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中级人民法院会主持正义还民于公道
一、基本情况:我们是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熙和盛世小区的居民。开发商是四川盛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510000000060036;企业法定代理人:罗世昌。小区于2011年4月开始筹建,2013年9月27日竣工。商铺、楼房于2012年开始出售到现在已有12年余,小区共有2栋住宅楼共计88套住宅,商铺176间。
事实和理由:既简单又清楚,就是开发商谎称受泸定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委托他们公司代收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统一为我们办理不动产证,使我们信以为真。因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同意开发商代为我们办理产权证,开发商同时承诺730天内未能办妥产权证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或按日计算赔偿总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结果开发商把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骗到手后不为我们去办不动产证而是携款潜逃。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盛熙建设公司的收款发票为据。为何开发商骗走契税和房维修基金十二多年不还,至今仍然逍遥法外呢?这还得从头说起:
12年前我们付全款购房后,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我们交了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当时商铺是按4%、住房是按1.5%交的税费),由开发商统一到有关部门去办房屋产权证。没想到两年后房屋产权证没办下来,业主们到有关部门去询问,大家才晓得开发商根本没有去交材料办过证,把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骗到手后当时就携款逃离甘孜州了。
二、交了两次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者终于办到了产权证。
开发商诈骗、霸占了代收我们的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导致我们办不到房屋产权证。我们年年反映,都得不到解决。后来县有关部门说:自行完成办理产权证手续者可以办到不动产权证。因此我们很多业主都自己又交一次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才办到了不动产权证。有部分坚持不再次交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的,至今也未办到产权证。
三、官司胜诉了但至今执行不了:
我们向县、州、省有关部门继续反映,回复都是请走司法程序。因小区业主来至全州各县,互不认识,最早只有17户参加去泸定县法院打官司,胜诉裁决书是(2017)川3322民初273号,后来陆续有(2022)川3322民初527号等很多胜诉裁决书。都是法庭上开发商服从判决,事后拒不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执行程序。”业主们好不容易了解到2019年5月23日有卖房屋尾款236803.00元汇入开发商的私人账户,立即向泸定县法院提供,但两周后告诉我们:“该款汇入开发商的私人账户后,由开发商用于发放已拖欠两年多的员工工资和购买断保的社保,款项已无剩余,目前无法追回。”看来法院是只能冻结公司账户,却管不了私人账户的。
官司虽然打赢了,同年也递交了申请强制执行书,但开发商至今拒不执行,法院对无赖的开发商也无能为力?就这样无限期地拖延至今?
四、讲理执法的地方成了为开发商辩解的部门:
我们多数是来至各县的退休职工、干部,已从六十岁拖到70多岁了。忧郁成疾有的已经去逝。最早胜诉官司的至今有8年多了,法院终结执行程序后,当时我们只能提供开发商明摆着未完工的烂尾楼宾馆。我们向州长信箱反应,2019年7月8日泸定县政府回复:“……经调查,盛熙公司在熙和盛世楼盘所抵押的每项不动产实际价值均大于抵押价值,因此该公司名下财产价值与实际债务不存在资不抵债的问题,虽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但该公司将资产处理后,所有生效判决结果和调解结果均能得到执行”。县政府如此回复给我们吃了定心丸。
没想到2023年资产处理了,泸定县法院还是不能“全部兑现”(只兑现了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的89%,还有11%和开发商预售的房屋面积大于交房时的实际面积,应退还多收了我们房屋面积的买房款,及合同承诺应赔偿的违约金都不能兑现)。盛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赖账12年多,至今还未申请破产说明公司还在正常运行(是有钱的),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上公示的信息也证实:盛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同一实体法人的泸定红石滩假日酒店公司,2015至今有353条同步资金往来线索,也证明公司仍然在正常运行。如果县法院有所作为,按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和五十三条,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就不至于让正义受屈,让开发商至今还逍遥法外。应追究开发商侵占和拒不执行裁决罪的刑事责任才对。
法院拖延不办,我们就依法报案:2022年1月25日,我们联名到泸定县公安局去报开发商诈骗和侵占契税房屋维修基金案,同年2月19日回复:“经审查认为不够成诈骗罪,侵占罪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开发商虚构(谎称)泸定县住交局、县税务局委托代收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代办产权证(两年后未取得产权证我们去询问泸定县住交局和县税务局回答未委托过,开发商也无委托书出示)的事实,骗我们当时信以为真而委托并向开发商交了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诈骗得逞),开发商明知收的钱是专项用于交给有关部门为我们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却故意不去交办而携款潜逃,十多年至今不还,这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什么?但泸定县公安局就回复说不涉嫌诈骗罪,侵占罪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如此推诿了事。
泸定县法院是最了解我们情况的,但他们只以“被申请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止本案的执行程序了事,一拖就是数年,就这样让开发商至今仍然逍遥法外。
五、恢复执行太难,但见到了曙光:
经申请执行人调查发现,开发商有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我们于2024年6月14日,向泸定县法院执行局申请恢复执行程序。2024年7月16日电话回复仍然是:“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4年7月22日,我们向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监督申请书及有关线索证据。近期打电话询问,回答正在办理。相信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会为我们主持公道,严惩开发商的?
六、彻查泸定红石滩假日酒店公司是关键:
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官方备案企业征信机构上公示的信息:被申请执行人罗世昌的四川盛熙建设有限公司和泸定红石滩假日酒店公司,从2015至2023年间有同步的资金往来往线索268条,2023年至2024年4月查共有同步资金往来往线索273条,较前增加了5条。2024年6月5日查共有346条同步资金来往线索,比两月前增加了78条。2024年7月21日查,两家公司有同步资金来往线索349条,比3月前增加了81条线索。2024年8月6日查两家公司有同步资金来往线索353条,比15天前又增加4条。泸定县法院查证四川盛熙建设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川盛熙建设公司的资金和泸定红石滩假日酒店公司的资金来往线索同步,两家公司同一实体法人是罗世昌,说明资金来往线索都在泸定红石滩假日酒店公司的帐上,所以应该查泸定红石滩假日酒店公司的帐。
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上足以证明:四川盛熙建设有限公司和泸定红石滩假日酒店公司的同一实体法人都是罗世昌,四川盛熙建设有限公司是泸定红石滩假日酒店公司100%的股东。泸定红石滩假日酒店公司是罗世昌的独资企业,是一人责任有限公司,罗世昌是泸定红石滩假日酒店公司认缴、实缴的出资人。证明罗世昌的公司是有钱的,为了逃避盛熙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把钱都转移到泸定红石滩假日酒店公司帐上去了。
泸定县法院执行局不去查证核实申请人提供的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官方备案企业征信机构上公示的,四川盛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泸定红石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2015年至今,两家公司所有同步资金来往线索的资金流向详情,总是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拖延执行。泸定县法院执行局法官,不依法执行、不作为、懈怠执行,申请人多次了解执行情况,承办法官总是敷衍应付。
泸定县法院执行局局长桑吉,在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显示,罗世昌的四川盛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泸定红石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在2015至2022年间有268条同步资金来往线索的情况下,作出了(2022川3322执395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程序”。他们只查四川盛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去查证核实同一法人实体的泸定红石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资金来往线索,就断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就否定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线索而武断作出了判决。事实都未查明就作出判决,这是乱作为。
好比开发商有两个钱包,腾空一个把钱放进在另一个钱包里,泸定县法院的法官只见到其中一个是空的,就认定他无钱?是法官的水平太低还是故意包庇开发商?吃专业饭的法官连开发商耍小儿科的伎俩都看不懂,还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吃专业饭有执法权的人不去银行查证核实、追踪泸定红石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资金来往线索,老百姓无执法权去银行查帐,难道就任由开发商这样长期逍遥法外啊?
四川盛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泸定红石滩假日酒店公司是同一法人实体,财务(资金来往)、人事等都和四川盛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致,该公司成立后从未独立开展过业务,四川盛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泸定红石滩假日酒店公司100%的股东。所以罗世昌的泸定红石滩假日酒店公司,是一人责任有限公司,是独资企业。所以泸定红石滩假日酒店公司的资金就是四川盛熙建设有限公司的资金,因此才会两个公司的资金来往线索同步显示。
我们2023年11月向泸定县法院执行局递交申请追加罗世昌为被执行人,法院不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吃专业饭的法官,糊弄老百姓法律知识不全面,仅凭第十七条,故意忽视第十三条,就作出了驳回追加罗世昌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如此乱作为糊弄老百姓,是造成开发商长期逍遥法外的根本原因。
既简单又清楚的事实和理由,却造成我们维权12年多至今开发商还逍遥法外,不知何时才能将不良开发商绳之以法哦?
202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