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明裁判是通过某种方式,与上天、神明相通,让神灵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古代人相信神明代表天理,也就是老子所称玄之又玄的——道,神明裁判是集合侦查、审判、处罚于一体的 司法程序,它有水淹、火烧等多种方式,其中大部分是披着神明的外衣,实际反映裁判者意愿。 中学语文课本摘录了《红楼梦》一个章节“葫芦僧断 葫芦案”,就有一个情节, 贾雨村为了包庇打人致死的呆霸王薛潘,故意进行一次“扶乩”,说薛潘与冯渊为前世孽债,今世偿还,让薛潘花钱了账。这种“ 扶乩”就是典型的神明裁判,请来的神仙不是留些莫名其妙的诗句,就是在沙盘上划横七竖八的道子,只有懂得这门外语——神仙语的专业人士才能翻译解读,而翻译的结果,又往往表达出裁判者的意愿。
在法治化的今天,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执行的神明裁判制度,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都是交由审判委员会,由院长或副院长主持一班人通过焚香、祷告等一系列仪式后,神就将裁判结果显示给主持人,主持人翻译得出裁判结果,别说这还真的很灵验。只要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院长或副院长主持一班人通过焚香、祷告等一系列仪式后,得出的判决结果,任你再怎么申诉,检察院都不会抗诉,省高院都不会再审,任你告破天,都不得纠错。这简直是神了。
2011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现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造成合议庭再审”。经合议庭审理查明起诉指控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巴中市中级法院一副院长代理审判委员会一班人,通过焚香、祷告等一系列仪式后,神灵将裁判结果显示给主持人,主持人翻译出来的意思是:如果不对原审被告人判有罪,巴中市中级法院将会被追究错案责任,于是决定对原审被告人改判医疗事故罪。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1、撤销原刑事裁判,2,原审被告人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判决载明,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判医疗事故罪的事实依据是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但这份尸检报告由于涉嫌法医弄虚作假,已经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且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受理范围“”所否定;依据证据规则,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使用。依据刑法,既然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就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就不能认定是被告人的行为造成死者死亡,没有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要件,就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犯罪。所以,判决书就隐瞒了该法医尸检报告已经重新鉴定否认的事实。
看似荒唐的事情,但 神明裁判毕竟有神相助,其力量是难以估量的。原审被告人对判决不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直接联系省高院王法官受理申诉,直接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视若无睹。原审被告人向巴中市检察院申诉,直接被回复不予抗诉;原审被告人向巴中市政法委申请监督,政法委转巴中市中级法院查处,巴中市中级法院以省高院已经作出过驳回申诉处理,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再对申诉复查。两年前政法委组织化解涉诉信访案,巴中市中级法院将该案分给通江县法院化解,通江县法院装模作样调查了解后,未给信访人任何解释及答复就不了了之。今年最高法院发起化解涉诉信访案,巴中市政法委又将该案转巴中市中级法院处理,巴中市中级法院又依葫芦画瓢分给通江县法院化解,通江县法院办案法官及包案副院长又是与信访人见面,了解情况后,至今未作任何解释及答复。
我们就不明白了,既然巴中市中级法院能够以上级法院作出过驳回申诉处理,就不对申诉复查,为理由拒绝对申诉依法复查处理,那么你为什么又将对中级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的涉诉信访案交给通江县法院化解呢?你为什么不分给四川省高级法医化解呢?依照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逻辑,这通江县法院还敢对你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说三道四,指出错误,导入诉讼依法处理吗?而且你们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作出、是由院长或副院长主持一班人通过焚香、祷告等一系列仪式后,神就将裁判结果显示给主持人,由主持人翻译出神明意愿,得出裁判结果,而通江县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又不会这功夫,他们又怎么能够评判你这判决是正确还是确有错误呢?这共产党咋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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