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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叙州区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查一下这条微信是谁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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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6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极端下流的微信,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必须依法严惩不贷!

发表于 2025-1-3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5-1-6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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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司法高效公正
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16640156-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网络社区

极端下流的微信,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必须依法严惩不贷!

发表于 2025-1-12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5-1-16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下流微信泡制者,必须依法严惩!

发表于 2025-1-20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

发表于 2025-1-24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依法严惩这个在法院门口发特下流信息的人!

发表于 2025-2-12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不能容忍这个在光天化日之下,喷出下流肮脏微信的不法之人逃避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25-2-18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对这个发特下流微信的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究其侮辱和诽谤的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25-2-20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受害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究其侮辱和诽谤的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25-2-27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依法严惩这个特特特下流的微信肇事者!

发表于 2025-3-1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发下流微信的人,已触犯刑法,构成侮辱罪。必须严惩严处!

发表于 2025-3-1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发表于 2025-3-5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敬畏法律!

发表于 2025-3-8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5-3-9 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25-3-11 05:49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围观

发表于 2025-3-13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追究侮辱罪!
发表于 2025-3-16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5-3-18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这个公开侮辱他人的人,已触犯了刑法,必须法办,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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