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高云(高荣)林地边界纠纷,村、镇调解了很多次,找过市、区信访办,找过区林业局。
最终,都是回到村、镇处理,对我提出的疑问置之不理。
请广大群众看看,政府的处理结果,合不合理,我还应不应该继续争取自己的权益。
请雨城区林业局同志看一看,村、镇政府作出如下边界认定的依据,是否充分且合理。并答复我提出的4点疑问。
1、四至边界
争议调解过程中,从未见过高云的新林权证(2009年颁发),一直拿的说是1984年的老林权证。
林权证的林地四至边界描述(以村政府出具的调解协议书边界为准),如下:
高云(高荣):高荣的林权证上的“大包上”(小地名)四至边界:东殷朝淑桦交树,南殷朝淑桦交树,西高平白家竹林,北二组白家竹林。
我(殷朝淑):殷朝淑的林权证上“仰天窝”(小地名)四至边界:东高芝平野黑桃树林,南李淑琼百家竹林,西高云百家竹林,北二级大岗交接。
特别说明:我的林权证上,登记表写的小地名是“仰天窝”,地块附图写的小地名“大包上”,高云的地块,在我的地块附图上。政府认定我的地块小地名为“仰天窝”,并以此为依据认定边界,没有按四至范围来认定边界。
我的地块附图和登记表:
地块附图,小地名为大包上,高云林地和我的林地在一张图上
林权登记表-仰天窝
2、调解认定的边界
高云家的林地位于“大包上”,殷朝淑家的林地位于“仰天窝”,以小地名“大包上”与“仰天窝”的岗棱为界。
最新的调解协议(第1、2页文字部分,后续调解照片页未附):
最新的调解协议1
最新的调解协议2
调解协议书中描述的“高荣家该宗林地(大包上)已栽种黄柏树(三年左右)至岗棱边……”与事实不符。
一是,实际种植的黄柏树并未“至岗棱边”,实际种植的黄柏树与岗棱边还有10~30米的距离。
二是,黄柏树种植时间非一次种植,往年高云家种植了较大一块林地,未侵入争议区域;23年高云家在争议区域中砍伐种植了一小部分黄柏树苗,且未至岗棱边。----卫星图可辨明,黄柏树苗非一次种植。
3、请求答复的疑问
(1)小地名的认定是否合理?
---注:我的林权证上,登记表(仰天窝)和附图(大包上)上的小地名不一致。未见高云新林权证。
(2)为何不以林权证四至范围为界?
---四至范围描述清晰无冲突,也无矛盾点。
(3)为何不参考面积比例?
----村政府说:办理林权证时,面积为估算,未实际测量。
----我的林权证上可以看到,高云林地面积3亩,我的林地面积10亩。
----我以四至范围描述和政府认定的边界,在卫星图上粗略测量了一下大致面积。高云实际使用面积约40亩,我(殷朝淑)7亩。与林权证所载面积差异巨大。能否合理解释此现象的原因呢?
(4)我不同意调解结果,是否应该由八步镇人民政府出具“林权纠纷处理决定书”?
----前后两次调解协议书,我都明确表示不认可、不同意,请求镇政府出具“林权纠纷处理决定书”,均无果。
林地概况卫星图:
林地概况卫星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