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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撞死人无刑责,行人获刑两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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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0 0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视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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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份交通事故案件的法院判决,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上海一名行人闯红灯过马路,造成骑电动车的受害人摔倒,进而被轿车碾轧致死。

  日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撞死人的司机无刑责,闯红灯的行人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

行人闯红灯 致他人被轧身亡获刑

  这起案件发生在今年5月17日的早晨7点多,周某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红棉路路口东侧人行横道,由南向北小跑着闯红灯穿过马路,打算去买个早点。

  然而让周某没有料到的是,在路口走了约5米时,骑着电动自行车的林某刚好经过,二人发生碰撞,林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这条车道有一辆在路口等红灯的越野小轿车,此时刚好绿灯放行后起步,碾轧了呈倒地状态的林某。林某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天离世,事发后行人周某逃离现场。后经民警电话通知,周某于当天中午到普陀区交警支队投案自首。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经晓洁表示:“东西向的这辆机动车正好是绿灯放行起步了,等到司机发现有一个人摔倒在她车轮处时,车辆因为惯性已经从被害人身上碾轧过去了,然后她立即刹车,但最终还是导致了被害人因遭车辆碾轧导致头、身体多处损伤,当日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行人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越野车驾驶员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当天,周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

  经晓洁分析道:“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就是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的被告人其实还有一个加重情节,就是他在当时看到被害人摔倒在机动车旁边,遭机动车碾轧过后,他并没有立即拨打报警或者采取抢救措施的积极救助行为。反而他因为害怕,折返回去逃走了。”

  行人周某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是在中午接到警察的电话后,主动到交警支队自首,根据这一点,检察官在起诉书中,作出减轻处罚的认定。

  司机撞死人无刑责
  法院为何这么判?

  在公众的认知里,说到交通肇事罪,人们往往会联想到横冲直撞的电动车、各种超速或超载的卡车、轿车,却很少有人知道行人也有可能犯交通肇事罪。为什么行人被判交通肇事罪?

  法庭上,行人周某对自己闯红灯并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深感悔恨。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周某在事发后迅速离开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系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法官提醒,谁违法谁担责,行人也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薛依斯认为:“所有的交通的参与人员,无论是机动车驾驶员,还是非机动车的行驶人还是行人,都应当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可能有些人认为行人或者是非机动车驾驶员不会造成多大的人员伤害,但其实不是,你只要是在道路交通上面进行行走、行驶,都会对别人造成一个潜在的危险。”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法院判决书,都认定越野车驾驶人无责。

  薛依斯进一步表示:“谁如果更守法,那么责任肯定会更低一点,尤其是完全守法的,比如说,守法方碰到了违章的相对方,那么哪怕是违法的相对方受到了伤害损失,身体也好,财产也好的伤害,那么守法的那一方最起码是不会构成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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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0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敎训深刻,銘记。

发表于 2024-9-10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面前不应该有弱势群体,保护守法者惩治违法者才是根本要义。可以从其他方面对弱势人群予以适当关照,但是不能从判罚上找平衡,这样是错误的。
举个例子,老人犯罪,不能因为高龄就放弃对其犯罪行为的判定,有罪就是有罪,但是对高龄、体弱多病者予以不入狱服刑或者保障其治疗方面给予一定照顾是合理的。

2021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4-9-10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4-9-11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一个复杂的社会里,无论是谁都应该对规则其心存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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