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吕天豹案被撤销罪名后何时才能得到改判?
本网7月25日咸阳讯(记者卓尔图雅报道)法度者,正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生法度者,精公无私而赏罚信,所以治也。意为:法律,是至为公正的,而不能任意妄为。必须依法办事、公正无私,赏罚分明才能取信于民。这是中央领导人在十九届35次会议上的用典。他要求我们的司法人员必须做到“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部门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公正判案,坚守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然而,陕西中业交通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吕天豹,被中业公司法人“设套”,勾结咸阳市执法部门某些“硕鼠”,将一起明显的“经济纠纷”定为“职务侵占”,致使吕天豹被判刑一年六个月,咸阳市执法部门在新闻媒体多次曝光的压力下,虽然撤销了吕天豹的罪名,但并没有作出实质性的处理,张某和、张某学涉嫌诬告陷害罪,仍然逍遥法外……
这与中央领导人提出的“排除司法内部干扰,坚守公平正义底线”的指示精神,完全是背道而驰的!
【案件背景】张某和等人伪造证据让吕天豹落入陷阱
记者了解到:吕天豹是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工商登记的负责人,安徽分公司自2013年11月29日成立以来,自始至今没有实际经营过,设立安徽分公司目的是吕天豹和其所有的南京华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陕西中业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等建筑资质承揽工程。
2015年3月,吕天豹自筹资金缴纳200万元投标保证金,挂靠陕西中业公司一级总承包建筑资质对部队的6258工程1标段投标并中标。2015年5月4日,陕西中业公司与73658部队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自缴纳投标保证金、开工、每个工序的完成至竣工验收合格,陕西中业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资金、人力、设备、技术等支持,但工程款都是从部队转账到陕西中业公司银行账户,陕西中业公司还克扣吕天豹工程款,导致工程不能及时推进,无奈之下借高利贷推进工程进度而完工。
吕天豹与陕西中业公司除建筑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挂靠关系外,无其他任何关系。吕天豹不是陕西中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履行陕西中业公司任何职务;吕天豹工资在南京华照公司发放、社保由南京华照公司缴纳。
2019年8月5日,陕西中业公司向执法部门提交书面的《报案材料》及附伪造的《规章制度》、《账务明细》等,要求追究吕天豹的职务侵占罪。
2019年9月9日,沣西新城分局对张某和做了《询问笔录》,张某和把与吕天豹之间的挂靠经营合同经济纠纷说成是吕天豹犯职务侵占罪。2019年9月4日、10月31日沣西新城分局对张某学做了《询问笔录》,张某学把吕天豹与张某和之间的挂靠合同经济纠纷说成吕天豹犯职务侵占罪。
陕西中业公司伪造的《关于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关于外经证管理规定》、《关于发票管理规定》、《关于工程款支付管理规定》、《关于增值税、所得税的规定》、《关于凭证、账本及其他会计资料管理的规定》、《关于私刻公章、篡改审计报告的规定》、《分公司管理规定》、《安徽6258工程项目2016年7月-2019年甲方回款明细表》、《公司账户冻结情况明细表》、《安徽吕天豹6258工程划扣明细》等等。
因张某和、张某学向沣西新城执法部门报案并附相关伪造的证据,2019年9月2日,沣西新城分局作出“沣西公(经)立字(2019)427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吕天豹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同日作出“沣西公(经)拘通字(2019)129号《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对吕天豹涉嫌职务侵占罪拘留。
2021年1月20日,秦都一审判决吕天豹犯职务侵占罪,判一年六个月。
【栽赃陷害】张某和等人捏造事实使吕天豹落入陷阱
2021年3月1日,吕天豹持《释放证明书》刑满释放。
2022年6月20日,秦都二审再次判吕天豹一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
2023年12月14日,秦都检方作出《撤回起诉决定书》。
2023年12月15日,秦都法Y作出准予检方撤回起诉《刑事裁定书》
记者还了解到:张某和、张某学一方面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证明吕天豹是陕西中业公司工作人员,并将挂靠合同经营纠纷做成职务侵占并向执法部门报案;另一方面隐瞒建筑资质挂靠证据,即吕天豹与张某和签订的总承包建筑一级资质挂靠协议、隐瞒向张某和缴纳所谓的管理费50万元/年和工程中标价的0.5%管理费的《分公司承包经营协议》。隐瞒吕天豹不是陕西中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履行陕西中业公司任何职务,分公司从未经营过,陕西中业公司及安徽分公司从未向吕天豹发放过工资缴纳过社保的基本事实。
吕天豹及辩护人认为,吕天豹与陕西中业公司张某和之间签订《分公司经营承包协议》,并支付巨额管理费(无任何人员管理支持),实际是建筑资质挂靠合同关系。吕天豹不是陕西中业公司工作人员,不拿陕西中业公司一分钱,不履行陕西中业公司的任何职务,安徽分公司从未经营过,6258工程从缴纳投标保证金到竣工验收合格,全部由吕天豹筹资完成,陕西中业公司在资金、人力、物力、技术、设备等从未参与和支持过6258工程,案涉工程款全部为吕天豹所有,因挂靠合同关系部队转账到陕西中业公司后被张某和占有并以各种理由克扣。
张某和、张某学在明知与吕天豹是挂靠资质关系,但故意伪造证据向执法部门报案,并提供证明吕天豹是陕西中业公司工作人员,以履行职务便利侵占工作财产,致吕天豹被判一年六个月。张某和、张某学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构成诬告陷害罪,情节严重,恳请执法部门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张某和、张某学诬告陷害罪的刑事法律责任。
2024年5月23日,申请人吕天豹收到西咸新区分局“西咸公(刑侦)不立字(2024)8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故意设套】张某和等人编造假证逼吕天豹无处投诉
记者了解到:张某和、张某学在明知6258工程是吕天豹及其南京华照公司挂靠陕西中业施工一级总承包资质承建情况下;明知在该工程的承建过程中,陕西中业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资金、人员、技术、管理、设备等支持的情况下;在明知其与吕天豹及其南京华照公司签订资质挂靠协议,并每年收取吕天豹固定挂靠费,按签订的施工合同金额收取资质挂靠费的情况下;在吕天豹承建6258工程过程中,因挂靠原因,陕西中业公司明知被卷入民事诉讼经济纠纷而承担责任情况下;在明知吕天豹与陕西中业公司实际存在挂靠合同经济纠纷情况下;伪造6258工程款收入、支出明细表等证据并提交执法部门,诬告陷害吕天豹犯职务侵占罪。
张某和、张某学明知陕西中业安徽分公司没有在任何地方挂分公司牌子经营,没有做过任何经营,没有承揽过任何工程,仅仅是为了挂靠承揽工程而设立分公司,吕天豹除了是登记上负责人外,与吕天豹没有任何工资、社保、管理等支出,在明知按《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诬告陷害吕天豹犯职务侵占罪。
起诉书指控16万元、12.5万元(吕天豹的12次讯问笔录均未涉及12.5万元)是吕天豹支付给郑某奎款,自己没拿一分钱,主观上没有拿一分钱的故意,主观方便不存在配合郑某奎侵占款项的情况下,诬告陷害吕天豹犯职务侵占罪。
吕天豹认为: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鉴于上述情况,张某和、张某学向执法部门提交报案笔录和询问笔录记载是采用陈词方式捏造事实,向执法部门提交与吕天豹无关的规章制度、收支明细或隐瞒不报实际存在资质挂靠合同和实际存在民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以书证方式捏造事实,诬告吕天豹犯职务侵占罪,致执法部门对吕天豹以犯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法Y二次判决有罪;二次上诉,二次发回重审;一次撤诉,一次上诉,共计六次来回;张某和、张某学的诬告陷害,致吕天豹受到刑事追究,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退一步说,如果张某和、张某学不构成诬告陷害罪,相反,西咸新区司法人员就构成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
吕天豹经过多方渠道了解到:张某学是秦都检方退休检察官,杨涛是张某学的徒弟,张某学退休后在张某和的陕西中业公司做法律顾问。吕天豹职务侵占罪第一次庭审,主审常保民,吕天豹及其辩护人申请杨涛回避,秦都检方作出不予回避决定,申请复议被驳回。第一次发回后第一次庭审,主审雷增教,吕天豹申请杨涛回避,秦都检方驳回。第二次发回重审开庭前,主审陈芳妮,吕天豹申请杨涛回避,又被秦都检方驳回。因为杨涛的回避问题,检方一直没有同意,给杨涛创造了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机会并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吕天豹是否是安徽分公司员工,但吕天豹职务侵占案多次开庭被害人是陕西中业公司,报案人也是陕西中业公司及其张某和、张某学,不是安徽分公司。
吕天豹认为,在秦都检方签发不起诉决定书时,吕天豹看到载明存疑不起诉,当时就拒收不起诉决定书,后来为了控告张某和、张某学犯诬告陷害罪需要不起诉决定书,迫于无奈领取了不起诉决定书。因为吕天豹职务侵占罪,主体错误,主观方面没有侵占财产的故意,客观方面没有配合侵占的行为,纯属于无犯罪事实,而不是存疑不起诉。杨涛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书,待以后市检方、纪监委作出认定。为了考证这些问题,恳请执法部门调取申请杨涛回避的案卷,吕天豹一审、二审法Y的六次庭审案卷,认真研究、判断后作出支持吕天豹的复议请求。
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吕天豹是否是安徽分公司员工存疑,那么与陕西中业公司,与张某和、张某学没有任何关系之下,陕西中业公司提交报案材料和很多规章制度、张某和、张某学做询问笔录,陕西中业公司又是开庭审理中的被害人,陕西中业公司、张某和、张某学构成诬告陷害罪。
【拔伞除根】揪出错案“背后”的那一只黑手
每一个坐大成势的恶势力背后,必有撑腰纵容之人!
每一个错案背后,都有一只在幕后“操作”的黑手!
一起案件的背后,必须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对待和审判!执法者若被“背后”黑手操纵,就不能依法裁决!如果出现由腐败的腥味加以干扰和错误审判,无疑会引发错案背后的社会动荡。就以吕天豹案不难看出,涉及的人员众多,案件性质恶劣,其背后的“利益链”错综复杂,涉及公、检、法等部门的联合运作审判,让该案当事人愤然举报,无疑是执法部门的问题所在,不得不引起人们深思。
恶势力是和谐社会一大毒瘤,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繁荣稳定,人人对它咬牙切齿、恨之入骨。但恶势力最可怕不在他们手中的刀枪、严密的组织,而是他们身后有腐败分子以权撑腰。在一顶顶“保护伞”的笼罩下,黑恶的毒液通过家族网、权力网、金钱网、人情网向全社会蔓延……
由此,不难看出,吕天豹案涉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无疑是案件追溯的根本,上级部门应该给予社会和人民,以及当事人一个交代。
对于此案,记者电话采访了刑法泰斗高铭暄教授,他说:根据上述信息,吕天豹的案件涉及多个方面的问题,包括非法拘留、滥用职权、财产损失等。要判断让吕天豹遭受屈辱的人何时能被立案追诉,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证据收集:官方需要对吕天豹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确认是否存在非法拘留和滥用职权的行为。这可能包括调查相关民警的行为、审查相关法律文书的合法性等。
法律适用:需要明确吕天豹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适用问题。如果吕天豹的确不属于陕西中业总公司人员,那么适用这一罪名就一定存在问题。
司法程序:一旦官方确认存在违法行为,将会启动正式的立案调查程序。这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为需要确保所有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赔偿问题:如果确认吕天豹的损失是由非法行为导致的,那么相关的赔偿问题也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解决。这可能涉及到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交织。
拔“伞”除根,是正邪不两立的斗争。黑恶必除、除恶务尽!对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零容忍,才能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所以,很多错案,都与“某人”的“操纵”有关。就吕天豹错案背后存在的问题,就应该引起更高部门的高度重视,形成联合调查组,彻底查清事实真相,给社会和人民一个交代!还吕天豹旗下几家公司的财务财产损失!还人民群众对法律公平正义的信仰!
此案的最终结果如何?记者将继续关注,作后续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