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融媒记者 高波报道:
一家长带着孩子去市中区某亲子游乐园玩蹦床时,家长一时兴起跳入海绵池,不慎摔断左腿。事发后,伤者与游乐园以及游乐园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打起官司。
伤者认为,游乐园没有做好安全防护;而游乐园则称,蹦床只适合1米以上儿童玩耍,陪同的家长玩耍受伤与游乐园无关。
游乐园要不要为此承担责任?内江法院法官结合该案审理情况,提醒广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们,要更好地做好安全管理,降低诉讼风险。
■案情:“家长陪同”是否可以陪玩?
2023年8月29日下午,艾女士带着子女购票进入市中区某亲子乐园玩耍,年仅9岁的孩子玩蹦床时,陪同进入的艾女士一时兴起也加入了玩耍。在这期间,她从蹦床跳入旁边约1.2米深的海绵池,致使左跟骨骨折。住院治疗10余天,伤愈出院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后,伤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游乐园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1万余元。伤者指出,游乐园内的海绵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海绵垫不足以保护游客的安全导致事故发生,且游乐场没有安全警示标志,无安全人员现场管理。
法院还查明,该亲子乐园就其经营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20万元的《公众责任保险》。
面对原告诉求,游乐园的管理者辩称已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在游乐园入口处设有温馨提示,“蹦床适合1米以上儿童玩耍,进入蹦床的儿童请由监护人成年人陪同……为了您的安全,孕妇、高血压、心脏病患者等请勿入内,55岁以上中老年人不建议入内,以免给身体带来不适”。
游乐园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声称,安全提示上明确载明蹦床只适合1米以上儿童玩耍,家长予以陪同,家长陪同并非指家长可以玩耍,而是家长陪同注意儿童安全。艾女士作为成年人在蹦床上玩耍,海绵对儿童和成人的承受力是不同的,艾女士明知是儿童蹦床还故意大力跳入海绵池内导致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
面对游乐园的说辞,艾女士反驳道,由于是亲子乐园,监护人陪玩是正常的娱乐活动。游乐园的温馨提示中允许监护人陪同,未明确载明监护人不能进入蹦床陪同儿童玩耍,并且事发海绵池蹦床处没有安全警示标志。
■法院:游乐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游乐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看其有无尽到经营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游乐园入口处虽然有“温馨提示”提示蹦床适合1米以上儿童玩耍,儿童由监护人陪同,但其未明确载明禁止成年人玩耍,事发时海绵池和蹦床处没有安全警示标志,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游乐园在艾女士和其他成年人在蹦床玩耍时予以及时制止,故游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受伤具有过错。
另外,法院还认为,艾女士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游乐园入口处载明了蹦床适合儿童玩耍,虽未禁止成年人玩耍,但其内含不适合成年人玩耍之意,艾女士在此种情况下,从蹦床大力跳入海绵池导致受伤,自身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过错。
法院认定,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各方面因素,判决对艾女士的损失,由游乐园承担七成责任,艾女士自身承担三成责任。因游乐园购买了限额20万元的公众责任保险,扣除10%的免赔额后,游乐园应承担的绝大部分赔偿责任转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官说法:
本案判决后,承办法官深入企业进行走访,对判决内容向企业负责人进行了释法明理,对民法典中关于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进行了深入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此规定,游乐园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供安全的设施、进行安全警示提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制止危险行为等。
企业负责人听完后,表示今后会在经营中更注重经营场所的管理文化,在场所的玩耍设计、提示标识、人员管理等方面更加注意,减少意外发生率,并会加强经营场所的保险保障,或将再优化保险赔偿限额,以进一步防范和减少意外发生后的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