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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求助】恳请领导维护百姓权益,督促甲方支付工程款[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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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0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督促责任机关依法支付施工企业建设工程款的
紧急情况报告
    :
尊敬的领导,四川航空工业大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大汉公司”)、蓬溪县滢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成都市广泽园林公司重庆园林建设工程款迟迟得不到四川遂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与遂宁天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一公司”)支付,合法权益严重受损,民工工资权益等无法及时充分保障,现就相关情况向您汇报,恳请得到你的关注与支持,督促并监督高新区管委会及天一公司及时支付工程款。
一、主要事实经过
2016年2月遂宁恒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恒阔置业”)代表高新管委会作为发包方、航空大汉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遂宁西部物流港生态公园A标段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遂宁西部物流港生态公园B标段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该生态公园即鹭栖湖公园,A标段景观绿化工程包括会议中心、湖心岛、商业街及该区域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和湿地景观;水电安装、雕塑小品、休闲设施及园区内景观配套设施;B 标段景观绿化工程包括公园入口广场、运动中心、老年活动广场及该区域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和湿地景观;水电安装、雕塑小品、休闲设施及园区内景观配套设施。成都广泽园林公司C标段景观绿化工程包括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和湿地景观;水电安装、雕塑小品、休闲设施及园区内景观配套设施,重庆园林D标段景观绿化工程包括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和湿地景观;水电安装、雕塑小品、休闲设施及园区内景观配套设施,蓬溪蓬溪县滢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A标段景观绿化工程广场施工等。A、B、C、D标段景观绿化工程于2017年9月21日办理竣工验收移交。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民事调解书,确认欠付工程款 27500000余元,且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至今四家单位未获偿任何款项。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与高新区管委会协商,恒阔置业破产管理人与天一公司签订《鹭栖湖公园移交书》,确认鹭栖湖公园为“公益性公园”,约定该公园按照现状移交天一公司,补偿事项待另行协商处理。即航空大汉公司施工的工程成果已由高新管委会掌控并享有权利。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 年 6 月 30 日作出(2023)川 09 民终 741 号《民事判决书》,查明:恒阔置业未取得环湖湿地景观公园(注:即“鹭栖湖公园”)项目所对应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恒阔置业不享有对该工程所有权,恒阔置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该工程未被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处置。换言之,该院认为航空大汉公司不能通过恒阔置业的破产程序实现该工程的优先受偿。
四家优先受偿单位分别为:
重庆园林金额为:5000000元;
四川航空工业大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金额为:10002678.03元;
蓬溪县滢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金额为:2201730元;
成都市广泽园林公司金额为:10380000元。
二、高新管委会应当支付鹭栖湖公园的工程款,天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航空大汉公司、蓬溪县滢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成都市广泽园林公司、重庆园林认为即便按照法院认定鹭栖湖公园为公共设施、公益性建筑,航空大汉公司承建的公益性建筑而发生的工程款应当由高新管委会的支付。恒阔置业破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勤勉义务,保护债权人知情权等。理由如下:
1.     遂宁西部物流港生态公园(鹭栖湖公园)作为政府公益公园,应当对地上绿化建设承担相关费用。
目前债权人未获得遂宁西部物流港生态公园的土地权属具体情况。参考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 年 6 月 30 日作出(2023)川 09 民终 741 号《民事判决书》,查明:恒阔置业未取得环湖湿地景观公园(注:即“鹭栖湖公园”)项目所对应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恒阔置业不享有对案涉工程所有权,恒阔置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案涉工程未被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处置(详见该判决书第 12 页)。法院查明恒阔置业未鹭栖湖公园项目所对应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则该土地使用权极可能归当地政府所有。鹭栖湖公园为政府享有产权的“公益性公园”,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公园是社会公益事业。各地建设和园林主管部门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将社会公益性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费用列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一)项规定:公共绿地建设,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第三条(三)项的规定:“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城市各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三条(一)项规定: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高新区管委会作为该工程辖区的行政管理机构,有投资建设的法定义务及责任,将该工程建设费用(含工程价款)列入高新区管委会公共财政预算。从该工程形成资产的产权归属来看,虽然在(2023)川 09 民终 741 号案中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未作审查,但是鉴于(2023)川 09 民终 741 号《民事判决书》已查明恒阔置业不享有对案涉工程所有权,也未取得鹭栖湖公园项目所对应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二条、《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可认定该工程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高新区为该工程形成资产的所有权人。高新区政府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应当对公益性公园的建设费用承担支付责任。
2.高新区政府应当对委托代建性质协议,承担最终付款责任。
高新区作为该工程的所有权人签订《投资协议》,批准并组织该工程施工建设,为该工程的实际建设单位和实际发包人。鉴于该工程内容为上述《投资协议》中项目内容的一部分,恒阔置业与航空大汉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前已知悉《投资协议》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五)条中的规定: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中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鉴于虽然就该工程施工,高新区管委会未与航空大汉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恒阔置业与航空大汉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但是,高新区管委会与恒阔置业之间构成委托代建关系,高新区管委会为委托人,恒阔置业为受托人,恒阔置业作为受托人与第三人航空大汉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对委托人高新区管委会具有约束力,施工合同项下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应由高新区管委会支付给航空大汉公司。
3.西部物流港生态公园实际为政府管理,政府部门应当对合理费用予以补偿。根据甲方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与乙方远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5日签订的《投资协议》第三条项目建设及管理第5项明确了乙方在物流主题公园的总体规划范围内提出规划建设的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年会会所及相关配套生活设施、娱乐设施等,按照遂宁市规划委员会通过的方案建设完成后,建设物部分属于乙方所有,办理相关房屋产权手续;其非建筑物部分属公益设施,须向公众无偿开放,乙方不得独自拥有。说明公园及配套设施非远成集团所有,应属政府享有实际管理权并开放给社会公众,而政府要取得该部分管理权利并非无偿。因此,对于公益设施的建设费,在破产企业无力支付时,政府作为公益设施的管理者、受益方,应当承担公共管理人的责任,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受益人适当补偿”的原则,遂宁市高新管委会是遂宁西部物流港生态公园的受益方、管理者,应当对公园的建设成本承担一定补偿责任。
4.公园移交涉及损害债权人的用益物权,应当予以补偿安排。另获知,前述景观绿化工程所在的遂宁西部物流港生态公园由恒阔公司破产管理人移交给四川遂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天一投资集团管理。2021年12月《鹭栖湖公园移交书》“四、本次移交仅涉及鹭栖湖公园交接事宜,斩不涉及鹭栖湖公园补偿事项,待另行协商处理。”航空大汉公司、蓬溪县滢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成都市广泽园林公司、重庆园林认为,遂宁西部物流港生态公园(鹭栖湖公园)具有财产属性,重大资产移交给政府机构,政府机构应当予以合理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航空大汉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遂宁西部物流港生态公园项目上具有一定用益物权,该公园的移交涉及航空大汉公司用益物权、债权的行使,航空大汉公司有权要求公园项目的征收、征用部门给予合理补偿。同时,施工企业的建筑优先受偿权,在建筑物变卖、补偿款中也应当优先受偿,航空大汉公司主张在遂宁西部物流港生态公园(鹭栖湖公园)的补偿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5. 对公园项目进行拆除有违常理,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未经过航空大汉公司、蓬溪县滢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成都市广泽园林公司、重庆园林等四家施工单位的同意,亦未支付前述工程欠款就委托中经四川公司拆除原有的绿化(除大乔木外)、铺装等,并重新施工,导致航空大汉公司等原有施工成果被人为抹除,航空大汉公司合法工程权利受到侵害。另外,该公园建成年限短,根本无需大量拆旧建新。遂宁市高新管委会同意或者许可拆除公园景观是一种行政浪费行为、官僚主义作风。
6. 破产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公示信息,勤勉尽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六)项、第二十七条等的规定,航空大汉公司已多次敦促破产管理人履行航空大汉公司施工工程保管职责、阻止公园项目升级改造对航空大汉公司、蓬溪县滢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成都市广泽园林公司、重庆园林施工工程破坏。同时,根据破产法律法规,破产管理人应当保障债权人信息知情权。破产法解释规定“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因此,航空大汉公司现向破产管理人提出:(1)查阅恒阔置业与当地政府和高新管理委员会等签订的有关投资协议、1400亩土地出让合同、移交协议等。(2)查阅破产期间,政府联系会议纪要、法院主持会议纪录等。
7.    天一公司应就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虽然该工程形成资产的最终所有权人为高新区管委会,但是鉴于经与高新区管委会协商,管理人已与天一公司签订《鹭栖湖公园移交书》约定该公园按照现状移交天一公司,补偿事项待另行协商处理,故天一公司已成为该工程形成资产的直接占有人和实际控制人,航空大汉公司作为该工程形成资产处置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人可以要求天一公司对该工程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按照《鹭栖湖公园移交书》,既然天一公司已加入到该工程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债务中,愿意就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支付进行协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航空大汉公司作为债权人可以要求天一公司对该工程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航空大汉公司蓬溪县滢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成都市广泽园林公司、重庆园林的请求
综上,航空大汉公司 蓬溪县滢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成都市广泽园林公司 重庆园林 恳请管理人行使领导与监督的权力,依法督促并监督四川遂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遂宁天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时支付工程款。
权益受害单位:四川航空工业大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蓬溪县滢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成都市广泽园林公司
重庆园林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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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8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留言人您好,您递交的《关于督促责任机关依法支付施工企业建设工程款的紧急情况报告》已阅知,遂宁高新区管委会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我委司法分局核实处理,现作如下答复 :
一、调查情况
   (一)关于合同相对性
遂宁恒阔置业有限公司作(以下简称恒阔置业公司)为建设单位,与包括四川航空工业大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大汉公司)、成都广泽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等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修建鹭栖湖公园,即恒阔置业公司与其下游施工单位建立相对法律关系,有关鹭栖湖公园所涉工程款事宜及各方权利义务,依据恒阔置业公司与下游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予以确定。
(二)关于高新区管委会及遂宁天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否承担工程款支付的连带责任
高新区管委会及遂宁天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并非施工合同的相对人,其并不负有支付工程款的约定义务。同时,虽然鹭栖湖公园移交天一公司经营、管理,但天一公司的接收行为并不构成“债务加入”,且并无法律规定天一公司或高新区管委会负有支付工程款的法定义务。
恒阔置业公司投资修建鹭栖湖公园系其作为独立法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船山区政府2013年与远成集团签订的《投资协议》、恒阔置业公司与航空大汉公司等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然属于不同法律关系,高新区管委会与恒阔置业公司之间对于鹭栖湖公园的修建并不构成委托关系。
因此,高新区管委会、遂宁天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并无支付工程款的法定义务,亦无合同约定义务。
二、办理情况
1、鉴于恒阔置业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航空大汉公司等施工单位作为债权人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向破产管理人主张权益;
2、如果航空大汉公司等施工单位认为高新区管委会或天一公司存在过错,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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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3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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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9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遂宁市高新区 发表于 2024-10-8 16:41
留言人您好,您递交的《关于督促责任机关依法支付施工企业建设工程款的紧急情况报告》已阅知,遂宁高新区管 ...

贵委与天一公司已认可补偿事项,目前仅是具体金额未达成一致。理由如下:1.贵委与天一公司在《鹭栖湖公园移交书》中明确了该公园按照现状移交天一公司,且需要支付补偿,具体事项待另行协商处理。2.高新区政府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同时为该公园工程形成资产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公益性公园的建设费用承担支付责任。3.其他事实与理由详见《情况报告》。
       恳请贵委正视我们施工单位与工人的困难,切实化解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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