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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问中市中级法院 :对你的神明裁判不服,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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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5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神明裁判是通过某种方式,与上天、神明相通,让神灵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古代人相信神明代表天理,也就是老子所称玄之又玄的——道,神明裁判是集合侦查、审判、处罚于一体的司法程序,它有水淹、火烧等多种方式,其中大部分是披着神明的外衣,实际反映裁判者意愿。中学语文课本摘录了《红楼梦》一个章节“葫芦僧断葫芦案”,就有一个情节,贾雨村为了包庇打人致死的呆霸王薛潘,故意进行一次“扶乩”,说薛潘与冯渊为前世孽债,今世偿还,让薛潘花钱了账。这种“扶乩”就是典型的神明裁判,请来的神仙不是留些莫名其妙的诗句,就是在沙盘上划横七竖八的道子,只有懂得这门外语——神仙语的专业人士才能翻译解读,而翻译的结果,又往往表达出裁判者的意愿。

   在法治化的今天,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执行的神明裁判制度,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都是交由审判委员会,由院长或副院长主持一班人通过焚香、祷告等一系列仪式后,神就将裁判结果显示给主持人,主持人翻译得出裁判结果,别说这还真的很灵验。只要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院长或副院长主持一班人通过焚香、祷告等一系列仪式后,得出的判决结果,任你再怎么申诉,检察院都不会抗诉,省高院都不会再审,任你告破天,都不得纠错。这简直是神了。

   2011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现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造成合议庭再审”。经合议庭审理查明起诉指控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巴中市中级法院一副院长代理审判委员会一班人,通过焚香、祷告等一系列仪式后,神灵将裁判结果显示给主持人,主持人翻译出来的意思是:如果不对原审被告人判有罪,巴中市中级法院将会被追究错案责任,于是决定对原审被告人改判医疗事故罪。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1、撤销原刑事裁判,2,原审被告人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判决载明,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判医疗事故罪的事实依据是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但这份尸检报告由于涉嫌法医弄虚作假,已经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且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受理范围“”所否定;依据证据规则,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使用。依据刑法,既然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就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就不能认定是被告人的行为造成死者死亡,没有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要件,就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犯罪。所以,判决书就隐瞒了该法医尸检报告已经重新鉴定否认的事实。

  看似荒唐的事情,但 神明裁判毕竟有神相助,其力量是难以估量的。原审被告人对判决不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直接联系省高院王法官受理申诉,直接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视若无睹。原审被告人向巴中市检察院申诉,直接被回复不予抗诉;原审被告人向巴中市政法委申请监督,政法委转巴中市中级法院查处,巴中市中级法院以省高院已经作出过驳回申诉处理,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再对申诉复查。两年前政法委组织化解涉诉信访案,巴中市中级法院将该案分给通江县法院化解,通江县法院装模作样调查了解后,未给信访人任何解释及答复就不了了之。今年最高法院发起化解涉诉信访案,巴中市政法委又将该案转巴中市中级法院处理,巴中市中级法院又依葫芦画瓢分给通江县法院化解,通江县法院办案法官及包案副院长又是与信访人见面,了解情况后,至今未作任何解释及答复。

    我们就不明白了,既然巴中市中级法院能够以上级法院作出过驳回申诉处理,就不对申诉复查,为理由拒绝对申诉依法复查处理,那么你为什么又将对中级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的涉诉信访案交给通江县法院化解呢?你为什么不分给四川省高级法医化解呢?依照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逻辑,这通江县法院还敢对你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说三道四,指出错误,导入诉讼依法处理吗?而且你们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作出、是由院长或副院长主持一班人通过焚香、祷告等一系列仪式后,神就将裁判结果显示给主持人,由主持人翻译出神明意愿,得出裁判结果,而通江县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又不会这功夫,他们又怎么能够评判你这判决是正确还是确有错误呢?这共产党咋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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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9-1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葫芦僧断葫芦案;
 楼主| 发表于 2024-9-16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规范裁判文书援用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援用的证据,应当阐明采信或者不予采信的理由。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判决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使当事人和公众能够更好地理解法院的判决依据。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该将审判委员会采用神明裁判的方式,决定隐瞒法医尸检报告被重新鉴定否认的事实,将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作为认定原审被告人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事实依据,改判医疗事故罪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公开。
 楼主| 发表于 2024-9-17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你出来解释呀
 楼主| 发表于 2024-9-17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弱弱地问一句,你这判决时怎么作出来的?
 楼主| 发表于 2024-9-20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你还要脸吗?
 楼主| 发表于 2024-9-29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要脸吗?

发表于 2024-10-25 07: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10-25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决载明,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判医疗事故罪的事实依据是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但这份尸检报告由于涉嫌法医弄虚作假,已经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且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受理范围“”所否定;依据证据规则,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使用。依据刑法,既然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就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就不能认定是被告人的行为造成死者死亡,没有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要件,就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24-10-26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是讲法的地方,更是讲理的地方,必须依法、依理处理信访问题。一些确有错误的裁判只有受到新闻媒体的关注或者有关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上级法院过问乃至检察机关抗诉以后,才被提起再审纠正,这是很不正常的。对确有错误的案件主动提起再审,是从源头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楼主| 发表于 2024-10-31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张越落马解答了聂树斌案从“铁案”变成待解悬案的内幕。 熊医生医疗事故案从从“铁案”变成待解悬案的内幕又是什么呢? 导致熊医生案从以非法行医立案、到以医疗事故逮捕、到以非法行医起诉判刑、到撤销非法行医改判医疗事故罪,一再挫折的幕后黑手又是哪个呢?

在张越“不许翻案”的指令下,聂树斌案中诸多关键疑点被一再拖延,辩冤谤白的努力一次次无功而返。张越的落马,将其“一言堂”式的内部控制泄露出来,对于理解聂树斌案大有帮助。
这个补白之所以值得一提,是因为它将高阶滥权与底层民众的不幸命运联系到了一起。张越经营的政商联盟,不仅有着在股权上强力攫取的贪婪一面,也有着在体制内张扬跋扈、制造小民悲剧的恶劣一面。张越落马,有助于反思及杜绝类似的伤害。
聂树斌案转由山东异地重新检视之后,舆论一度抱有乐观期待,以为可以有一个决定性的反转。但是随后发生的一切,令人无法乐观。现在,导致聂树斌案一再挫折的幕后黑手浮出水面,这都是张越案引出的线索。
 楼主| 发表于 2024-10-31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熊医生案从从“铁案”变成待解悬案的内幕是什么呢? 导致熊医生案从以非法行医立案、到以医疗事故逮捕、到以非法行医起诉判刑、到撤销非法行医改判医疗事故罪,到化解涉诉信访案的法官不能解释,一再挫折的幕后黑手是谁呢?说出来你都不会相信,他就是通江县卫生局。
 楼主| 发表于 2024-11-1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通江县法院处理涉诉信访的法官叫我服判息诉的理由更奇葩,通江县法院负责化解涉诉信访案的法官是这样说的:你对巴中市中级法医作出的判决医疗事故罪不服,我们下级法院也不好评判,而且省高院也作出了驳回处理,你就应该复判息诉了。不管怎么说,手术是你做的,病人死了的,你应该复判接受。至于其它医生是不是涉嫌犯罪没有受追诉,案子是不是没有调查清楚,已经二十多年来,应该算了。我当时回答通江县法院法官:信访法制化的道理大家都懂,依照属地管理原则,该你们通江县法院负责化解这个信访案子,依照法律及政策规定,你们通江县法院应该作出书面结论,你们认为是属于应当启动诉讼程序解决的就导入诉讼程序处理,你们认为是应当释法明理说明的就释法明理说明判决的合法,让信访人复判息诉。你们认为是信访人无理缠诉,就依法终止。但是我如果认为是你们不作为或不负责任,或故意推诿让程序空转,我肯定依照信访条例及处理涉诉信访的相关规定举报你们。
 楼主| 发表于 2024-11-6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反腐也许是真的,但反司法腐败绝对椒假的。司法腐败与官场腐败相互勾结,有着千丝万缕、犬牙交错在复杂关系,官场敢真的反吗?那不是反自己了。
 楼主| 发表于 2024-11-7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可在巴中市为什么就不能执行呢?

发表于 2024-11-7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影有一句经典台词很适合当今法院,所谓“讲理”不再“理”上,关键是在将“讲”上!我是警察局局长,我说你有罪你就有罪,我说你无罪你就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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