对案情整体把握。如果根本无法鉴定为医疗事故、不能确定医疗过错的,显然无证据证明名构成医疗事故罪。

对于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可以采纳医疗事故鉴定中的责任程度予以认定。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医疗事故鉴定中,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将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被鉴定为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时,才符合“造成”要件,构成医疗事故罪。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综上所述,严重的医疗事故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显然就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也就是说,皮都不存在,怎么能够长出毛呢?巴中市中级法院最大的错误就在于经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市医鉴委重新鉴定结果,已经明确1、由于资料不全,法院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死者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死者是在非医疗机构治疗,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受理和鉴定范围。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却罔顾事实和法律,胡乱判决医疗事故罪以推卸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的错案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4-7-6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到底懂不懂认定医生的行为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首先要经鉴定为医疗事故,而且有严重的后果,医生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且过错责任是负主要责任以上的,才能符合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既然经是医鉴委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明确患者死亡原因无法鉴定,而且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受理及鉴定范围,这就没有医疗事故,既然没有医疗事故又何来医疗事故罪之说呢?,这就如同审判委员会的各位领导们既然连脸皮都没有长,又能够从哪里长出胡子来呢?这胡子能够长在什么地方呢?
 楼主| 发表于 2024-7-7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应该明确答复,你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医疗事故罪到底是医生判决还是二审判决?对所判医疗事故罪不服却既不能申诉也不能上诉该怎么办?(说是一审判决吗,你又在判决书上注明本判决是终审判决;说是终审判决吗,这法院主动变更起诉罪名只能适用于一审公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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