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犯法罪加一等
曹德旺在他的《自传》中讲了这么一回事:1971年,一个小姑娘在工地偷东西,被他发现了。小姑娘就跪在地上求他把她放了,别交给民兵处理;并哭成了泪人。那时大讲阶级斗争,一旦被抓起来当成坏人,就可能要面临游街示众的处罚;影响就大了,也许一生就毁了。于是,曹德旺犹豫了,最后动了恻隐之心。他可怜小姑娘,就答应了小姑嫂娘的要求,把她放了。算是给小姑娘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至于影响小姑娘的一生。但曹德旺还是要小姑娘写个保证,以后不再来工地偷东西。
曹德旺这一做法,对,还是不对?我敢说,没有人会说,曹德旺做错了。而且,对曹这一富有爱心、同情心的善举,人们还会大加赞许。尤其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他若把小姑娘抓起来交给民兵。领导就会表扬他阶级斗争观念强,算是立功了。有可能会保送上大学,或者当上国家工人、干部了。曹德旺宁愿放弃立功的机会,而给小姑娘一个完美的人生。这份仁义,实属难得,要让人敬佩了。
但如果我们再假设,曹德旺当时是一名政府行政执法官员,面对小偷跪在自己面前,哭成了泪人。就在同情心的驱使下,动了恻隐之心,答应了她的要求,把她放她。这时,人们还会认为曹德旺做得对,要大加赞许吗?绝没有人会这样做了。曹德旺作为政府行政执法官员,肩负的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确保安宁和谐的责任。干不干好工作,严不严格依法办事,关系的就是整个社会了。作为政府行政执法官员,与坏人坏事作斗争,是他们的职责所在。只有对各种违法违规的人,利用法律制度武器,坚决给予打击。才能确保社会的正常秩序,有安宁和谐的社会平环境。
这就可见,政府官员执法犯法,罪加一等。是有道理的。同一件事情,同样的做法,是老百姓还是政府行政执法官员,后果大相径庭,是有天壤之别的。譬如,作为老百姓的曹德旺,抓到小偷,放了。不会因此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宁和谐。而如果是政府行政执法官员,抓到小偷,也放了。那就将到处是小偷横行了,还可能有安宁和谐的社会环境吗?再如,老百姓贪污腐败。无权无势,能贪到多少钱呢?政府行政执法官员贪污腐败起来,搞权钱交易。就可能要日进斗金了。尤其,政府行政执法官员贪污腐败,还可能严格依法办事,一丝不苟将国家法律、制度执行好。就会造成社会法治不彰。要影响整个社会, 造成人们不畏法,不信法,不守法了。所以,对政府官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必须大大严于老百姓;政府官员执法犯法,要罪加一等。
唐铁云 202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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