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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8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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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6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日前,宜宾市出台了《宜宾市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将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定期公布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民营企业享受平等待遇

本次出台的《办法》适用于宜宾市行政区域内民营企业及其企业经营者。
在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与义务方面,《办法》规定,民营企业的财产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及其合法投资收益依法受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因公共利益需要,民营企业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除国家对特定企业、特定领域、特定行业依法有特别规定的外,民营企业有权依法获得行政许可,享有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权利,在享受政策支持、资金扶持和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上,条件平等、机会平等。
在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办法》也规定,民营企业应当合法经营、依法管理,要坚决依法杜绝各种不正当竞争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严格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自觉遵守产品质量、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价格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要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

恶意拖欠民营企业款项将被纳入失信平台

在部门(单位)的义务上,《办法》规定,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民营企业合法经营权,及时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欺行霸市、敲诈勒索、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合同诈骗、串通投标、强迫交易、损害商誉、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
《办法》还就部门(单位)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情况进行了规定,要求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机关、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故意延迟支付民营企业款项,经认定属实的,可以在“三公”经费、公务出行标准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机关、事业单位不履行及时支付民营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宜宾市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机构负责民营企业问题诉求的受(处)理。设立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热线,受理民营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投诉、举报,统一接收、按责转办、限时办结。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回应、处置民营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理、合法的诉求;不得泄露投诉、举报内容及投诉人、举报人信息,不得实施打击报复。

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办法》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市、县(区)应当组建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服务团,搭建民营企业用工、培训服务和法律服务平台,公示法规政策,及时为民营企业提供合法权益保护法律支持。《办法》还表示,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均要从各自业务方面为民营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来源:宜宾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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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7-17 00: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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