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理由: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具体错误有如下五方面: 第一方面:社保局属于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社保局没有资格作出针对行政相对人具有行政处罚性质类型的涉案《告知书》;涉案《告知书》未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司法救济途径,该《告知书》程序完全违法,至始至终无效。原审法院对前述事实故意认识不清。 第二方面:社保局提供的参保人身份证、《失地农民参保申请表》等证据属于公安局、国土局、凯南社区、社保局、人社局、区政府、监察局、财政局等多部门联合伪造。原审法院对原告的反驳不予采信。 第三方面: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法》第八十七条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规定。原审法院适用该法八十八条规定,是明显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第四方面:造成买卖社保违法的根本原因是社保局及其腐败人员为了多收钱收黑钱,公然违反国家规定的一系列法定程序造成。 第五方面:案涉《复议决定》将《告知书》未告知行政相对人司法救济途径认定为“瑕疵”明显违反国务院国发【2004】10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20条规定。原审法院对此认识错误。 针对上述五方面论点,下面上诉人用大量的论据和法规进行论证反驳: 原审法院第一方面错误:一是社保局不具有制发案涉《告知书》的资格;二是案涉《告知书》因未告知张德云享有司法救济权,其程序完全违法。 1、区政府复议决定确认:涉案《告知书》属于针对行政相对人即参保人张德云的具体行政行为。 2、一审法院的判决根据二审法院的裁定书,确认涉案《告知书》涉及张德云退养老金,该《告知书》属于针对原告张德云的具体行政行为。 3、社保局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事业单位,根据社保局的职能,参保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提供的资料对险种的参保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核定单位缴费情况,统一参保单位的基本信息。据此,社保局无权作出涉案《告知书》。社保局作出涉案《告知书》属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没有客观公正,没有法律依据。 4、有权作出涉案《告知书》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是社保局的上级行政管理机关即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国务院国发【2004】10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20条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要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告知书》内容、性质就是属于行政处罚之类型。但是,社保局在《告知书》的末尾,没有书面告知相对人在收到《告知书》后60日内有权向区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告知书》次日起六个月内有权向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证明案涉《告知书》的程序违法。既然是程序违法,该《告知书》至始至终无效。 综上证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 原审法院第二方面错误:本案涉及前后两个行为,第一个行为是社保局虚构参保人身份信息及卖社保的程序违法,自然导致第二个行为即《告知书》行为违法。而造成买、卖社保违法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社保局为了多收钱收黑钱,不惜违反法定法程序,公然自己伪造参保人虚假身份信息。 被告提供给法院的全部证据 证明这样一个目的:所有参保人的身份信息及资料都是由国土局、公安局 、社区村社、社保局、人社局、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区政府等相关单位一条龙伪造的,没有一份证据是真实的。参保人作为外地资阳市安岳县长河乡没有读过书老实巴交72岁的农民,不可能伪造自己的身份证、不可能伪造自己是遂宁的失地农民。原审法院对前述事实故意认识不清。 1、根据社保局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卖社保的全部证据包括国土局、凯南社区、村社小组(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证、身份证、户口本)出具的被征地农民花名册等等证明:参保人张德云并不是遂宁户籍的农民,更不是当地的失地农民,为什么国土局要认定张德云是遂宁X村小组的被征地失地农民?上报给区政府作为失地农民参保对待呢? 2、公安局档案中并没有张德云的户籍信息,为什么公安局要虚构张德云的户籍以及张德云的身份证住址在“遂宁市船山区凯南三巷4栋2单元5楼1号”? 3、张德云的原始至今有效的身份证及户籍薄资料等等资料所形成的证据链证明:张德云的身份证、户口信息及住所地包括农村住房几十年一直就在资阳市安岳县长河源乡小安村3组。没有任何变动。如果说张德云迁移到了遂宁市船山区X村社,为什么船山区公安局没有拿出“倒迁移”证明?前述事实证明目的:案涉张德云买社保的户籍信息身份证信息失地农民信息是凯南社区。公安局、国土局、人社局、社保局、监察局等一条龙伪造的。一二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法院第三方面错误:根据社保局出示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及领取养老待遇申报表》证明如下问题: 1)张德云的名字是有人冒充书写的,因为张德云不识字写不起字: 2)张德云的身份证号是安岳县公安局的编号,家庭住址怎么变成了遂宁市船山区凯南三巷4栋2单元5楼1号; 3)更可笑的是社区负责人还在申报表上审核人一栏签了“情况属实”并加盖了公章,签了负责人名字陈XX,落款时间2013年11月26日。 4)国土局也在该申报表上签了“属实”并加盖了公章,还签了审核人的名字董孝虎三个字,落款时间2013年11月25日。 5)区保险中心审核意见一栏没有审核签字,没有盖章签名。 6)还有两个单位没有审核盖章签名; 7)最后只有分管领导唐斌签名,落款时间2014年1月27日。 上述法律事实证明:张德云参保申报表的信息全部是区政府及相关单位自己伪造的。但是,原审法院对此视而不见,拒绝采纳原告代理人的辩论意见。 原审法院第四方面错误:造成买卖社保违法的根本原因是社保局及其有关人员为了多收钱,违反下面一系列法定程序造成。 原审法院对原告提供的正规的安岳县雷华珍《失地农民参保的申请书》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对船山区社保局完全违反法定程序的违法证据予以支持。这是原审法院判决最大根本的错误。 (1)2009年12月30日之前,《社保法》没出台。《劳动法》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买保险。于是,有人就以企业劳务人员的虚假身份买了职工养老保险,并向有权人支付了一定的好处费。因“法无禁止”便是合法;因《立法法》九十三条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因时间过了《行政处罚》的处罚时效二年。所以,《社保法》实施后,国家没有追究这一部分人之前的法律责任。 这些不法人员包括社保局等单位的人,尝到了甜头,胆子越来越大。 (2)《社保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后。被告仍然在利用船山区的冯x贵、冯X、陈X 路、唐x 、王X等人违法卖社保。 据受害农民向胡代国提供的资料显示,遂宁地区就有二百多农民被团伙卖社保收取参保费及介绍费无处伸冤,只有一个人被判刑当了替罪羊。这也是全国各地违法卖社保,普遍存在的问题。 (3)原告提供的证据:安岳检察院安检公诉刑诉(2020)914号起诉书证明:唐X等五被告人因为诈骗犯罪。并不是因为伪造参保人身份犯罪,这就充分证明伪造原告身份的不是唐X等人,而是被告自己。 (4)《告知书》、复议决定书、答辩状等所说的参保人提供虚假身份的说法,是猪八戒战术倒打一钉耙,嫁祸于参保人,逃避责任,原告不认可。 (5)原告社保卡上标明“社会保障号码前五位数是511023。被告答辩状书上原告的身份证编号仍然是511023-这两个客观事实证明,原告属于安岳户籍,不是船山区户籍。船山的身份证编号是510902。前述证明,被告只是伪造了原告的户籍地址和失地农民身份。 (6)特别请求法官注意:要伪造身份证,只有公安局,要伪造户籍地,还是只有公安局,只要把户籍薄上所盖的公章,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就会真相大白。要伪造失地农民身份,那就是国土局、村委会村民小组共同伪造。前述事实证明:参保人的虚假身份资料,唯一的解释就是社保局、公安局、国土局、村委会等等部门,一条龙共同伪造的。这一结论还有以下事实和法律作支撑。 (7)《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据此规定,结合本案而言, 首先,在征地前,由区委会、区政府组织国土局、公安局、社保局、建设局、房管局、法院、检察院、乡镇府、村及村小组等一系列人员的工作组。 其次,工作组对被征地范围内的户籍人口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登记、造册、备案。然后区政府封户,在一年内禁止有人违规迁入。以便征地时国土局计算征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落实买社保人员名单等等。请问,如此多的程序,安岳农民是怎样蒙混过关,其户籍是怎样变为船山区失地农民身份的。唯一的解释答案:是社保局为了多收入,造假所致。下面继续举证证明上述论点。 (8)根据参保的法定程序规定,失地农民申请买养老保险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二轮承包合同(名册、证书)复印件; 2、征地协议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五张同底2寸彩照; 4、《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表》(一式四份)。 根据上列应当提供的资料证明:社保局为了利益,根本就没有要求参保人提交上述资料,只要参保人通过唐X兰社会人员送钱,来者不拒。 (9)失地农民申请买社保必须经过下列流程: →符合要求的农民以小组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村委会召开会议表决;→在所在社公示7日;→由参保人所在社领导填写《申报表》及花名册并签字盖公章1;→所在村社乡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盖公章2、公安局审核盖公章3、国土资源局审核盖公章4;→人社局审核局长签字后加盖公章,也就是说:参保农民申请表上应当有五个部门审核、签字,分别加盖公章,共计加盖五个公章。 根据原告提供给一审法院有关安岳县征地农转非人员自愿参保审批表证明:失地农民买社保的程序是: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提供身份证及户籍本复印件,在申请表上写上“自愿申请”并签名捺印——社区签字盖公章——镇政府签字盖公章——县国土资源局签字盖公章——县公安局签字盖公章——县劳社局签字盖公章及失地农民参保专用章——安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安劳社退【2008】64号《关于同意雷华珍等七同志按月享受养老金的通知》 而本案被告提供的失地农民张德云的申请表上只有社区、社保局、国土局的三枚公章,而且,其真实性值得怀疑。 根据上述流程及安岳县失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的资料得出结论:社保局卖社保完全没有按照上列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如果法院认定参保人的参保信息是伪造,是虚假的,那就是参保人所在的小组、村或社区、国土局、公安局、社保局、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区政府等等多部门一条龙违法行政,联合伪造搞假。也就是说,伪造身份与参保人无关。 事实上,根据原告提供给法院的证据:雁江区法院对29原告的判决书(见前次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证明:崇州市社保局通过中间商对安岳县数百农民大量卖社保。法院判决:原告与李X的委托合同,因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委托合同无效。实际上,船山区等各县对外县农民卖社保,都是采取同样的方式方法搞假。 (10)《社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根据前述规定,结合本案:社保局伪造失地农民参保的身份资料。应当受到本法的处理。 (11)是社保经办机构卖社保的行为,属于服务行为,只有卖方欺骗买方的先例,哪有买方欺骗卖方的道理。认定参保人提供虚假身份欺骗社保局,完全不符合逻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根据前述规定,结合本案社保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当三倍赔偿。 (12)原告有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社保局通过《告知书》处罚不符合下列法律的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关“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本案,因为原告买社保提供的身份都是原件,交了钱的,领取养老金天经地义,没有任何过错,而今,社保局通过《告知书》的方式,对参保人处罚,违反前法规定。 (13)社保局自己搞假转嫁给参保人的《告知书》属于“违法创设行为”,违反国务院国发(2008)17号《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第(十三)条有关“......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规定。 原审法院第五方面错误: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涉案《告知书》未告知张德云司法救济途径属于“瑕疵”。原告认为,“瑕疵”是可以修正的,比如说X人面部有斑点属于瑕疵,这里的《告知书》行为违反国发【2004】10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20条规定,属于严重违法,不是区政府所谓的“瑕疵”,因此,该复议决定书依法应当撤销。但是,原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请求贵院支持如上“诉请”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2024年7月14 号 附:证据清单(再审申请书3份,一二审判决书各一份、上诉人身份证、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村委会推荐函、地址确认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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