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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多处漏洞、自相矛盾、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维稳为借口作出枉法裁判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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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5日,刘华潘作为承租方与出租方射洪县银丰国际一楼业主陈远程等13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十年,双方明确各自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随后,以刘华潘为法人代表成立四川百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友公司),2017年11月29日,射洪市公安消防大队就百友公司租赁商铺申报装修工程依法核发射公(消)设备字【2017】0015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
    2018年1月、5月、9月,百友公司分别与次承租人罗军、杨明、射洪县新百缘大药房签订商铺转租合同。
    2018年9月,百友公司就装修工程射洪市公安消防大队申请消防验收被拒,其答复因商铺楼顶加层导致原消防验收手续作废,现无法对百友公司装修工程进行消防验收程序。
    2018年10月17日,射洪市公安消防大队对百友公司作出射公(消)行罚决字【2018】0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金三万元。次日,射洪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关于新温州城消防罚款的说明》,载明“由于银丰国际楼顶加层,高度变化,由多层公共建筑变为高层公共建筑,原消防验收手续作废……租用该建筑的百友公司不能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一、原审漏洞百出、自相矛盾
   (2019)川0922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但合同涉及的租赁物因加层导致原消防验收作废,租赁物不符合法定出租条件;承租方在租赁商铺后发现不能继续使用停止给止租金不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方的装修损失、租金损失等可向侵权人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案主张。依常理,法院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出租方提供的租赁物未经消防验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定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出租方依法依约向承租方赔偿经济损失。然而,原审法院依据《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作出了判决,出租方不予退还承租方20万元保证金,驳回反诉原告承租方的反诉请求。这就令人深感困惑:本案究竟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若存在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竞合,因原告、被告(反诉原告)并未提起侵权之诉,一审法院如此审理岂不是违反“不告不理”原则?更何况,法院既然已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却又认定承租方的经济损失可向侵权人另案主张。
   该案属于合同纠纷是不用质疑的,一方面,原审确定的案由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另一方面,承租方的经济损失可向侵权人另案主张,判决却又适用《合同法》,判决结果又不按适用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内容。既然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审法院理应按照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可事实非如此。不难看出,原审判决至少明显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对案件法律关系的认定不清晰且前后矛盾。先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本应按照合同法的处理方式确定责任,但又认定承租方的经济损失可向侵权人另案主张,案件性质是合同纠纷,一审法院故意套用侵权责任。二是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侵权之诉的情况下,法院在判决理由中自行认定侵权责任并据此作出枉法裁判。三是虽然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作出裁判,却又末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案件。

二、原审法官涉嫌造假篡改案涉房屋楼顶加层日期
    原审认定2017年开始加层的日期是原审宋兴法官篡改,更不是在修建期间,刘华潘作出整租银丰国际一楼案涉租赁物的意思。相关证据:二审庭审笔录中记载:审:加层是不是在2014年实施的?被(罗勇):是的。上诉人(郑晓龙):2017年主体已经加层完了。连对方自己在庭上都承认加层是在2014年实施的,那么一审法官认定2017年修建期间从哪里来的?二审(2020)川09民终461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二审另查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射洪县华祥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4年已对银丰国际进行加层,一审法院认定加层时间2017年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三、二审法院以维稳为借口作出枉法裁判
   四川高院关于本案的回函(内部文件)川高法民二【2020】10号,附件一、遂宁中院关于《四川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民营经济办公室转办四川百友商贸有限公司请求协调处理相关事宜》中公然阐述本案仅基于出租方涉及114名业主的维稳和判后将难以执行等原因,判令出租方不构成违约,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已经成了最大的司法笑话,人民法院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以人数多少、维稳作为判决的依据。“司法公平”岂不成了一句愚民的口号。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遂宁市如此的营商环境是明抢外来投资人的财产,射洪市人民法院、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然违反三个规定,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严重破坏司法权威与当地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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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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