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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公安局长和法官、检察官联手违法私放律师进看守所签零元股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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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3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司公众号曾在此前多次发布文章,控告宜宾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周述华与不法女商人周敏、宜宾市纪委原法律顾问罗和辉律师联手非法闯入宜宾市看守所,在羁押监管重地非法完成周敏以0元对价取得刘良彬实际投资的高县兴盛公司价值上亿的股权一案。由于内容真实,证据链完整,案情震撼,在国内外引发了广泛关注。

经过刘良彬长期艰难的控告,以及本司公众号的持续曝光,终于在2024年3月1日上午,宜宾市纪委监委通知刘良彬到纪委监委廉洁教育基地,当面告知了对周述华的调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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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宜宾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周述华

一是认定周述华签字同意,让不具备法定资格、时任市纪委法律顾问的罗和辉律师进入市看守所,威逼张传忠签字,助周敏“以零元对价”取得刘良彬公司股权的行为构成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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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述华签字的申请书

二是对将罗和辉律师会见申请,呈报给周述华签字的时任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罗明虎,已经被处理了。

但,事情至此并不完整,根据当时的相关证据,周述华批准的仅仅是罗和辉会见代持刘良彬100%股权的张传忠(在罗和辉会见刘良彬实施股权零元转让之前的数日,被抓捕并与刘关在同一看守所内的不同仓室)的“非法批文”,那么刘良彬的会见批文究竟是谁批准的,一直成了个谜,此前一、二审开庭,刘良彬多次申请调查令,均没有查到非法批准罗和辉会见刘良彬的批文和批准人。

所以,此前被证实的这一切,并不是在看守所零元购股权案的全貌,随着零元购案件的再审,更多涉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狼狈为奸,沆瀣一气,滥用职权、非法用刑事手段介入民企经济纠纷的铁证终于慢慢浮出水面,被暴露在了阳光之下。

直到2024年案件再审,刘良彬的代理律师从高县法院调取卷宗时,意外又发现一份《会见刘良彬申请书》,而提交该申请书的,照例是时任宜宾市纪委法律顾问的罗和辉律师,而批准该申请的,则是时任翠屏区检察院检察官的王生东(王生东在零元购股权事件后,便提拔到了珙县人民检察院担任副检察长)。该份申请书,在一、二审开庭审理中,并没有出示质证,所以刘良彬和他的代理律师根本就没看到这张“非法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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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王生东,目前担任珙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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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生东签字的会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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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罗和辉

刘良彬指出这份由王生东非法签批申请书的诸多违规和诡异之处:一是其申请事项为申请会见周敏与刘良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当事人,事实上,当时并无这一股权纠纷案件,罗和辉是捏造,王生东则直接不经调查完美配合;二是申请书呈报的是翠屏区法院,结果批准人却成了翠屏区检察院的王生东,那么这个流程中到底发生了什么?为什么翠屏区法院收到罗和辉申请后明明知道本院根本不存在刘良彬和周敏股权纠纷案,理应不予受理却违法收下,收下后又自己不签,而是当二传手甩锅给区检察院签?那么翠屏区法院是谁收到的这个申请,又是谁决定甩给区检察院,又是谁经手直接甩给区检察院的?区检察院是谁收到的,又是谁明知不合法而指令王生东签字的,王生东明知不合法却为何要签字?三是申请书上的盖章为翠屏区检察院公诉科,该印章并无对外行使公文的权力,只能作为内部业务使用。基于此,王生东的签字、盖章均涉嫌违纪违法,那么王生东为什么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都要签这个字?为什么一个普通的检察官在签了这个字以后就当上了珙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并且在零元购事件中,时任宜宾市公安局副局长周述华、时任翠屏区检察院检察官王生东违法批准都已经被锁定,但潜藏在翠屏区法院的这个承上启下的“二传手”仍然隐身,依然逍遥于法纪之外!这个违法乱纪的区法院二传手是谁?刘良彬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决不姑息,一定要把他绳之以法!

那么,现在事实清楚了,我们再来谈谈法律规定,让大家看看要让一个没有任何委托手续的律师,在三天内连续会见同一案件的两名在押同案人员在法律上是根本没有丝毫的可能性,但这一切绝不可能在法律框架内存在的事情就在宜宾真实地发生了!

一、律师进看守所会见的法律依据: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和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款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根据上述规定,“家属”的范围就固定下来了,只有身份符合上述规定的“家属”,才能办理委托手续,在办理的过程中,需要提供能够证明是“近亲属”的证明,比如户口本。那么,罗和辉既没有刘良彬和张传忠本人,也没有他们的妻子、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的委托,不是刘良彬和张传忠任何一人的辩护人,是不可能办理得到委托手续的。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去看守所预约会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那么,罗和辉根本没有委托书,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是绝对不能进入看守所会见刘良彬和张传忠的。

而且,最为严重的一点是,罗和辉不但是实施了无手续非法进入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的行为,更是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连续三日会见同一案件的两名同案人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进行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2017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三条 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刘良彬和张传忠当时是被公安机关列为骗贷罪的同案共犯羁押在宜宾市看守所内的不同仓室,当然,两人的骗贷罪是不是冤案在此不讨论,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同一名律师不能为他俩同时担任辩护人,也不得分别会见他们。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辩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避免利益冲突和潜在的串供风险。

所以,罗和辉实际上是没有高县兴盛公司委托,没有周敏委托,没有刘良彬委托,没有张传忠委托,但即使有委托,也是无效委托,因为在中国现行法律中,找不到一条能让一个律师连续三日先后会见同一案件同案犯的规定和路径。

当然,对于公权力机关来说,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目前中国并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规定,只要公安局领导和检察官签字就可以彻底突破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规定,所以王生东、周述华批准罗和辉进入看守所先后会见刘良彬和张传忠,既是违法批准。

但事实上,不管法律有如何强制性规定,都难不倒这位给宜宾市纪委当法律顾问的罗大律师,罗和辉和时任宜宾市公安局副局长周述华、时任翠屏区检察院检察官王生东,以及翠屏区法院神秘二传手勾结起来,赤裸裸地大搞“权大于法”,不合法的事情通过王生东、周述华滥用职权签字批准,罗和辉就能大摇大摆进入监管重地,如履无人之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仅仅看罗和辉进入看守所的这个事,不考虑他进了看守所后实施的行为,那么截止他进入看守所这一刻,他和王生东、周述华的行为还停留在违规、违纪、违法层面,尚且达不到犯罪。

但,随着罗和辉夹带捏造的股东决定和违法的0元对价转让股权合同等相关文件进入看守所,强迫张传忠签署,从而以0元对价将他代持刘良彬价值上亿的股权成功转让给不法女商人周敏,并且已经造成了巨大的严重后果,性质就在此发生了变化,罗和辉、周敏、王生东、周述华等人就已经涉嫌团伙作案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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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不法女商人周敏

对于罗和辉、周敏、王生东、周述华等团伙成员的后续,金良小编将全力追踪报道,直至他们被依法追究刑责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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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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