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冤 假 错 案 的 请 注意
帮你翻案的法律条款
不走弯路
2013《民诉法》 2024《民诉法》
第79条、第152条 、第170条(第177条)、第209条、第198条、(第209条)、第200条。
2015《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390条
《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民法典)
第106条(第176条)
第134条(第179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
第27条
第28条第9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第16条
《刑事诉讼法》2018
第110条、第117条
《刑 法》2024
397条、第399条、第293条
《法官法》
第8条、第46条规定:
《检察官法》
第8条、第47条
[size=14.0000pt]四、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
25条.26条.3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9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2018
第4条
《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015-09-28
五、健全检察管理与监督机制
27条.
六、严格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
32条.35条.42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旧)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 (新)
第24条(第19条)
(一)第76条 (第74条)、第78条 、第79条(第77条)、第80条 、第83条、第78条、(第81条)、(第82条)、(第83条)
第三节 抗诉
《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2001
第33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4.7.4
[size=12.0000pt]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7条
《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
第三章 监察部门的职责
第15条、第16条、第21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
第三章 监察部门的职责
第3条1、2、3、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
第3条、第32条、第39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4
第130条
《信访条例》2022
第2条、第23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28条 第31条、第32条
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
第40条、第42条、第44条
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
第45条
《行政复议法》
第2条:第28条
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15条、第16条、第34条、第49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65条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37条 、第17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5〕13号
第34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4条
《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8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5条规定:
《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监督工作条例》
第2条规定:
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3条规定:宪法第104条规定:第4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合同法》
第115条规定:
四川省住建厅《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
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20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107号令2007.10.1
第4条、第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132 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4条
纠错“院长发现”的四种情况
1、本院做出生效的未经申诉复查的刑事案件,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
2、超过申请再审期限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
3、本院执行不到位的申请监督的执行案件。
4、其他依法应当由本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
关于“院长发现”四种情况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规定,可以找到以下信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现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启动“院长发现”纠错程序没有时间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判例中明确表达了此观点,指出法律并未限制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期限,本案再审符合法律规定。
3、对于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情形,并未做时间限制,这包括院长发现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大多数由当事人申诉引发,并非一定由院长发现,但须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4、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时,会审阅原审卷宗、询问当事人、组织当事人听证等,以确定是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
最高法就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相关问题答问时提到,法院依职权裁定再审的案件一律提审,这体现了提审原则。
什么是提审?
提审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所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转移至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形。这包括上级人民法院依据下级人民法院的报请提级管辖和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提级管辖两种情况。具体来说,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级管辖”是指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交由较高层级的法院审理,这通常适用于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