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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中江县政法委牵头成立的调查组 避重就轻,罔顾事实[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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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级领导、各大媒体和各位网友:你们好!
我是张洪贵,男,汉族,德阳市50强先进企业,中江县纳税大户,原四川省德阳市东方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13881033011。
2024年3月29日上午,在中江县县委我参加了我冤案沟通会。听中江县政法委副书记代志副介绍说,这次是我在网上反映中江县法院枉法裁判的案件调查组是由中江县政法委牵头:、纪监委、司法局、信访局、县人大和公安局等七部门组成的调查组,中江县政法委书记李成忠任组长,代志副任副组长。代组长说:为了避嫌,没有让中江县人民法院和中江县人民检察院参加。针对我反映的问题成立了调查组我是很高兴,认为二十多年的冤案可以平反昭雪了。3月29日的沟通会,略微有点失望的是只有政法委和纪监委的同志参加,2024年4月12日下午就只有县政法委的人参加了。俗话说有多大的期望就有多大的失望,通过两次的沟通,特别是第二次的沟通,我觉得纯属是敷衍塞责,走过场。
张洪贵向代书记叙述本案件法院执行裁定房屋和土地两证分离,代书记告诉我:经调查法院,房地产两证分离是可以的。我张洪贵合法取得的房产证,房屋产权是张洪贵的,裁定书是把房屋占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国土局已给信用社了,弄得我张洪贵几百平方的房屋是有房无地。代书记说房地分离是可以的。(房:可不随地走,地:可不随房走)张洪贵叫代书记提供法律依据,但是至今未提供房地产两证分离的法律依据。我13亩土地和2000多平方的综合楼,闲置25年均无法使用。
1、不是想解决问题,而是想解决提出问题的人。3月29日那天,代书记不停地打听,了解我家有哪些人,我当时不明他的意图,后来他们通过镇上和社区找我爱人将我家的情况调查得清清楚楚,就连我家几岁的孙儿孙女都是调查了的,妄想通过我的家人施压来逼我放弃纠错请求,我早就视死如归,只要还有一口气就一定要得到纠错为止,除非他们把我从肉体上消灭。
2、政法委副书记代志副袒护李刚,认为他不该回避。3月29日见面会上,代书记说为了避嫌,调查组没有让法院和检察院参加,我当时还以为这回可能会有所不同,谁知一提李刚以前该回避未回避的问题,代书记却认为不该回避。整个案子几乎是中江县人民法院李刚副院长一手操办,当时执行时他是两个执行案子的书记员,在案件中却以承办人(法官)的身份签名,按理他一个书记员是不能办理案件的。在我申诉时他又签发处理我问题的文件,按理他应当回避。像他这样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冤案怎么可能平反昭雪?我说李刚应该回避,代书记竟然说不该回避。刚好,2024年4月9日河北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组成的工作组对马树山举报迁西县县委领导被逮捕公诉事件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涉及本人及其它应由上级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回避未回避,应报告未报告。违规研究办理。李贵富存在的这个问题,刚好印证了李刚应该回避,代书记却一再为李刚开脱,像他这样,调查组能调查个啥?
3、对审委会决议未回应。我在1999年11月10日向中江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异议书,法院也受理了我的异议,时任院长龚述祥于同月13日在该异议书上批示“请审监庭派员提案审查,报审委会决定”,同年11月17日,法院审监庭牛善臣、唐启全两名法官询问了我11月2日上午审理两借款案的情况,我也说清楚了,法院送达回执上不是我本人签名,我至今也未收到两案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法院询问笔录卷宗可查)。当时审监庭两法官在审查报告中建议恢复诉讼,继续审理。
两案件在所谓审结并执行结案事隔1个月,于1999年12月1日中江县法院召开了审委会对我两次提出的异议调查后:集体讨论决定,“立即将调解书送给张洪贵,不收,下判”。调解书未送达,直到现在法院不审不判。时至今日我也没有收到中江县人民法院送达具有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
案件审结并执行结案事隔1个多月后,承办主审法官曾福1999年12月2日通知我到中江县法院专门调查我,并对质,制作了调查笔录,我明确表明了我直到现在都没有收到1330号、1331号民事调解书,主审法官曾福明确告知我:“你应在本月13日上午9点前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待你送交证据材料时,再确定两案开庭时间”。但是至今也未收送达生效的法律文书。
在2024年4月12日下午的见面会上代书记称中江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9日和12月13日向我送达,因我不在,未送达到。我追问送达的是什么?而代书记闭口不言,我想不管是送达什么,审委会决议以及审委会决议后主审法官曾福的行为,表明中江县人民法院是不认可执行的违法行为,那就是李刚个人行为。
4、没有公安介入调查。在2024年3月29日的见面会上,我要求公安介入调查,调查组中有公安局,要想解决问题,公安必须介入调查。当时的两个理由是:一是评估报告造假,篡改时间,涉嫌侵吞我的资产;二是发票,1999年11月2日起诉,却提前一个多月于1999年9月4日三案件开出了12张过户发票。
2024年3月29日没有提《以资(房地产)抵债协议》,一是当天事多,二是中江县人民法院的丁院长说这个协议与法院无关。后来调查组主动提及这个协议,我现在认为,公安应介入,调查这个协议。
(1)《以资(房地产)抵债协议》第一次出现是2017年3月2日,是以复印件出现,不是东山信用社主动提供协议,而是法院立案庭长刘筱林引导信用社出示以资(房地产)抵债协议。从这个过程来看。法院与信用社事前应该沟通好了的,会上张洪贵要求信用社把以资抵债协议原件提供给法院,结果拿来的还是一个复印件,
(2)我多次追问《以资(房地产)抵债协议》原件,逼迫于2018年6月19日。是中江县人民法院根据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和德阳市人民法院联系会议精神主持的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信用社才提供所谓的原件。
《以资(房地产)抵债协议》上的时间是1999年11月4日,而(1999)中江执字第1138号附1号《民事裁定书》也是11月4日,究竟以哪个为准?
《以资(房地产)抵债协议》是按1331号民事调解书和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只评估东方公司部分房地产使用权证价值99万余元,而协议是把东方公司的资产几千万不经计价,全部抵债执行标的不足40万元,我是不可能签订这种协议的。
我在1999年11月4日给中江县人民法院告知书中,双方没有签订一个独立的抵偿协议书,后直至2017年3月2日之前,信用社都没有提出过有此协议的存在,除了该协议是伪造的,还有可能有什么合理解释信用社在2017年3月2日之前不出示协议,甚至连提都未提过。
为何在执行阶段没有出示以资(房地产)抵债协议?且未进入卷宗?为什么在十多年后在这个时间段出示以资(房地产)抵债协议复印件?这些都需要公安介入调查。
5、 对《以资(房地产)抵债协议》鉴定的误解。 中江县人民法院没有按三方确定的样本送检,单方选用样本送检鉴定结果应无效,还有在协商时我要求对协议形成时间、纸张进行鉴定,却没有进行鉴定,当时所谓的原件一看都不想九十年代的,是才伪造出来的斩新的打印纸。
总之,感觉代书记的倾向性很明显,纯粹就是走个过场,罔顾事实,而并不是想查清问题。不是想解决问题,而是想解决提出问题的人。
以上内容属实,如有不实我本人自愿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以及法律和经济责任。
      反映人:张洪贵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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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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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4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市民朋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向您作相应的解释和答复:
  1.经调查,3月23日,您在“今日头条”网络平台实名举报县法院原副局长李刚、工作人员曾福、周勇滥用司法、违法办案等问题。县委组建专项调查组对您网上反映的相关问题开展调查核实。3月28日上午、3月29日上午、4月7日上午,调查组与您见面了解情况,期间您和您堂弟张小其(音)及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明确表示没有李某、周某、曾某的违纪线索,但怀疑他们涉嫌违纪。4月12日下午,调查组在综合调查、走访和反馈的信息后,向您做第一次沟通答复。调查组按照“合理诉求解决到位、不合理诉求解释到位、实际困难帮扶到位、无理缠访依法处理到位”的要求,本着从关心关爱的角度出发,详细了解您家庭成员相关情况符合工作要求,且调查组在调查核实期间未与您任何家人联系;也无任何人对您本人及家庭成员有施压等行为。故您称“不是想解决问题,而是想解决提出问题的人”属您个人认识问题。2.关于反映“政法委副书记代志副袒护李某,认为他不该回避”的问题。本次调查组成员分别来自县委政法委、县纪委监委机关、县人大法工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信访局等部门,调查组负责人代某富同志向您反馈的情况与调查核实情况一致,其告知您“您所反映问题是信访案件,不是诉讼案件,李某作为原法院副院长,分管执行局,信访人反映案件执行问题,李某作为分管领导向县人大签批答复意见,是符合程序的。”故您称“政法委副书记代某副袒护李某,认为他不该回避”的表述具有片面性,与事实不符。3.关于反映“对审委会决议未回应”的问题。经调查,在4月12日与您沟通到第二个问题(枉法裁判)时,因您情绪比较激动,导致沟通无法继续。且当时该事项调查尚未全面结束,工作组也明确向您表示是初步反馈意见,故您所诉“对审委会决议未回应”情况属实。但根据调查情况,您所称“审委会决议”是1999年12月1日,县法院在居于认可县检察院的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召开的“研究1330案件的处理”形成的“张某贵如同意调解协议,可以立即送达调解书,否则下判”审判委员会决议。后争议字迹经省公安厅、省检察院鉴定确认1330号案件送达回证中调解书文书受送达人签字栏中的“张某贵”签字系您本人签字,相关情况您本人亦知晓。按照法律规定,(1999)经字第1330号、1331号调解书即系生效文书,该两案无需再经过审理、宣判等流程。您虽在1999年12月2日上午到县法院提出过异议,但您未在指定的1999年12月13日前提交证据,故县法院12月1日的审委会决议不再执行,12月9日、13日的传票不再具有意义。4.关于反映“没有公安介入调查”的问题。虽然在与您的几次见面中县公安局干警因请假未参加,但其全程参与卷宗查阅、案件评查等工作,并到县法院、县税务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农商行等地实地走访调查,故您反映此问题不属实。5.关于反映“对《以资(房地产)抵债协议》鉴定的误解”的问题。因调查组的工作实质是对您反映的案件进行评查,该评查结论不直接作为案件处理依据,如您需对案件做出新的处理决定,请依法按程序办理。以上回复我单位多次与您电话沟通和见面,如您对上述的回复和处理结果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电话0838-7202991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留言!祝您家庭幸福、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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