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右鞋先生跟帖留言如下:
关于邓老师所提的王香入与被蓬安驰掣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仲裁裁决结果,有以下几点质疑:
一、关于劳动关系确认的异议:
1.事实认定错误。仲裁裁决书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一认定存在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自2022年10月17日起,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服务站代理站长及送货司机,工作地点为蓬安县河舒镇多多买菜蓬安县仓,该仓库系被申请人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转账流水、微信支付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均显示,被申请人或其指定人员(包括案外人李欣兵)向申请人支付了劳动报酬,并进行了工作安排和管理。这些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受被申请人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构成要件。
2.劳务外包合同不能否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以被申请人与案外人李欣兵签订的《劳务合同》为由,否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这是不合理的。首先,该《劳务合同》的真实性存疑,且其内容并不能直接证明申请人不受被申请人管理。其次,即便该合同真实有效,其也仅是被申请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申请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不得以签订劳务合同或其他名义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仲裁请求的异议:
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书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该项请求,显然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
2.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履行工伤赔偿义务等违法行为,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履行了告知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书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该项请求,同样是错误的。
3.未休年假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未休过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仲裁裁决书同样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该项请求,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悖。
综上所述,仲裁裁决书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错误,导致裁决结果不公。申请人可请求仲裁委员会重新审理本案,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