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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解析(2021)川1302民初6356案刘先平枉法裁判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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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2021)川1302民初6356案中,刘先平枉法裁判,主要是:

一、捏造事实,认定事实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颠倒黑白。

黄刚一审从未陈述果州公司出具20000元收据,完全捏造。(2019)川13民终3442(简称3442)案庭审未让黄刚出庭质证,该判决认为“翊翔提供的录音中黄刚陈述团购费15000元与诚意金共计35000元由果州公司收取”不真实,黄刚从未如此陈述。原判将其作有效认定,违背(2021)最高法民申7088号裁定意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裁判理由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民事诉讼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是在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等诉讼活动,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中的争议项,通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依法作出认定的基本事实。”黄刚票据与购房合同数目一致,房款清。推定退还黄刚15000元(因黄刚银行转账多出15000元)为黄刚应支付的购房款乃系恶意,毫无依据。

二、故意隐藏证据【违反《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七条第(一)、(二)款】。
(2020)川1303行初125号裁定书(果州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见图一)载果州公司所持案涉土地证终止年限为2049年8月2日,1999年8月3日取地(见图二、三),即其明知案涉房屋起止年限。而购房合同第(一)条载土地证(2012)第21633号,上墙土地证照片显示2012年11月14日办证,两者均未载明终止年限,误导黄刚对案涉房屋使用期限是2012年至2082年。果州公司有告知案涉房屋起止年限的义务却故意不告知,让黄刚产生错误认识违背真实意愿购房,构成欺诈土地使用起止年限。(2020)川1303行初125号裁定书作为该欺诈的核心证据(前提),原判应当采信却不采信不释理,而审查该关键证据是其必要义务,何况也未列出黄刚全部证据,还隐藏了其他多份证据,可见隐藏系故意,系官商勾结,目的让一、二审都零证据的果州公司“合法”欺诈不担责(涉及到整个小区,赔偿额巨大)。
    采信的3442判决载果州公司关联公司与翊翔售房前约定佣金支付条件是购房人付了团购费(见图四),该费并未转房款(黄刚多转账15000元),凭啥购房人付团购费?即果州公司故意设套——交定金享一万五抵三万(3442判决第2页下往上第5、6行证明有其宣传,图五)。果州公司与翊翔售楼部一同办公(3442判决记载印证,见图六,让人想不到开发商售房要收服务费)收定金让签名骗得《翊翔地产购房优惠说明书》[3442判决及一审笔录第3页第20行均证形式上签过,但未提醒付服务费(所谓团购费)条款,依民法典第496条不成为所签内容,黄刚不认该费]。三万五转账单(“信用中国”证开盘前交款)证明交过定金。黄刚未享一万五抵三万,从动机误导收定金骗签,果州公司构成定金欺诈,系诉求赔偿款原因,上诉状讲两次欺诈中的另一次。原判不提此却偏挑3442所谓“查明”认定,明显用心良苦、故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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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2 20: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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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3 13: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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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8 17: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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