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6日夜间,我与家人驾驶车辆行驶在剑阁县白龙镇春风小学外主干道上,路遇连续大坑,造成车辆右侧轮胎全部爆胎,车辆受损,无法行驶。一家4口被困当地2天两夜,接连多日通过手机、电话、信访电话,12345求助电话也打了6通求助联系剑阁县道路管理部门这一“神秘”单位,希望剑阁县公路管理部门出面协商,但该部门始终避而不见,无人可以找到该部门。
剑阁县的道路坑洼烂洞不是一天两天了,事发该道路在过去的1-2个月中,发生过数起车祸,大量车辆在此发生严重的爆胎事故。事故发生后,当地的乡亲告诉我:“在这段路上发生这样的事情很正常,你也不要想找剑阁县的路政部门找说法,因为他们不会管,没有人在事故发生后找他们能起到任何效果,大家都是自认倒霉,不用找,也找不上”。
大多数群众都很善良,也都可以理解因为资金不足等原因不能保证每条道路完好,但是在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伤害时,剑阁县的路政部门和交警部门的处理,却让我这个从不信邪的当事人信了邪,让我不得不通过各种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我进入麻辣社区的时候,也发现不少关于剑阁县道路烂的帖子,剑阁县的回复中,基本把问题原因归过于资金不足等问题,但剑阁县相关部门处理问题的态度和经过,让人难以相信,这是一只为人民服务的干部队伍做的事情。
我所驾驶的车辆除了我之外,还载着我的妻子和两个年幼的孩子,在该意外事故发生后,我第一时间寻求剑阁县路政部门和交警的帮助。在我所以为的法律认知当中,路政部门对群众行驶的道路的安全性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当我通过多种渠道联系剑阁县路政部门时,该部门人员要么推脱不归他管,要么就是说此事除非有上级命令和司法起诉,始终找不到处理该事情的人。为了找到该路政部门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我接连拨打了6次“12345”热线电话,现在已经过去了很多天了,该部门一直没有任何人主动和我联系,解决处理此事。但是该部门却通过和交警私下联系,积极的干了一系列的“免责”工作。
当天晚上,因为一直联系不上剑阁县的路政部门,我拨打了“112”寻求剑阁县白龙镇的交警的帮助。我的本意是,该事项为交通意外事故,事故的原因是由于道路坑洼沉降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所引起的,我求助交警同志帮助我固定证据,按照发生的既定事实出具一个证明,让我事后找剑阁路政部门有依据,当了来了一个交警,没有穿着警服,没有乘坐警车,总共2人,其中有一个修理厂的师傅,在拍摄完现场后,交警告诉我,需要第二天才去处理,我欣然同意,遂让与交警同来的修理厂师傅将车辆拖走维修。
车子进了修理厂后,交警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上了我的车辆,查阅了我的行车记录仪,并将认为对路政有利的行车记录拍摄了下来。第二天一早10点过,我接到了交警的催促电话,该交警并不是头一天出警的交警,电话的语气非常不友善,电话接通时,我感觉我是一个罪犯被呵斥着,和头一天处理我事故的交警态度完全不一样,大概对话是这样的:“你要过来吗不过来?”。我回答到:“不好意思,马上来了有点事情耽搁了”。交警说:“你是不是要等到下班你才来?”。被几句反问,我顿时感觉事情有些蹊跷,我和该交警第一次通话,从未谋面,为何对我如此大的气,昨天,我只是想向交警求助。
到了交警队,交警板着脸,上来就是质问:“你车开那么快干啥?你的全责。”,我说:“为什么我的全责,路政也应该有责任啊,我有行车记录仪,我并没有超速”。随即,交警就拿出了我的行车记录仪影像,原来其并没有注意我的车速,保持在30多KM/h-43KM/h,并未超速行驶,我当时很纳闷,车辆属于我的私人财产,虽然交警有权利查看,未必需要经过我的同意,但是至少应该告知我,如果我的隐私受到侵害,又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行车记录仪上来看,我并没有超速。该交警看该理由我不认可,遂拿出了路政部门给他私发的各种道路交通警示牌的照片,这些照片摆放的很整齐,很规范,但和我行车记录仪里的,不是同一回事,交警以此为由,不顾当时人的要求和理由,在我只需要交警部门出具一个事实认定的前提下,对我作出了我违法驾驶的结论,让我负全责,路政管理部门毫无责任,其他向我一样的群众在该路段发生的车祸事故也都是群众自己的责任。另外我更纳闷的是,路政部门从事发以来,不是一直都联系不上吗?不是一直没有人处理吗?我四处求助,四处联系都找不到了路政部门负责该事情的同志,为何和交警却有了私下联系,原来剑阁县的路政部门“一直都在”啊,为何时至今日我却一直找不到这个“神秘”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了找到该路政部门,通过省长信箱,通过市长信箱,通过“12345”热线,通过剑阁县纪委网上信箱,现在又通过麻辣社区,我真的好想问问这个“神秘”部门的工作人员,何时才能联系的上,何时才能找得到。
在事故发生以后,这个看不见的剑阁县“神秘”的路政部门积极补救,第二天我经过该路段时,我发生事故的两个坑洞已经填平,而该路段的数十上百个坑洞都没有修复,真是“兵贵神速”,难道这仅仅是个巧合?剑阁县的路政部门对群众“尽责事项”似乎并未放在心上,对自己的“免责事项”倒是尽心尽责,全心全力,但是为何至今,我的求助,我的投诉,都没有任何的回音,该部门仍然只存在于我的想象之中。为何车祸发生以后无人管,为何我找交警求助,从交警队出来以后,突然从一个维权人员被迫变成了违法人员?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事件当中,路政部门应当尽到道路养护责任却未尽到相应责任,为何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有过错的,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事件当中剑阁县路政部门至始至终并未出现,未能自证其无过错,仅仅是交警认为其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为何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本事件中,剑阁县路政部门一是并未及时修复坑槽路面,造成该路段坑槽长期存在;二是警示标志存在倾倒搁置路边的现象;三是根据国标GB5667-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要求,警示标志的设立位置远远低于最低距离20M的标准,紧贴坑槽路面而设置,违反了安全警示牌设立需遵守的 “标准” “安全” “醒目” “便利” “协调” “合理”的原则。本次事故当中车辆经过的两个坑槽,其中一个坑槽的警示牌倾倒路边不能看见,另一个坑槽警示牌紧挨坑槽,车辆在对象来车的情况下使用近光灯,在发现警示牌时,坑槽已近在咫尺,难以避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为何剑阁县路政部门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剑阁县白龙交警中队交警认为我驾驶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有关“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以此来判定我全责我也不服。此法律条款为广泛性要求,如果以此可以草草定性,那么在所有的交通事故案件当中,是否任何一方都是全责?行走的路人在无信号灯、无交警指挥的道路上通行,如何确定自身是否安全?如果被飞驰车辆压身而过,是否违反了“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法律?如果发生车撞人事故后是否能够判定路人全责而肇事车辆无责?群众如何来确保其通行环境是否绝对安全?车辆又如何来确保?如果群众走在马路上,被楼上丢下的花盆砸死,那么群众是否也违反了“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原则,是否丢下花盆的人无责,无辜群众也是全责?本事件当中,我驾驶的车辆并无明显交通违法,为何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据群众处了解,此路段道路坑洼已酿成多起事故,如果交警部门在法律条款明朗的前提下始终判定道路管理部门无责,受益的只会是零和博弈的利益相关者,损害的永远是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将下雨的权利交给卖雨伞的人,这并不是立法的初衷。
在此,我提出如下诉求:
1、诉求请求剑阁县道路行政管理部门不逃避、直面发生的问题,及时修复危险道路,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正面和我沟通协商处理此事,不做背后动作。
2、诉求调查正值汛期,剑阁县的道路管理部门无人值班情况,广元市市民热线“12345”为何两天三夜6次都不能联系到剑阁县的道路管理部门。
3、诉求了解剑阁县道路管理部门放置的倒在路边的和紧挨危险路段放置的警示标志,是否尽到了安全提示责任。
4、诉求了解剑阁县白龙镇交警中队认定的因道路坑洼造成的车辆爆胎事故的损失中,以受损车辆违反“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受损车辆全责,道路坑洼无责是否合理合法。
请求广大网友声援评理,请求相关部门介入,请为我发声,也为未来我们不可遇见的共同遭遇发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