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信访中有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
法律依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 一、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一)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统一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办理。(二)畅通和拓宽涉法涉诉信访渠道。各级政法机关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信访人的申诉控告权利,耐心听取和了解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和诉求。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信访事项,要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或层级反映问题,或者将信访材料转交相关部门处理。(三)准确区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诉与访。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政法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或相关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作为诉类事项办理;对政法机关依法不能通过司法程序或其他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以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信访条例》处理的信访事项,作为访类事项办理。
对于信访人而言,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案件不服,肯定首先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解释,或提出申诉,申请。如果相关部门给予依法处理或解释了,事情就解决了,当事人就不会上访。当事人是因为穷尽救济手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处理或不依法处理,或不能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解释,才使得当事人向政法委,纪委,人大等领导机关上访。为什么这些领导机关有将其作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反踢皮球推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呢?细想一下,这不是踢一圈的皮球吗?既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能够依法处理或愿意依法处理的问题,怎么可能还有上访呢?诉能够解决的,怎么可能还访呢?
领导,你说看是不是这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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