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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对陈梦造小黄谣的女喷子,心想事成,吃上牢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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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8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晚新浪微博上有一个很热的话题——#网民诋毁运动员和教练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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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8-8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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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平安北京大兴通报:近日,接群众举报,在巴黎奥运会乒乓球女单决赛后,有网民发表诋毁运动员和教练员信息。对此,警方迅速开展调查,将犯罪嫌疑人贺某某(女,29岁)抓获。经查,该人恶意编造信息、公然诋毁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目前,大兴公安分局已依法将贺某某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女喷子的帖子如下,内容不堪入目,只能遮挡处理,避免二次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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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陈梦和孙颖莎的比赛后,网上侮辱、诋毁陈梦的喷子有很多的,言论非常出格,这个被刑事拘留的女喷子只是众多喷子中的一个,只不过这个女喷子的言论之恶毒已无法以人类的语言来评论了,没办法,只能将其抓了。注意是刑事拘留,不是行政拘留,这意味着女喷子未来将吃上稳定持续的牢饭了,可喜可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要以为在网上的言论是天马行空、无边无际的。网络言论必须遵纪守法,网络言论必须符合公序良俗。邓亚萍谈到陈梦孙颖莎的比赛时,对体育饭圈也是很愤怒:“都是中国队的!只讲喜欢谁,不用攻击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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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日,陈梦、孙颖莎在比赛后拥抱。

  女喷子贺某某因为国内的两个运动员之间的比赛把自己弄进牢房,不仅仅是丧心病狂,更是弱智透顶。网络上诋毁陈梦的喷子不只一个贺某某,还有很多的“贺某某”,网民要群策群力,撸起袖子加油干,争取将更多的喷子送进牢房。当前就业形势严峻,将更多喷子关进牢房,腾出就业岗位,对社会稳定是大有好处的,这项工作必须要做起来。

  当然了,贺某某被刑事拘留,我相信很多网民在法律层面上也是有疑惑的:侮辱、诽谤不是自诉案件嘛,怎么公安机关直接行动把人给抓了?为什么不由陈梦本人去维权?笔者本文就此来唠叨唠叨。

  我们先认真看下通报文字,“经查,该人恶意编造信息、公然诋毁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警方通报文字表述为“恶意编造信息、公然诋毁”,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可见侮辱、诋毁犯罪通常是受害人“告诉的才处理”,但不全是,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公诉案件处理。而这个特殊情况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的情况。

  哪些情况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的情况?

  2023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其明确规定:“.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

  (3)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以上情形大致可以判断出,在网络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侮辱、诽谤案件是可以作为公诉案件处理的。女喷子侮辱、诽谤陈梦的言论极其恶毒,造成的社会影响巨大,况且发生在奥运战事的重要时刻,对女喷子的犯罪行为国家公安、司法机关责无旁贷,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运动员合法权益,稳定前方奥运战士的军心。

  侮辱、诽谤犯罪国家出面不是从陈梦受伤害开始。前几年很有名的“杭州少妇和快递员出轨”诽谤案件的造谣人郎某某、何某某即是按照公诉案件处理的。司法机关认为,郎某某、何某某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破坏公众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作为公诉案件办理。

  “杭州少妇和快递员出轨”诽谤案,公安机关起初未立案侦查,被害人自己提出自诉,检察机关最终启动由自诉向公诉程序的转换。这说明法律在侮辱、诽谤案件是不能缺位的,哪怕受害人已经自诉,司法机关也得依法启动自诉转公诉程序,由国家为受害人主张权利,而不是让受害人独自承受伤痛之苦。

  在笔者看来,诋毁陈梦的言论实际上更符合寻衅滋事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女喷子恶意攻击陈梦的言论负面影响极其恶劣,造成网络秩序严重混乱,不处罚不以维护法治社会,不处罚不以树立法律权威,不处罚不以平民愤。

  从警方通报“恶意编造信息,公然诋毁”的文字表述看,此处用的是“诋毁”,不是“诽谤”,警方更倾向于对女喷子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责任。女喷子泄私愤,发泄个人情绪,任意编排,起哄闹事,引起网络空间乌烟瘴气,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情形,而寻衅滋事是不存在自诉的,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启动程序。

  综上,对诋毁陈梦的女喷子,社会主义铁拳一定会将她打的满地找牙。29岁的年龄,真的白活了。

  最后笔者呼吁,网友众志成城,群策群力,将更多的喷子扒出来,送进去。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24-8-8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这位被带走时会说:激动了,当时激动了。看来,网上也要控制下情绪

发表于 2024-8-8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此不予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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