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情况大体就是别人欠我钱不还,造成我拖欠其他人欠款,具体详情见以前在麻辣社区的帖子
https://www.mala.cn/thread-16527667-1-1.html 我在卖房还贷,欠我债的一堆老赖
https://www.mala.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6567038 今天接到法院被起诉电话,普通老百姓就这么艰难?
https://www.mala.cn/thread-16577690-1-1.html 现在又被武侯执行大厅给传唤了,我们一家春节该怎么过?
https://www.mala.cn/thread-16606423-1-1.html 为何富人欠债说没钱就逍遥法外,老百姓被他们坑到欠债就要家破人亡?
前几天又被天府新区法院给保全了,所有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的账户全被冻结,原因是在平安普惠的贷款拖欠,委托的一家三鼎律师事务所向他们申请了财产保全。
按照正常流程,这样的做法无可厚非,属于正常依法办事。
然而,这里面的详情简要说一下吧。
以前个人生意正常时候,虽然被三家企业拖欠购房款暨利息和租金多年,但也能勉强支持个人贷款业务的开支。其中平安普惠就和我完成过一笔双方满意的个人借贷业务,我个人也因此成为对方的优质客户。后来因生意需求,又达成一笔个人借贷业务。在完成大约2\3借贷按月偿还本息后,终于因为那些资本家对我个人债务的拖欠和抵赖,以及疫情后生意停滞无收入,造成我无法偿还个人在平安普惠的剩余借贷,从而无法继续支付在平安普惠的剩余大约三分之一的本息偿还(实际上按照以及支付的呐三分之二费用,应该已够本金并有盈余)。
实际上刚开始平安普惠工作人员还是和我友好协商多次,根据前期良好信誉,给了一定时间等我个人收回欠款(以上4个帖子可见具体),在他们内部工作时间到期后,就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委托三鼎律师事务所代理相关业务。该事务所和我协商后,又给予一定时间让我继续收款,还按照平安普惠政策,提出最低限额方案。可惜我个人确实无法达成这些优惠条件(负收入状态),找这些资本家讨债依旧无进展,我个人提出剩余资金每月定额,两三年内还清的方案,被事务所拒绝,只能任由他们继续走程序,在天府新区法院进入诉讼阶段。
但是,最后那帖子里就提到过,今年六月份就在天府新区法院那应诉了一次,是个人房贷的那家国有银行,也是贷款无法正常按月还款。当庭调解后,对方了解我情况后,默许我继续讨债,他们等待我讨债成功后再偿还。
我个人现在仅仅依靠家人退休金才能维持基础生活,本人失业状态,子女还在大学读书,个人银行账户和微信、支付宝的账户,都是维持基础生活运用,可以在相关记录上查证最近几年的交易记录。简单例子就是,最近两年的生活消费,基本上就拼多多淘宝等网站购买(就因为它们更便宜),近一年没买过新鲜肉!解馋都是在拼多多屈指可数的几次买些冷冻肉渣和带肉大骨!别说,顺便减肥瘦了一圈……
我查了一下相关法律条文
案件未开庭之前,法院是不会主动冻结被告人的个人银行账户的,但如果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就可以冻结。冻结账户的要求和规定是十分严格的,需要走法律程序,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让双方都能得到公平结果。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冻结账户也是案件审理的需要,如果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确实有转移财产的嫌疑,法院才能冻结被告人财产,这样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措施、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总之,法院是否要对被告人进行财产保全,冻结被告人的银行账户,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过,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可以驳回财产保全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我个人现在基础生活都异常艰难,简单说就是买菜都艰难,更别说电话费、网费、电费、水费、煤气费等等生活基础费用的支付,国庆期间甚至不敢出门,因为出门就要花钱,我连公交卡都充不了费!(这个保全刚好就掐在国庆放假前,然后就是放假期间很多单位都无法正常缴费,都要网上缴费,而我的所有支付措施都被冻结,哪怕上面只有区区几十百把块钱!)
就算要做保全,也要视其而定吧?春节后武侯执行庭的保全,就是在12345市长信箱反映后,帮我这些账户解冻。现在不做任何调查,就再一次冻结我的这些账户,让我维持基础生活都不能保持正常,法律的宗旨不是保护老百姓的基础权益的吗?尤其六月份就在天府新区法院有过案子,我个人的账户近几年都有迹可查,哪里有(甚至没资格) 转移财产的嫌疑?
说难听一点,就算开庭,来回地铁费,都够一两天的基础生活费,我甚至没钱充公交卡坐地铁或者公交,你们等我从城北走路过去了再开庭?
顺便说下那几个帖子里的问题,那些欠我钱的资本家,有经验网友都能看出,背后实际上都涉及某些见不得光的某些部门和人员。曾德全、唐立新、黄建东等奸商,他们有专业团队帮着打理,有保护伞帮着拖延,照样富豪生活。而像我这样的老百姓被他们坑成老赖,基本生活都无法维持,中国法律,真的只是针对普通老百姓而不是特权阶层的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