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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山水如画

[群众呼声] 蓬安一单亲妈妈在一物流公司上班,在上下货物的过程中不幸被倒塌的货物砸伤,现在...[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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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3 09: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也只有邓老师敢发这些,普通人太难了!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24-8-23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司马相如故居 发表于 2024-8-23 09:48
看来也只有邓老师敢发这些,普通人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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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3 15: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公司发放工资的流水、有公司法人在APP上的职位名称表、有公司法人在工作群里安排工作的聊天记录截图、有和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有和公司法人商谈工伤赔偿发生纠纷派出所出具的调节笔录、公司转账的部分工伤赔偿款流水等这些证据充分证明受伤员工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员还裁定他们没有劳动关系,那么仲裁员应该出来解释一下他们这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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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8-23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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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8-23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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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8-23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右鞋先生跟帖留言如下:


     关于邓老师所提的王香入与被蓬安驰掣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仲裁裁决结果,有以下几点质疑:

    一、关于劳动关系确认的异议:

     1.事实认定错误。仲裁裁决书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一认定存在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自2022年10月17日起,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服务站代理站长及送货司机,工作地点为蓬安县河舒镇多多买菜蓬安县仓,该仓库系被申请人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转账流水、微信支付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均显示,被申请人或其指定人员(包括案外人李欣兵)向申请人支付了劳动报酬,并进行了工作安排和管理。这些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受被申请人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构成要件。

    2.劳务外包合同不能否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以被申请人与案外人李欣兵签订的《劳务合同》为由,否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这是不合理的。首先,该《劳务合同》的真实性存疑,且其内容并不能直接证明申请人不受被申请人管理。其次,即便该合同真实有效,其也仅是被申请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申请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不得以签订劳务合同或其他名义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仲裁请求的异议:

     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书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该项请求,显然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

     2.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履行工伤赔偿义务等违法行为,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履行了告知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书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该项请求,同样是错误的。

    3.未休年假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未休过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仲裁裁决书同样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该项请求,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悖。

    综上所述,仲裁裁决书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错误,导致裁决结果不公。申请人可请求仲裁委员会重新审理本案,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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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8-23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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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8-23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说道:有公司发放工资的流水、有公司法人在APP上的职位名称表、有公司法人在工作群里安排工作的聊天记录截图、有和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有和公司法人商谈工伤赔偿发生纠纷派出所出具的调节笔录、公司转账的部分工伤赔偿款流水等这些证据充分证明受伤员工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员还裁定他们没有劳动关系,那么仲裁员应该出来解释一下他们这是什么关系?

发表于 2024-8-23 23: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山水如画 发表于 2024-8-23 22:43
网友说道:有公司发放工资的流水、有公司法人在APP上的职位名称表、有公司法人在工作群里安排工作的聊天记 ...

仲裁员解释说可能他们是亲戚关系 那些都是孝敬老人家的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24-8-24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4-8-24 10: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五日内一定要去法院起诉,超过时效就不好处理了。不合理仲裁的问题再通过其他渠道举报申诉。

发表于 2024-8-24 11: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右鞋 发表于 2024-8-24 10:40
十五日内一定要去法院起诉,超过时效就不好处理了。不合理仲裁的问题再通过其他渠道举报申诉。

已经在着手准备资料了

发表于 2024-8-24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本次劳动关系纠纷中,仲裁委未充分考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合同法》中所指的用人单位包括法人组织也包括非法人组织,但自然人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李欣兵作为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蓬安驰掣物流有限公司将蓬安县河舒镇多多买菜蓬安仓发包给李欣兵,个人承包者李欣兵在经营过程中招用劳动者的行为也是纳入《劳动合同法》保护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要求发包组织蓬安驰掣物流有限公司(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一级发包组织)同样承担用工主体资格的责任,来达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因此,李欣兵系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无权招用劳动者,李欣兵招用劳动者的行为应视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蓬安驰掣物流有限公司的招用行为,即蓬安驰掣物流有限公司应为该劳动者王香入的真正的用人单位。所以王香入虽未与蓬安驰掣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24-8-25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右鞋 发表于 2024-8-24 20:22
在本次劳动关系纠纷中,仲裁委未充分考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 ...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24-8-25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4-8-26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走法律程序

发表于 2024-8-26 09: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申请立案了,不过一审肯定也是输,大家都心知肚明这里面的猫腻

发表于 2024-8-26 09: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而且对方律师是个打劳动官司的老手,很厉害

发表于 2024-8-26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规定。
主要存在以下两点问题,对仲裁员的选定存在将大质疑。
1.蒋小帆作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本按采用的是简易仲裁程序,在实际仲裁中,院长作为仲裁员的情形并不常见。而是应该有仲裁员名单供当事人选择。从仲裁裁决书中就可以看出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作为仲裁院院长更多地应该是扮演组织、协调的角色,而不是直接作为仲裁庭的成员参与具体案件的审理。
2.当事人王香入,你是否收到过仲裁委员会向你送达的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没有的话,就是程序违法。

发表于 2024-8-26 14: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右鞋 发表于 2024-8-26 13:3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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