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不服《(2021)川2002民初字7667号、(2022)川20民终547号判决及(2022)川民申7034号裁定》,请依法重审、改判撤销原审判决。
事实及理由之三:
1、“35万元借条”是假证据:
原代康阳法官涉嫌与审独任审伍建波法官串通,以职权将当时急于筹合伙投资款,虚拟挂靠《朝希公司》作“资信证明”之需,而编篡用做骗取黄太元乡亲借款的“35万元假借条”(该“35万元借条”康泽民已经谎称毁损了?)、藏匿7年后突现被捏造、虚构为借贷事实,提起无中生有的虚假诉讼(迴避并剥夺本案当事人《朝希公司》和康泽民、陈盛兵的诉权,却列为第三人),经参审法官精心编造的庭审,确认本案原、被告之间从没有发生过资金往来行为!二位法仍然滥用自由裁量权,以公权之《(2021)川2002民初字7667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不涉债的三位被告《朝希公司》承担偿债责任,陈天启、陈朝希承担连带责任?其判决歪曲事实栽脏、违法污陷错判!
2、《(2021)川2002民初字7667号民事判决》陷害的三个被告均不适格
经庭审查明该判栽脏30万元给被告承担与事实不符:其中原告所付14万元贷款担保金的贷款,受益被告当事人是其夫康泽民和被指定的受益人陈盛兵,他们为筹投资款而贷款,被逼交纳担保金。原告全家赊购陈天启的沙石经营66%股份欠42万元至今未还清。而原告所欠16万元费用发生于2013年7月15日以前的期间;《朝希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被骗所签《协议合同》未生效便被因东佛寺四面观音属违法建筑强制撤除了,原告夫妻怕被追责任于2014年春节节假日期间主动向发包方和石板滩镇吴国章副镇长解除了所签《协议合同》。(东佛寺主持陈孃电话:19983322996 ;石板滩党群办李华金主任电话:13678038140)
综上所述,三个被告与遭污陷栽脏的30万元债务无关联!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
曝光申诉人:陈天启 18048890165
未尽案中冤情待续 二0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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