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收悉。对反映的问题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人核查,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事故认定前,需调查事故现场标志标线设置情况、事故发生经过、各方当事人行为、车辆属性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根据您来信的表述,一是不能确定事发人行横道的具体位置(如路口、路段);二是不能确定非机动车行驶路线;三是不能确定事发地交通信号设置情况(如信号灯、标志标线);因此,仅根据简单描述无法科学准确作出事故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由于您未留联系方式,故我单位民警无法通过电话联系您,最后,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理解,祝您平平安安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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