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广安市司法局、广安市律师协会: 我是目前广安中院正在办理的一起案件当事人(案号:(2023)川16终252号),本人现如实向您们反映,赵伟律师(四川上甲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116201110998195),存在违法《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行为。 一、 我在会见赵律师之处,我就表明我对在案哪些证据存在异议,恳请他阅卷,时至今日赵律师也没有跟我核实相关有异议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二、 身为我的辩护律师,无视律师的职业操守,在法院没有判决的情况下,在我坚持无罪的情况下,认为我有罪,让律师行业蒙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 赵伟律师多次让我向广安中院申请更换律师,其目的就是拒绝提供法律服务。 我提供了以下证据,并对证据的真实性负责!赵律师的行为已经违法了《律师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恳请相关部门核实情况,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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