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四川长宁县一项涉及13个乡镇、四个多亿的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网工程施工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业主方长宁县城乡水务有限公司涉嫌“高度关照”评标结果公示的第二中标候选人: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有屡次串通投标限制投标和违反招标文件硬性规定情形下,以招标文件可选规定(15家投标人违反该规定)为由,单单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后,让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一系列操作使本该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招投标变得扑朔迷离……。
惠民工程招投标基本情况
8月16日下午5点44分,四川省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交易信息---建设工程合同公告显示:长宁县城乡供水管网一体化工程(管网工程)施工项目由长宁县城乡水务有限公司发包,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建设施工合同于2024年6月18日签定,计划次日开工建设。从时间节点来看,什么原因该项目建设合同滞后近两个月才公告?并且该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排名第一名中标候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取消中标资格;由第二名中标候选人: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顺位中标;从中不难看出该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不太顺利,当中是否有什么隐情?
图一: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公告
据该项目招投标文件显示:长宁县城乡供水管网一体化工程(管网工程)施工项目涉及长宁县13个乡镇,计划总工期660天,签约合同价近四亿六百万(¥405686047元),可谓该县一项惠及民生的大工程。该项目是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经长宁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建设,由业主方:长宁县城乡水务有限公司发包,建设资金100%来自财政补助和企业自筹,委托四川富然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进行招标工作,长宁县水利局主管并行政监督。
该项目招标文件截图
据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布信息显示:该施工项目于2024年2月下旬启动招投标工作,于4月1日开标,4月4日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至4月11日。中铁上海工程局有限公司获得评标结果第一名,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获得第二名、第三名。
根据评标结果公示显示:参与投标公司众多,投标主体(含联合体)达五十六家,当中不乏有中铁系、中铁建系、中电建系、中交系等中字头直属央企、还有众多省市国企;粗略梳理下中铁系(中铁二局93.64、中铁四局93.86、中铁五局95.24、中铁十局94.96、中铁上海局96.04)、中铁建系(中铁十八局94.76、中铁十七局94.13)、中电建系(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95.57、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88.78、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95.53)、中交系(中交一公局集团水利工程公司91.15、中交天津航道局83.18)、广东省市国企(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94.98、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0、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91.15、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公司0)…其中评分结果为0的投标人有10家,评分结果95分以上的共9家(中字头的4家),90分以上的共21家(中字头的10家)。
长宁县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网工程评标结果公示
据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该施工项目应该是第一中标候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中标;但在公示期满11天后,即4月22日,业主方长宁县城乡水务有限公司却发出取消中铁上海工程局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通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55条规定
取消理由是第一中标候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不符合招投标文件1.4.3(18)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2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中第20条(可选择项,非必选项)第4小条:
④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当日(4月22日),该施工项目业主方:长宁县城乡水务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没看错,确定没有看错,反复回看,反复确定确实没有看错,长宁县城乡水务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与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同时进行,无缝衔接!
长宁县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网工程中标结果公示
并在三天后(2024年4月25日18:00)在宜宾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进行中标结果为期一天的公示(2024年4月26日18:00止)。
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中标结果异议期通常为7天。这意味着,投标人或其他相关方对中标结果有疑问或认为存在不公正的情况,有7天的时间来正式提出异议,特别是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情况,更应注重,旨在保护投标人的权益,同时也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同时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这一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公示期间的重要性,确保了所有相关方有足够的时间来审查和提出异议,从而维护了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因此,无论是中标候选人公示期还是中标结果公示期,其时长均为3天,这是招标投标活动中重要的程序性规定,必须严格遵守。
据业内资深人士介绍: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招标人以非必选项“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为由,取消评标专家委员会评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确实有违反《招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嫌疑。因为当今的中字头的央企,根据管理模式要求,均是由国务院国资委直属的管理企业控股管理。比如,中铁系的企业,均是由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管理;中铁建系的企业,均是由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管理…各兄弟公司之间独立法人、独立财务核算、不相互参股、并具竞争。根据招标文件,此项目的业绩要求,民营企业很难达标,而满足要求的央企国企很多都存在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控股,相当于直接排除了大多潜在投标人。
如果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勾选的“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限制选项,那么上述梳理的参与本次招投标的中铁系、中铁建系、中电建系、中交系、广东省市国企等16家企业(15家投标人,有联合体)都违反该限制选项,都应该废标。根据评标规则,合格的投标主体和基准价均会发生改变,该次评标结果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五六条
评标专家委员会是本次评标的最高核定机构,并没有认定参与本次投标的中铁系、中铁建系、中电建系、中交系、广东省市国企等15家投标人违反上述限制性条款,且都作为有效标进入报价和技术评议阶段并评出结果。业主方长宁县城乡水务怎能单方面以此限制条款仅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并顺位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
惠民工程中标人是否“完美”?
四川长宁县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网工程业主方:长宁县城乡水务有限公司在同一天(4月22日)一边以招标文件当中一小项(可选项,非必选项):“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限制条款为由,取消了中铁上海工程局有限公司被评标专家委员会评出96.04高分获得评标结果第一名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一边决定并通知评标结果第二名、第二中标候选人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标。
该项目招标文件截图
再次回到时间节点来看:招标人4月22日确认新疆兵团水电工程集团中标后,近两月(6月18日)才与中标人签定合同,超期20多天;签定合同后,又滞后近两个月(8月16日)才合同公告,这是为什么呢?这样符合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吗?
从评标结果公示可以看出,被业主确认中标的新疆兵团水电工程集团投标价格比被取消中标资格的中铁上海工程局多110多万元。
位于长宁县竹海镇中心卫生院对面的该工程项目部已投入使用
从项目合同公告之前早已投入使用的宽敞明亮独栋项目部,或许可以明白点当中原因。怎么突然有先入为主、生米已煮成熟饭、木已成舟的感觉!
业主方的“偏爱”,是不是因为新疆兵团水电工程集团是“完美”中标人?
有事没事问“度娘”,通过简单百度不难发现:
不会吧,新疆兵团水电工程集团早在2021年因为串通投标行为被东莞住建局处罚惩戒。三年前的事情了,已经过了惩戒期了!
好吧,来一条2023年的吧,又是因为串通投标,在新疆,没错,2023年4月18日被新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罚款近79万元。
投标人不得有的12种情形当中第12条,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难道是因为串通投标不是骗取中标行为?所以这次能得到业主“偏爱”中标!
招标文件1.4.1规定截图
再来看看长宁县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网工程招标文件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当中规定: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在本项目合同签定后至(工程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新疆兵团水电工程集团中标工期428天的第三师四十一团小草湖干渠建设项目,该工程还在建,也就是说长宁县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网工程的技术负责人(总工)正在上图所示项目中任职在建。
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两个项目同时在建,一个在新疆,一个在四川,建造师肉体凡身,无分身法术突破地域限制。
都是笔者的错,好奇心太重,查询中还发现新疆兵团水电工程集团多起涉劳资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终审判决(败诉)维持原判案例。
至此,着实让人想不明白,什么样的理由业主方长宁县城乡水务给予了新疆兵团水电工程集团无尽的“偏爱”:
有劳资拖欠引发诉讼,给予理解;
技术负责人在别的项目在建,违反招标文件硬性规定,没关系,给予支持;
有屡犯串通投标行为,还在惩戒期,也没问题,给予原谅…
甚至为了更好的体现“偏爱”,还能找招标文件中的一小条可选项单单废掉第一中标候选人,让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
即便是第二中标候选人比第一中标候选人多110多万元也不存在,因为项目资金是财政补助资金,又不是掏私人口袋里的钱。
俗话说“事出反常必有妖”!
招投标是一项严谨求实的工作,也是极易产生利益输送以及贪腐的领域,务必确保公平公正性和公开透明性。
无休止无原则无底线的“偏爱”,当中有什么“隐情”不得而知,更不能轻意下结论,待相关职能部门查证查实。
一项民生工程,期待更“完美”的中标人,合理合法合适的用好资金,建好工程,真正的惠及百姓、福及百姓!
事情如何发展,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