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韩旭教授改标题:公众压根就不配知悉“盗尸案”
[color=rgba(0, 0, 0, 0.3)] 单先生
半夜读到一个叫韩旭的一篇文章(如上图),让我睡意顿消。
文章其中写道,“在公众的一片狂欢中,作为法学研究者,应当理性看待该事件的相关问题:一是律师庭外言论的边界问题;二是对公安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影响问题;三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笔者实在想不出作者“在公众的一片狂欢中”这句话的用意,是在作者的认知里,公众都属于变态的受虐狂、受辱狂,还是认为公众从盗卖行为中分到了赃,获得了精神的愉悦。
大概作者很愉悦、很狂欢,便想当然地认为他人也愉悦和狂欢了。
查了作者韩旭的履历,可谓荣誉等身:
法学专家、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首届四川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第十一批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四川省十大法治人物,中国社会科学院首届十大法学博士后提名奖获得者。
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等职。
被聘为“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中共四川省委宣讲团成员”、“四川省反恐领导小组反恐法律专家”、“四川省监狱管理局特邀执法监督员和监狱法治文化建设专家组成员”、“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雅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遂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
一大串的名头,看得我两眼昏花,脑袋发大。原来,韩旭既是专家,又是教授,还是导师,而且身兼多种官方职务,头戴很多官方荣誉,和最近霸占情色头条的各高校男主们有得一拼。啧啧,这就很好理解韩旭的观点和立场了。
实际上,韩旭的意见一点也不新鲜,他的祖师爷商鞅几千年就提出来了——民可愚之,不可使知之。
世界上本没有盗尸,本没有混装油,本没有失踪人口,本没有病毒,本没有饿殍······知道了也就有了。稀里糊涂、一无所知地死在板桥水库的大水里、死在倒塌的建筑下、死在病毒的折磨中、死在白肺的窒息下、死在归乡的桥梁上,谁说不就是一种幸福呢?
知道罪,简直要罪在不赦了!
只是,作为一个高级法学教授,韩旭应该具备起码的严谨、务实的治学态度,怎么也不能在区区几十字的标题里冒出“也许”两个字眼。也许,韩教授是想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也许,韩旭还没有像其他教授、专家、导师的勇气,不敢脱掉胯下的最后一层遮羞布;也许,韩旭是想和公众探讨,向公众学习;也许,这篇文章表达的不是韩旭自己的意思······
从文章可知,假如是韩旭听闻这事,听闻器官、失踪等罪案的隐患时,是会如他所说,为了遵守律师庭外言论的边界,为了不影响公安机关依法独立办案,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是会置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尊严于不保护的。他无比相信当下的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这三点,和生命的安全和死者的尊严相比,孰轻孰重,不是一目了然吗?
这样的一个人,他还是一个具有正义良知的现代律师吗?当看到犯罪正在进行和扩大的时候,公众正无知无觉地不断遭受可能的危险时,仍熟视无睹,隔岸观火,为恶者隐,别说做律师不够格,做个人也不配!
律师,首先必须是个正常的人。如果没有了一个人的特征,也就是一个弄虚作假、颠倒黑白、挑唆讼事、唯利是图的讼棍了!韩讼棍该不是想弄个“北京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当当了吧?
想到那些冒着风险吹哨的人,李医生、韩记者、易律师······对韩教授的厌恶和鄙视之感,便如长江黄河之水滔滔不绝。羞答答欲舔还遮,心里话不就“压根不配”吗
敢问,“作为法学研究者”的韩旭,你对当下的网证又持何高见?可否也像今天一样做个洋洋洒洒、客观理性的小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