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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林权纠纷无处诉,请求雨城区林业局答复我的疑问[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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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4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与高云(高荣)林地边界纠纷,村、镇调解了很多次,也找过市、区信访办、区林业局不止一次。
最终,都是回到村、镇处理,对我提出的疑问置之不理。

请广大群众看看,政府的处理结果,合不合理,我还应不应该继续争取自己的权益。

请雨城区林业局同志看一看,村、镇政府作出如下边界认定的依据,是否充分且合理。并答复我提出的4点疑问。

1、四至边界
争议调解过程中,从未见过高云的新林权证(2009年颁发),一直拿的说是1984年的老林权证。

林权证的林地四至边界描述(以村政府出具的调解协议书边界为准),如下:
高云(高荣):高荣的林权证上的“大包上”(小地名)四至边界:东殷朝淑桦交树,南殷朝淑桦交树,西高平白家竹林,北二组白家竹林。
我(殷朝淑):殷朝淑的林权证上“仰天窝”(小地名)四至边界:东高芝平野黑桃树林,南李淑琼百家竹林,西高云百家竹林,北二级大岗交接。

特别说明:我的林权证上,登记表写的小地名是“仰天窝”,地块附图写的小地名“大包上”(前后不一致),高云的地块,在我的地块附图上。政府认定我的地块小地名为“仰天窝”,并以此为依据认定边界,没有按四至范围来认定边界。

我的地块附图和登记表:

我的林权证-地块附图

我的林权证-地块附图
  

我的林权证-登记表

我的林权证-登记表

我的林权证的地块附图,小地名为大包上,高云林地和我的林地在一张图上。


2、调解认定的边界
高云家的林地位于“大包上”,殷朝淑家的林地位于“仰天窝”,以小地名“大包上”与“仰天窝”的岗棱为界。

最新的调解协议(第1、2页文字部分,后续调解照片页未附):

最新调解协议1打码

最新调解协议1打码

最新调解协议2

最新调解协议2


调解协议书中描述的“高荣家该宗林地(大包上)已栽种黄柏树(三年左右)至岗棱边……”与事实不符。
一是,实际种植的黄柏树并未“至岗棱边”,实际种植的黄柏树与岗棱边还有10~30米的距离。
二是,黄柏树种植时间非一次种植,往年高云家种植了较大一块林地,未侵入争议区域;23年高云家在争议区域中砍伐种植了一小部分黄柏树苗,新种植没有三年,也未至岗棱边。----卫星图可辨明,黄柏树苗非一次种植。

3、请求答复的疑问
(1)小地名的认定是否合理?
----注:我的林权证上,登记表(仰天窝)和附图(大包上)上的小地名不一致。未见过高云新林权证。

(2)为何不以林权证四至范围为界?
----四至范围描述清晰无冲突,也无矛盾点。
----根据《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第十七条,调处林权纠纷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交界的白家竹林(高云)和桦交树(我)被高云砍伐,但砍伐区域还没有到岗棱,调解书却认定以岗棱为界。
(3)为何不参考面积比例?
----村政府说:办理林权证时,面积为估算,未实际测量。
----我的林权证上可以看到,高云林地面积3亩,我的林地面积10亩
----我以四至范围描述和政府认定的边界,在卫星图上粗略测量了一下大致面积。高云实际使用面积约40亩,我(殷朝淑)7亩。与林权证所载面积差异巨大。能否合理解释产生巨大差异的原因呢?

(4)我不同意调解结果,是否应该由八步镇人民政府出具“林权纠纷处理决定书”?
----前后两次调解协议书,我都明确表示不认可、不同意,请求镇政府出具“林权纠纷处理决定书”,均无果。

林地概况卫星图:

争议区域卫星图

争议区域卫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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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30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7月24日在麻辣社区论坛发表题为“林权纠纷无处诉,请求雨城区林业局答复我的疑问”的贴文已收悉,现就您提出的回复如下: 一、关于“小地名认定是否合理” 的问题。小地名指当地大多数老百姓对某个具体地点的习惯叫法,在处理林权纠纷时可作为参考。 二、关于“为何不以林权证四至范围为界”的问题。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因此,林权证记载的四止清楚的,林权应以林权证四至范围为界。 三、关于“为何不参考面积比例”的问题。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林权证记载四止不清楚的情况下,面积可作为林权纠纷调处的参考依据。 四、关于“不同意调解结果,是否应该由八步镇人民政府出具‘林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收集相关佐证材料充分的情况下,八步镇人民政府可按程序出具“林权纠纷处理决定书”。 2024年7月12日,八步镇政府、区林业局、观化村委会、观化村1组组长、法律顾问与你进行了沟通协调,最终没有达成一致。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区自规局、八步镇政府再次组织你们双方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好您与高云林权纠纷。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如有其他疑问,请咨询区林业局资源保护监督股,联系电话:0835-224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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