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广安区北辰街道渠滨街1号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被上诉人一:广安市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669594672Q,法定代表人:陈平波,地址:广安市广安区滨江路北段9号,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二: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11816831P,法定代表人:余正军,地址:广安区渠江北路86号,联系电话:96503。
被上诉人三:四川恒昌弘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11816831P,法定代表人:陈风华,地址:广安区建南路2号2幢2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第一、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川1602民初5376号,并责令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理;
第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一把上诉人所在物业区域内的水电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被上诉人二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一、二、三管理和维护完善好上诉人所在物业区域内的水电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达到能正常使用;
第四、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2年7月17日反映“广安区渠滨街1号配电房的配电柜坏了该谁修复?”, 被上诉人二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于2022年7月26日回复“网友:您好!您反映情况我公司已收悉。经核实,此柜是10KV高压出线柜,系城北香江国际小区自备产权设备,需要自行组织维修,如有需要,我司也将积极协助配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被上诉人三四川恒昌弘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回复“尊敬的各位业主:渠滨街一号配电柜于2017年7月12日晚烧坏,无法正常使用,四川恒昌弘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日入驻小区进行服务;恒昌物业接手后多次找维修单位查看(包括原厂家),最近一次为2022年8月6日邀请爱众技术人员查看,由于设备年限较长,爱众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无该配电柜产品,无法报价,建议找其他单位进行报价维修,目前已联系成都一家有资质单位,由于疫情对方表示会尽快安排技术人员到场进行查看报价。特此说明!”,四川恒昌弘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找成都的公司人员也是在忽悠业主,为啥不在广安找电力检修人员来检修和报价,许多业主打了12345至今还没解决问题,四川恒昌弘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到现在也没找电力检修人员到渠滨街1号小区检修配电房那些零件是坏的,修复需要多少钱?主管物业公司的广安区住建局也不依法责令整改?停电后,发电机发的电不能发送供电梯使用,也非常恼火啊!被上诉人二曾回复“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46条、47条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等相关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或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您小区居民自有产权配电设备今日上午突发烧损,造成停电。”
被上诉人三四川恒昌弘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回复“尊敬的各位业主:渠滨街一号配电柜于2017年7月12日晚烧坏,无法正常使用,四川恒昌弘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日入驻小区进行服务;恒昌物业接手后多次找维修单位查看(包括原厂家),最近一次为2022年8月6日邀请爱众技术人员查看,由于设备年限较长,爱众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无该配电柜产品,无法报价,建议找其他单位进行报价维修,目前已联系成都一家有资质单位,由于疫情对方表示会尽快安排技术人员到场进行查看报价。特此说明!”,但至今未修复好,在停电时至今莫法让发电机发电供电梯运行。
上诉人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区域于2012年左右由被上诉人一广安市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移交给业主入住,2018年左右完成竣工验收办理不动产登记,被上诉人一没有依据《电力法》、《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旧版)第十五条等法规把上诉人所在物业区域内的水电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被上诉人二,导致被上诉人二认为上诉人所在物业区域内的水电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系城北香江国际小区自备产权设备,需要自行组织维修。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川1602民初5376号适用法规错误: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包括两个内容系要求被上诉人一与被上诉人二依法把上诉人所在物业区域内的水电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请被上诉人一、二、三把上诉人所在物业区域内的水电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维护正常使用功能和维护业主应享有的权益,并不是对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和共有利益的处置,系明显对全体业主有利不会对业主权益构成任何损害的行为,属于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维护业主权利的行为,代表和维护广大业主的整体利益。广安区人民法院裁定书认为上诉人在本案中要依据《民法典》274条、278条和是适用法规错误,上诉人有权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起诉开发商,是对小区物业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履行其职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该行为并不构成对业主共有部分权益的处分,该诉讼行为明显对全体业主有利而不会对业主的利益造成任何损害,无需经过业主大会的授权。广安区人民法院在诉讼时,设置程序障碍,要求业主委员会提交经业主大会授权的文件的证据,完全没有必要,以此为由驳回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更是对法律的曲解和对业主委员会的刁难。希望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更多的作出像江西省高院这样的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实际上,最高院已经在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这一问题,业主委员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同理,业主委员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开发商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上诉人认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相当于村民委员会,都是业主或村民的自治组织,都有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难道村委会提起行政或民事诉讼,需要先召开村民大会并作出授权吗?同理,业主委员会提起行政或民事诉讼,也无需业主大会作出授权。详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二审裁定,作出(2019)赣民再8号《民事裁定书》。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民再344号。
广安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274条认定“上诉人所在物业区域内的水电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是小区业主共有的”没有事实依据和证据,也是适用法规错误。
被上诉人包被上诉人一、二、三,同样被告包括被告一、二、三,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管理和维护完善好上诉人所在物业区域内的水电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达到能正常使用”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为维护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求,谢谢!
此致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广安区渠滨街1号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2024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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