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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汤强应案看司法体系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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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汤强应案看司法体系之思》

汤强应案如一面镜子,折射出当前司法体系中存在的一些乱象,引人深思。

一、事实认定不清之弊
  在汤强应案中,中江县纪委不依法收集固定县政府作出决策的会议纪要,也不深入调查县政府制定决策的目的及其过程。重审过程中,中江县法院同样未查明县政府决策的真实情况,仅以违反砂场销售管理制度为由认定决策错误。而德阳市中院再审时未批准汤强应申请调取关键证据的请求,就将其上诉驳回维持原判。这种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它让当事人陷入无尽的困惑和痛苦之中,也让公众对司法的严谨性产生质疑。事实是司法裁判的基础,若不能准确、全面地认定事实,司法判决就如同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难以服众。

二、同案不同判之乱
      德阳市中级法院在劳务方非法采矿罪认定中,认为其依据决策所获收益合法,而在汤强应案中却推定县政府决策错误。这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极大地破坏了司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司法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可预测性,相同的情况应当得到相同的处理,这样才能让人们对法律有明确的预期,遵守法律、信赖法律。同案不同判不仅让当事人感到不公,也会削弱公众对司法的信心,使人们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三、疑罪从无原则之缺
  在汤强应案中,汤强应没有参与决策制定和具体执行工作,仅被领导安排传达工作,且在砂场工作期间没有职务任命文件和相应领导职务待遇。然而,法院却以其未对决策提出反对意见就将其单独判刑。这明显违背了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它要求在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但在本案中,法院未能严格遵循这一原则,对事实不清的部分没有进行深入调查,轻易地对汤强应作出有罪判决,这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不尊重,也是对法治精神的背离。

四、法律适用错误之憾
  市法院再审时引用法律条文存在错误理解,忽视了相关重要事实。同时,法院没有正确考虑中江县砂石特供领导小组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决策的情况。法律适用错误会导致司法判决失去正确的方向,无法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司法人员应当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避免因法律适用错误而造成冤假错案。

五、相关部门不作为及包庇纵容之害
  中江县公安局派住砂场的民警未履行打击违法犯罪职能,中江县水务局明知劳务方存在违法行为却不依法制止还延期许可证,县法院也认定砂石资源流失是多因一果,中江县纪委对相关责任人包庇纵容。这些部门的不作为和包庇纵容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生态。司法体系的正常运行需要各个部门的协同配合和严格履职,若相关部门失职渎职,就会使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正义无法得到伸张,最终损害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汤强应案凸显出司法体系中的诸多乱象,这些乱象不仅伤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我们必须深刻反思这些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以确保司法体系的公正、高效、权威,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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