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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事件] 无罪辩护、实名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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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实名举报信

实名举报人信息:
举报人:徐鼎贵(徐崇凯之监护人),汉族,男,出生日期:1979年11月19日,住址:成都市成华区驷马桥14号2栋2单元4楼,身份证号码:51232197911198512,联系电话:19950130117。

被举报人:1、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婷  
              2、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法官:谢思源  
          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祝颖哲

案件崇凯01刑终883号刑事裁定书。举报人徐鼎贵,作为徐崇凯的监护人,现就本案中存在的严重程序违法、证据不足及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提出无罪辩护声明,并请求上级司法机关依法撤销原裁定,改判徐崇凯无罪,同时追究相关司法人员责任。

请求事项
1. 请求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1刑终883号刑事裁定书。
2. 请求依法改判徐崇凯为无罪。
3. 追究人为制造冤假错案的法官、检察官的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审理程序严重违法
1. 合议庭组成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本案依法应当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然而,一审法院仅由一名法官、二名陪审员及一名书记员组成合议庭,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2. 被害人及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依法通知被害人及证人出庭接受质询,剥夺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证权利,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3. 二审审判长未实际出庭:二审开庭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举报人送达了传票,载明审判长为祝颖哲法官。然而,在庭审中,实际审判长却并非祝颖哲法官,且该代理审判长对案件情况了解不足,频频翻看案卷,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二、检察官存在骗签诱供行为
1. 诱供取证: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华区检察官以获取《谅解书》为条件,多次向举报人及徐崇凯承诺不予批捕、不起诉或争取缓刑处理,并诱使徐崇凯在不符合事实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此行为明显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构成骗签诱供。
2. 违反回避规定: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期间,多次与举报人会面,违反了相关回避规定,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
3. 量刑建议随意更改:检察官在诱骗徐崇凯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又以法院不同意原量刑建议为由,擅自更改量刑建议,此行为无法律依据,显失公平。

三、徐崇凯不构成强奸罪
1. 无暴力、胁迫行为:根据现有证据,徐崇凯并未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事实上,双方系在玩“过家家”游戏时发生接触,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
2. 被害人陈述与证据不符:被害人在派出所的笔录中明确表示未遭到暴力、胁迫,且医院的检查结果也未能证明其受到强奸的事实。因此,公诉机关将本案定性为强奸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3. 法律适用错误: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错误地将一般性的接触行为认定为强奸行为,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4. 教育为主原则:鉴于徐崇凯与被害人均为未成年人,且双方关系亲密、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理。同时,双方家庭已达成谅解协议,更应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综上所述,徐崇凯被控强奸一案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证据不足及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举报人恳请上级司法机关依法撤销原裁定,改判徐崇凯无罪,并追究相关司法人员的责任。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关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问题,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

                        举报人签名:徐鼎贵(监护人)  
                                2024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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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4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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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4 17: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4-9-5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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