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被告二作为被告一公司的独资股东,应当对被告一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依法退回代缴契税多预支付的8956.6元资金使用利息。(实缴13434.83元-应交契税4478.28元),按被告一代缴契税的第二日起(2021年2月27日)至2024年7月12日,对原告多支付的资金支付使用利息,详细如下:
一,在2021年2月27日至2022/10/1时间段,使用资金8956.6元,使用时间581天。依照公积金贷款3.25%定期计算支付利息463.35元。
二,2022/10/2至2024年4月1日时间段,使用资金8956.6元,使用时间548天。依照公积金贷款3.10%定期计算支付利息416.86元。
三,2024/4/2至2024/6/7日时间段,使用资金6359.20元(2024年4月1日退还2597.4元,8956.6元减去2597.4元等于6359.20元,)使用时间67天。依照公积金贷款3.10%定期计算支付利息36.18元。
四,2024/6/8至2024年7月12日时间段,使用资金3221.56元(2024年6月7日退还3137.64元,6359.20元减去3137.64元,等于3221.56元,),使用时间35天。依照公积金贷款3.10%定期计算支付利息9.57元。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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