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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林溪郡一号地,交房无望,公园局不及时解决问题[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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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9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号地,合同交房日期是8月底,现在10月了都,当初是谁说的要统筹?我们业主买房交的钱全被强制统筹了,眼看着自己的钱还在,但是被强制拿去修其他楼了,谁能气得过?你统筹了也就统筹了,为什么不能按时交房?有本事统筹没本事解决问题吗?这就是为人民服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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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2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群众:
关于您反映的恒大林溪郡1号地块项目进度及交付的相关问题已收悉。经新津区公园城市建设局调查,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您与恒大林溪郡项目开发企业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为2024年8月31日,因企业原因至今未交付,目前企业已经按《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推动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将交付时间延长到本年度11月底。目前项目现场46人施工,进行地下室砌砖、总坪施工、铝合金门窗框安装等;电线、地砖已部分到场,正在铺装3号楼电线及地砖,其余楼栋备料加工后陆续到场。关于建设资金的问题,我区将通过协调释放抵押地块等资产、争取配套融资、加大资金追讨和资产资源变现处置等方式千方百计为项目交付筹集资金,督促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计划开足马力满产建设,全力以赴将“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落到实处,力争1号地块已预售的1-4号楼尽快交付。
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电话联系群众,告知了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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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7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对进度是积极督促、推进。主要施工是建设单位。请合理投诉反应需求,不要把自己身体气坏了,不值当。
参考资料:
一、2020年12月23日修正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已售逾期难交付引发的相关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注【: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三、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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