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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登记中心违规办证、疏于职守,造成房屋档案严重错误,推卸责任,刁难群众,拒绝更正[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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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3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动产登记档案严重错误,遭无理拒绝更正
1、前业主将两套房屋合并为一套房屋办理产权却无任何合法合规的文件记录,可能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勾结登记中心人员,伪造登记资料,侵占国有资产。
2、购前多次咨询登记中心关于合并情况是否合理及房产情况,均统一回复:一切正常,放心购买,产权分割需过户到我名下后才能办理(并未告知具体需要哪些手续,也不曾告知档案有明显错误)。
3、购买后登记中心以个人隐私等理由多次拒绝复印全屋档案。交易后通过原业主仅拿到部分档案。
4、登记档案错误:
4.1 档案中图形单元号为3单元,产权证为2单元15号,没有4号的记录,而实际房屋为2单元15号和1单元4号。档案中有15号、4号的合同及合并为一套的申请事实,但无合并前的面积、户型、是否合法合规等重要资料。
4.2 档案中图形标记的是“两厅”,而登记中的合同却只有“一”厅。
4.3 实际房号4号、15号与档案中的合同、合并申请对应一致,但登记档案图与实际图完全不一致。
4.4 登记档案为一个楼梯上去的左右2个入户、2套房屋不能互通,均有厨房、卫生间、卧室;而实际是从1、2单元分别入户且不能互通的独立套房。
4.5 若强行认定为登记档案正确,那么对应的房号应该是2单元15号和16号,且16号应是套1,而实际16号是套2,属其他产权人所有。
4.6 实际房屋结构与相邻的1楼、3楼完全一致,无任何改动,。
4.7 经原产权单位多次实地查看后,据实开具了《情况说明书》,并提供《楼面结构布置图》、《照明干线布置图》、《标准层照明平面布置图》等证据足以证明登记档案与实际严重不符。
4.8 两套房屋的水表、电表、气表相互独立。
4.9 物业费按照两套房屋缴纳,社区知情,并告知本社区有类似情况已完成产权分割,鼓励我依法法办理产权更正。
    综上,购房前已经形成档案错误且与实际严重不符,我已依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事实客观存在,登记中心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由其协调处理并依法更正,而登记中心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一年有余,我提交履职申请后,即以“无法提交原始户型图”为由出具《不予登记告知》函,这一要求既无法律法规条款之依据,亦欠综合考虑具体情况,纯属无凭无据、蛮不讲理、罔顾事实、刻意刁难。请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结合历史原因综合考虑,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排解群众困难,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保证人民财产安全,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结束时间: 2093-4-30 23:59

正方观点 (1)

1、登记档案存在严重错误的事实存在,无论是违规操作还是疏于职责,登记中心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原始户型设计图,市城建档案馆回复:前期为开发商自愿存储,区规自局说也不是必须要这个图才能建房,故为非必要条件,可能不存在,现在列为必要条件,完全不合理。
3、上述第2点,对方无法出示所要求的要件出自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
4、登记中心有两套房屋合并为一套办理产权的申请,其房号与实际房号完全吻合,但无任何合并前关于面积、户型、合法合规的合并记录。登记中心既已回复房产无问题,产权人才购买的,既然有合并申请的事实,理应由登记中心出具合并相关的证据,不能仅以一封申请就认定了,现在又要求合法产权人提交户型图,完全不合理。

反方观点 (0)

1、承认事实属实。
2、以无法提供《房屋原始设计户型图》为由拒绝办理登记档案更正或产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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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8-9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成都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2024年5月9日,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办理青羊区金河路63号附1号*栋*单元*层*号不动产变更登记(同一权利人分割和合并)。经审查,因您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尚不足以证明申请登记相关事项,我中心出具《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请您补充申请材料。5月10日,您签收《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5月27日,我中心致电您询问材料补充情况,您表示无法提交补充材料。6月20日,我中心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并出具《不予登记告知书》。7月5日,我中心通过EMS将《不予登记告知书》邮寄送达给您(邮件号:1280684900430)。中国邮政官网显示,您已于7月6日上午签收。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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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9-18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自然资源局 发表于 2024-8-9 10:07
    尊敬的网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成都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

    补充材料通知.png
    各位领导、各位网友:
        请教教我如何办理成都不动产登记中心要的这个"批准文件"?

    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24-8-3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1、登记档案图标记为“3”单元,产权证为“2"单元,此房屋产权历经继承、婚内财产转移等,最终为现产权人合法购得,其多次过户这么明显的错误,其相关工作人员均不予指出;登记档案图显示有两个“厅”,登记档案中的最初的两份合同却都写为“一”厅。这是再明显不过的低级错误,只能是前期登记相关人员放水,后期工作人员继续放水的结果。

    2、登记档案图为一个楼梯上楼的左、右两套不能互通的独立套房,其房号正常规律应为连续15、16,或有规律如3、5;而实际为两个单元分别进入的两套独立套房,其登记档案中的申请、合同中标记的房号与实际房号完全一致,房号为1单元4号、2单元15号,明显无任何规律,而且横跨两个单元,任何一个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都可以轻易发现的问题,却一直视而不见,什么原因? 1、登记档案与实际结果对比及错误.png




    发表于 2024-8-3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4-8-5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8-6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只有一份合并申请文件(这份申请里面错别字一堆、单位署名跟盖章的单位名称都不一致,登记中心却视而不见,明显放水),无合并相关的原始户型图、原始面积、合并后的户型、合并后的面积、合并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等重要依据的情况下,违规为原产权单位、原业主办理了合并产权。现我已经拿出确切的证据证明登记档案就是漏洞百出,还要我去拿《原始户型设计图》来,这一要求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为支撑,也完全不合情理,就如同你杀人犯罪了,我亲眼目睹的还不算,你藏起了杀人的刀,我得找到你杀人的刀才算你犯罪,找不到你杀人的刀就不算你犯罪?你是怎么合并的你自己都不知道?

     楼主| 发表于 2024-8-7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叫 @论坛编辑、@论坛版主   请转 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自然资源局介入调查并回复,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24-8-8 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恳请相关部门介入调查,监督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楼主| 发表于 2024-8-9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自然资源局 发表于 2024-8-9 10:07
    尊敬的网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成都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

    不动产登记档案严重错误,登记资料不准确、不完整、与事实严重不符,难道登记机构没有责任?

    为何你们犯下的错误要由现在合法产权人来承担?为何要为难现在合法产权人?

    登记中心5.10出具的《不动产登记告知书》:相关部门同意合并或分割的批准文件。为何一直不告诉这个所谓的相关部门是哪个部门?为何不出具示例样本?就这个事情12345搞了1个多月,最后你们电话回复的跟新建房条件一样,为何只能电话说,不以书面形式回复?

    成都住建回复:提交的资料登记中心一直没有全部传过去,一直是2023年4月份第一次递交的资料,根据我后面提交给你你们的资料,我一起带到他们办公室去,他们看后说从历史原因、现在的材料、安全角度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同意就现在的结构理清产权,为何你们的部门又叫停他们?




     楼主| 发表于 2024-8-9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1、不动产登记证是2单元15号,登记档案是3单元;
    2、登记档案的图形是一个楼梯上去的左右两个入户、不能互通;
    3、登记档案里面的购房合同一个是1单元4号、一个是2单元15号,有份合并申请也是1单元4号和2单元15号。
    请你们再细查一下档案,这3点没有问题吧?

     楼主| 发表于 2024-8-9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图纸我能找到的都给了,理应你们存储最初的图纸,至少得存储合并前的面积、户型图纸吧?
    没有这些,合并后的面积、图形怎么来的?
    原产权单位串通贵单位,违规伪造了户型图,放开或没有审核,城建档案馆说是自愿存储当初的档案,你们也没有档案,原产权单位存储的文件要么原来不叫你们现在的名字,甚至本来就是违规办理的,弄完他就把资料毁灭了,又或者是原产权单位有这个图,他知道自己违规也不给我,我肯定拿不出来。

     楼主| 发表于 2024-8-9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城建档案馆回复:当初的图纸是建房单位自愿提交,不是强制存储,经查我所在周围同时期的房屋,仅63号有一栋综合楼的大致图纸。
    青羊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回复:2018年之前的房屋不一定必须要这个图纸才能建房,他们的档案每半年就会提交到城建档案馆。

    综上:这个图纸并非所有不动产都有的,为何现在列为必要条件?合并之前为何没有这些也可以合并?图纸?面积?户型?为何仅一份很简单的错误一堆的文字申请就可以通过?

     楼主| 发表于 2025-2-8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chinazhang007 发表于 2024-9-18 16:43
    各位领导、各位网友:
        请教教我如何办理成都不动产登记中心要的这个"批准文件"?

    @呼声编辑 可否将该贴设为未处理?请求其责任单位重新处理,或转至纪检监察相关部门监督处理?

    理由:
    1、本人所陈述之事至今尚未得到正确处理,仅仅得到的是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程序性回复,而非实质性解决问题。
    2、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补充材料仅告知相关部门同意批准,却一直未明确告知所指具体部门。
    3、根据2024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不动产登记规程》规定,该批准文件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本人已经依法递交申请,但未收到任何回复。
    4、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无法递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为由,出具的《不予登记告知书》。该行为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司法局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其撤回《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责令其依法重新处理。
    5、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新处理的结果是违背登记簿可自证两套房屋的事实的情况下,为掩盖其首次违规违纪登记的真相,强行自认为首次登记为一套房屋的事实成立。

        综上,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无法自证其首次登记是合理合法合规,拿不出不予办理的实质性法律法规条纹之规定,应该由其办理的批准文件也不予办理。无论违规违纪登记还是失误造成的登记薄自身可证的多处错误,还是登记簿可自证两套房屋的事实,都应当办理不动产登记档案更正或不动产登记档案变更。


     楼主| 发表于 2025-2-13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处理,保证登记真实、统一、一致,维护法律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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