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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卷第2页顺数第11行至14行证实:2002年8月24日夜间,小姐刘某收下张雍100元钱后,自己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了性关系。在性过程中,没有反抗,没有呼救,配合默契,属于未婚青年男女自愿发生的卖淫嫖娼,应按《治安处罚条例》处罚,依法不构成犯罪!小姐刘某自己在案卷询问笔录第14页证实:“回去后,我就发觉第一个娃儿(指张雍)与我发生性关系给的100元钱及自己提包内的10元钱不见了,(小姐在第二份询问笔录中证实钱被曹鹏偷了),我就又哭了,后来,我就向马鞍报了强奸案”。证实卖淫小姐收下了张雍100元钱卖淫的事实确实存在。她报案的目的是:希望公安为她收回被偷的110元钱。
查一下公安原办案人员现在的职务就明白了,法院不再审纠错的实质就算原办案人员现就是管这方面的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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