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融媒记者 高波报道: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成为众多小商品店的交易习惯。除此之外,先收货,后付钱,签单购物的方式也较为常见。
9月18日,东兴区人民法院向《每周说法》栏目通报一起“交易习惯”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方称已发货却没收到钱,而另一方却称对案涉货物并不知情。
究竟是买家没付钱,还是卖家没发货?法院最终给出了公正裁决。这起案例也为广大商家提出了重要警示。
案情:先收货,后付钱,买卖双方无合同
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她是个体工商户,在内江城区经营一家五金店,因为所售货物都不是大宗商品,顾客购买商品一般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对于一些熟悉的老顾客,也经常是先送货,后收款。双方交易并无合同。
张女士称,2022年12月至2023年9月期间,四川某公司工作人员经常向她采购消毒用品,店里安排送货后向对方出具了电子发票,大多数时候对方也都在收到发票后不久通过转账方式完成了支付。
然而,她在盘点账目时发现,2023年5月至7月期间,该公司累计有七次向她赊购消毒产品后未及时付款,货款共计7.6万余元。经催收无果后,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并计算利息。
面对张女士的诉讼请求,被告四川某公司辩称,双方未就本案所供货物签订任何买卖合同,被告对原告所供货物不清楚,没有就供货进行结算。因此,双方并未形成事实买卖合同,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交易习惯构成买卖合同
双方无书面的买卖合同,原告声称已送货却未收到货款,而被告却称不知情。双方到底有无实质交易?
法院审理后查明,2022年12月至2023年9月期间,张女士所经营的五金店多次向四川某公司供货消毒产品,送货单上“收货单位及经手人”处有四川某公司员工的签名,张女士向对方出具发票后不久,除7笔交易没有收到相应的转账外,其余款项均收到了四川某公司银行转账,转款记录留言为“药剂款”,转款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符。
庭审期间,张女士向法院提供了案涉7笔交易的发票和送货单,该送货单上有四川某公司员工的收货签名。该7笔交易涉及货款累计达7.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向被告供货消毒产品,被告工作人员在送(销)货单上签名并收货,原告向被告也出具了电子发票,被告按照票面金额也支付了部分货款,双方按照交易习惯长期进行买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原、被告间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据此,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7笔交易被告未支付货款构成了违约,应承担支付原告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法官点评:
在本案中,我们面临的是一起典型的基于交易习惯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律确认了合同订立形式的多样性,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这一原则为处理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实际存在交易行为的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案中,原告张女士与被告四川某公司之间虽未签订正式的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通过长期的业务往来,形成了先收货后付款的交易习惯。原告提供了送货单、电子发票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上均有被告公司员工的签名确认,且部分交易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完成,转账记录中的留言“药剂款”及金额与发票完全对应,进一步证实了双方之间实际存在的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原告提供的各项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认定了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这一认定不仅体现了法律对交易习惯作为合同订立形式的认可,也保障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商事交易中的有效实施。
此外,本案的裁决也向广大商家提出了重要警示:在日常经营中,即便基于信任或习惯未签订书面合同,也应妥善保管好送货单、收货单、发票等交易凭证,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证明交易事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的裁决不仅是对具体案件争议的解决,更是对交易习惯作为合同订立形式的一种法律确认,对于促进商业诚信、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