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你不按照民法规则进行审判,而完全依从与交通事故认定书?2.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几张漏洞百出的复印件)完全不具备证明效力,你也明确要求让保险公司补交证据,结果在我们都在等保险公司补交证据的过程中,你直接宣判了?关键是,你也没有得到保险公司补交的任何证据,你为何一方面要让他补交证据,另一方面在没得到补交证据情况下直接判决了认可保险公司的观点的判决?
3.判决书落款日期为庭审当天,这是不是未审先判?开庭后,明确的结果是:没有当庭宣判、等保险公司补交证据。而且后期和您的沟通中,我们一直重点都在沟通关于保险公司补交证据的事情,开庭当天就做出来的审判结果到底是怎么来的?
4.法律要求为必须的判后答疑,我们希望你以书面形式对我们做出答疑,你仅仅来个电话,而且针对我们提出的问题,几乎完全不正面回答,含糊其辞,东拉西扯。
案件起因是今年年初的一起车祸,前车撞了无双证且逆行的两轮机动车驾驶人,我父亲驾车紧随前车行驶然后紧急避让,没感觉撞到任何东西,然后正常去单位上班,结果三个小时后被交警叫到交警队接受调查,才知道也和两轮机动车驾驶人有接触,被交警认定逃逸并承担主要责任。死者方家属起诉到龙泉法院,要求民事赔偿。我们并不认同事故认定书中的逃逸认定和主责认定,也向办案警官陈述,也申请复议。
我天真的以为法庭是我们小老百姓最后一个说理的地方,能够公平公正的支持正义,至少是完全以法律为准绳来认定事实错误,判定责任赔偿,结果,我大跌眼镜,失望至极。
杨兵法官,您审理的不仅仅只是一个个案件,不仅仅只是您日常工作的任何一个稀松平常的工作事项,您审理的每一起案件,都可能关乎当事人的整个家庭几口人的生死存亡,这不是夸大其词。
我就上面几个问题展开发问,希望可以得到公平公正的回答。
1.您审判的是一起因为交通事故而引发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为什么不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则要求条文进行审理,而选择完全依从与交警的事故认定书?
如果您说法律没有明确针对我这起案件的条文要求,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明明发布了和这起案件一样的指导性案例,目的就是指导下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能够统一裁判尺寸,有所依从。最高法明确要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主要是因为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依据的是民法中的归责原则,而交通事故的认定依据的是交通相关的行政法规,这两者不一样,审理民事案件你有自己的民事法则不用,却跑去用不懂法的交警(交警上岗是不需要政法专业或者律师资格证)开具的事故认定?或者叫做,事故认定书最多只能用来规范行政责任,压根管不到民事责任,更管不到刑事责任,事故认定书对您来说只能是一份证据,您却把他当作全部,连当事人观点是一点没听进去,更别说独立调查这起案件中的是非曲直。
而且即便假设没有最高法的这样的明确的意见要求,您是在审理一起民事损害赔偿案件,您就按照民法规则与要求审理就好了,为什么不用呢?
我真的不懂啊,您这样公然违背最高法明确的意见精神,到底是否还在要求自己进步,进而能够更好的更专业的力求公正审判案件。我不相信法律赋予你的自由裁量权,能够大到公然违背最高法意见的地步。
2.仅凭保险公司提交几张复印纸,而且是漏洞百出的所谓证据的复印件,在我们明确表示不认可这样的证据情况下,甚至连您都明确要求保险公司补交证据来证明他们的观点,却在当天就做出了支持他们观点的判决。您是当自己的话是放屁?还是觉得我方当事人意见完全不必理会?还是保险公司比起我们草根平民就是香?
这个点涉及到在审案件的一些机密,我暂且先不展开来问,但事情确实不是这么办的。你都说了证据有问题,不足以证明他们的观点,要求他们补交证据,庭审过后我们几次三番和您联系咨询保险公司的新证据是否补交过来,您说还没,还在等,最后当我们实在等不住情况下,刚刚向您再次提交我方意见后,您立刻就判决了,显示还是庭审当天就做出来的判决书。真不能这么审案子啊杨兵法官,关于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关联性,法律有明确的要求,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明显不符合要求,出现的漏洞也都是法律明确了的问题,您到底为什么还要罔顾现成的法律而选择支持他?到底为什么?
3.判决书落款日期为开庭当天,但开庭当天之后的一二十天里,我们一直和您沟通,主要询问保险公司答应补交的证据补交过来没,同时也反复向您表达我们的依法而来的意见观点,您听不进去我们的观点,并回复说保险公司的证据还没补交,再等等,结果呢,关键证据没等到,等来的确实您的一纸判决书。当我看到这份判决书时,晴天霹雳,我没想到您的法庭是个这么儿戏的地方。明明后期的沟通都表明我们共同在等应当补交的重要证据,说明您也再等补交的证据来帮助做最后的判决,但为什么判决书显示是开庭当天就写出来了这份判决书?
换言之,我们的行为都表明案件还在审理当中,但您的判决书却早在庭审当天就写出来了,是不是只是为了表明您对案件很慎重,短时间内难以抉择,需要慎重的考虑,所以判决书您特意压了很久,好让我感觉这是您深思熟虑做了大量工作后的稳妥的判决?这是不是明显的未审先判?
4.判后答疑,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也是您作为审判人的义务,您应当认真的对待。你觉得你的判决没有问题,那我提出来的合法合理的问题,你就压根不需要避讳,大胆的详实的回答我,让我服气,让我被说服,如果您用法律说服了我,我自然没道理申请二审,对您也少了一桩麻烦事,但更重要的是,这表明您的判决即便是权益损失最大的当事人都能被说服,用法律法条来说服,您不觉得这才是一件对您个人来说完美结案的一个案子吗?当你的判决得到我各方面的质疑询问,要求答疑说清楚时,而且我们明确要求希望是书面答疑,您就来个电话,要求的问题您是一个也没有正面回答,更别说说服我了,您答疑电话唯一清楚表达的就一个点,算是非常正面且直接的表达:觉得判得不合适就申请二审。。。这是什么啊?你知道我们一家人已经为此煎熬了多久?你知道司法机会的浪费?你知道这会产生额外费用?
枉法裁判,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有最高法指导意见却不依?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也不依?证据明显不合法却要依从?
像我这样的老百姓,是绝大多数样子的老百姓,我们对法庭,对法官很尊重,因为我们知道那是一个可以讲理的地方,是一个公平公正的地方,我们不会要求法庭偏向我们当事人任何一方,因为我们知道,一旦有偏向我的一天,就一定会有偏向别人的一天,所以我们只要求法庭法官一法律为准绳,保障对所有当事人的绝对的公平公正。
一切公职人员都是为人民服务,一切公职机构都是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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